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一章宗教司法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不仅对人们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世俗社会的司法也有重要的影响。西方学者也将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学说称为儒教。在解决宗教纠纷方面,官府,特别是中央王朝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就其对中国司法的影响而言,以儒教、佛教、道教、民间信仰最为强烈。又由于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封建专制集权的国家,故而水利宗教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一章 宗教司法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不仅对人们的心理、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对世俗社会的司法也有重要的影响。现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法庭程序、法官服饰、法庭用具、乃至法院建筑无不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尤为重要的是,借助宗教力量,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合而为一,渗透到人们的心灵深处,对民众的守法意识、法制观念产生了强大的威慑作用。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摆脱神权的束缚,以现实的目光关注人类命运和纷繁的自然界。[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存在宗教。事实是,除了东汉时从印度传入的佛教,唐宋时期传入中国的伊斯兰教,清代嘉庆年间传入中国的基督教[2],还有诞生于汉代的本土宗教——道教。西方学者也将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学说称为儒教。[3]在民间,还存在与广大民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间信仰体系。宗教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其内容、表现千差万别。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由于宗教教义、崇拜仪式等差异,其内部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冲突或纠纷。同时,不同宗教之间,也由于教义、信仰的巨大差别,也有强烈的冲突或纠纷。有冲突和纠纷,必然就有相应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解决宗教纠纷方面,官府,特别是中央王朝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就其对中国司法的影响而言,以儒教(儒家思想)、佛教、道教、民间信仰最为强烈。又由于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封建专制集权的国家,故而水利宗教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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