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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与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之相对的就是“佛教内规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戒律。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涉及诸多名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因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这里,佛教戒律的“七灭诤”法大致向我们展示了佛教解决纠纷的方法,佛教僧团常常用这七种方法解决僧人的纠纷。

佛教戒律与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二、佛教戒律与教徒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佛教戒律是佛教“三藏”[32]之一,主要集中在三藏中的“律藏”中,主要包括佛所制定的律仪和教团生活的规则。梁代慧皎形容戒律“慧资于定。定资于戒。故戒、定、慧品义次第。故当知入道即以戒律为本”[33]。可见佛教戒律对于佛教的深远意义。戒律是规范佛教徒入教以后以及日常生活的内部条约,可以说,一个佛教徒时时刻刻都在受着佛教戒律的规范,这不仅是指其不得为戒律不允许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其内心为了修取佛果而在精神上的受戒

东汉末年佛教传入我国以来,佛教就受到了统治阶级的关注,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佛教外规范”,这一概念的出现一方面从侧面证实了当时佛教在中国历史上的盛行,另一方面也向世人展示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从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中国的佛教一直受着政府法令的管理,在法律法令中出现了一系列规范佛教的规定。与之相对的就是“佛教内规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戒律。按照今天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来看,佛教戒律的确就是佛教的一个内部规定,它一方面不公开,另一方面只适用于佛教徒这样的特殊人群。至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佛教徒的僧尼其实是受着世俗法律和佛教戒律的双重规范的。

中国传统的律师,通常把戒律分为两类:“止持”与“作持”。前者指的是“禁止性质”的规范,如淫、盗、杀、妄语等禁戒,主要包括“五戒”、“十戒”等;后者指的就是“犍度”,属于“应作为性质”的规范,例如,僧团如何安居,如何会议,如何处理犯戒事件,如何处理内部纠纷等等。[34]只是这一部分的内容,在不同律文中的表述不同而已,如《四分律》中的“拘弥睒犍度”是因拘睒弥的比丘相诤,形成团体分裂,佛劝他们和好之事而制定的规范,《十诵律》中的“俱舍弥法”、《铜鍱律》中的“灭诤犍度”是关于比丘之间止息诤执的规定。可见,戒律中的“作持”主要是奉行佛家“善”的信仰,使得佛教徒之间能够和睦相处,安居乐业。

佛教的戒律对佛教徒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地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戒律在真正实施的时候更多靠的还是佛教徒的自觉,虽然到魏晋时期已经开始设立寺院戒律监察组织,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的局限性,本身并未发挥十分强大的功能。[35]佛教僧尼虽然内心受到诸多戒律的约束,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诸如世俗社会的侵权与纠纷,正所谓寺院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一旦出现纠纷其实最直接的就是破坏了寺院内部安居乐业的和谐状态,于是作为佛教内部道德最高标准的戒律首先从犯戒的角度定义了这样的问题。关于佛教徒之间纠纷[36]的解决主要存在于“作持”之中,也就是“犍度”之中,现存的“犍度”主要包括《十诵律》、《四分律》、《铜鍱律》、《五分律》、《根有律》、《摩诃僧祗律》。(www.xing528.com)

以《四分律》为例,主要有以下规定:十三僧残第6条规定,无主自作屋,不将诸比丘指授处所,过量作戒;第7条规定,有主为己作大房,不将余比丘指授处所戒;第8条规定,瞋恚所覆故,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戒;第9条规定,以瞋恚故,于异分事中取片,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戒;第10条规定,欲坏和合僧,受破僧法,三谏不舍戒;第11条规定,伴党助破和合僧,三谏不舍戒;第12条规定,依聚落城邑住、污他家,行恶行,反谤羯磨如法僧,三谏不舍戒;九十单提法第12条规定,妄作异语恼它戒;第13条规定,嫌骂比丘戒;第55条规定,恐怖他比丘戒。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涉及诸多名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因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37]

同时,按引发争论的缘由分类,僧尼之间的纠纷主要可分成四大类:(1)“言诤”,因谈论法相而起的诤论;(2)“觅诤”,觅求同修所犯的罪相而起的诤论;(3)“犯诤”,评议同修所犯罪的虚实、轻重而起的诤论;(4)“事诤”,在羯磨会议中,评议如法或不如法而起的诤论。

古人云:“丛林以无事为兴盛,山门以清净为庄严”。处理这些琐碎的纠纷其实是十分困难的。寺院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主要目标还是受“无有争讼”思想的影响,佛教戒律少数如犯波罗夷重罪必须逐出僧团外,其他犯戒行为一般都是通过“忏悔”来处罚的,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十分唯心的做法,主要体现了佛教教人为善的观念。佛教认为一个懂道理的人完全是可以通过内心的悔悟来达到心灵的进化的。于是,犯戒行为一般都是通过其内心悔悟来达到彼此之间内心的平静而解决的。这里,佛教戒律的“七灭诤”法大致向我们展示了佛教解决纠纷的方法,佛教僧团常常用这七种方法解决僧人的纠纷。[38]

“七灭诤法”是从僧团的生活经验中所归纳出来的止诤法,各部广律都有提到,只是详略不一,且有所出入,参考《四分律》卷四十七、灭诤揵度第十六之一、《五分律》卷二十三、第四分灭诤法,《十诵律》卷二十、七灭诤法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现前毗尼。现前毗尼灭诤法,即当要判定某人犯某罪时,需集合僧众及共诤人现前,并熟悉以何法、以何律、以何佛教灭除诤论。(2)忆念毗尼。忆念昆尼灭诤法,允许被诉者在大众面前忆念、说明事情缘由,澄清众疑,以灭诤端。(3)不痴毗尼。不痴毗尼灭诤法,让被诉者在神智正常时,有机会在大众面前申诉他在心神错乱时无法记忆犯戒之事,若全属实,则不予追诉所犯罪行。(4)自言治毗尼。自言治灭诤法,令该犯罪比丘坦诚自白所犯,然后治他的罪,不应在他尚未坦诚自白犯罪,就治他的罪。(5)觅罪相毗尼。觅罪相灭诤法,即纠集众僧听取举发对象的过失,并让他陈述事实,大众当场共同来验证是否有所违犯。(6)多觅毗尼。僧团中发生意见分歧,而不易裁决时,则集合大众利用投票(行筹)方式来作决断。(7)如草覆地毗尼。如草覆地灭诤法,即集合争执的比丘集团,宣说再争执下去必然“大失非得,人衰非利,大恶不善”,出家求道,求涅槃解脱,当自屈意,该现前发露过失、悔过者,即在僧中悔过除罪,之后,诸比丘不可再提及此诤议的事。这算是一种消极的、不得已的灭诤法,但这一灭诤法也能化解僧团瓦解的危机,而重归和合,安乐无诤。[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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