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部落间为抢夺、抢劫和争牧场,部落与寺院为争地盘,百姓经常发生纠纷和械斗。
械斗时,部落内习惯法甚严。如平常放哨疏忽,或外部落来抢不及时追击,要罚牛、马、枪支,不能负担上述罚款项目的,没身为奴。临阵脱逃或走漏军情者处死,作战勇敢、战功突出者受到全部落尊敬。作战中的战利品归头人,勇敢者受奖励。个别胆怯者被人鄙弃,在部落大会上将其“扫地出门”即开除出部落,一旦受到这种惩处,无异于判处死刑,所到各处无人接纳。
械斗通常由友邻部落或关系密切的寺院出面调解。一旦得到调解,则双方计算损失,死人赔命价,伤人要赔偿,牲畜财产也要计算赔偿。调解成功,举行仪式喝血酒宣誓消恨,并共同给调解人交“衙门钱”、“调解费”,败方要向胜方交“道歉钱”、“低头钱”、“消恨钱”,调解人签字还收签字钱。所有命价的负担,由全部落分担。一场械斗过后,总有许多牧民破产。[86](www.xing528.com)
珞巴族存在血族复仇的习惯法。引起血族复仇的原因,主要是婚姻纠纷、债务、偷窃、劫掠和因外来疾病传入而导致本氏族成员的死亡等。血族复仇的原始形式是以同态复仇为主,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及价值观念的确立,产生了交付赎命金的办法,即可以用货币、实物或人来抵偿受害者一方的损失。所谓同态复仇即甲氏族杀死了乙氏族的一个人,乙氏族在进行复仇时,要杀死甲氏族一个人,不管此人是不是杀人凶手,只要和乙氏族被杀人的条件相当即可。
例如,大约在1930年,博嘎尔部海多氏族玉容家族的达玛,借了米林县藏族领主乌金的钱,许久未还。一天乌金在路上遇见了达玛,两人吵了起来。乌金持刀朝达玛脖子上砍去,达玛因刀伤过重,回家后不久便死了。为了复仇,海多氏族的根保召集氏族会议,研究对策,组成了由二十多人参加的、包括奴隶在内的战斗队,自备口粮和武器,择定吉日,高唱战歌,杀向乌金的牧场。当时乌金不在,于是便杀死了乌金的儿子,抢走了一个放牧员和九头犏奶牛。
再如在1950年前后,萨及氏族和东鸟氏族发生了一次械斗,起因是东鸟氏族的更人杀害了萨及氏族的一个人。死者的弟弟达鸟英布杀猪备酒,请氏族首领召集同族人,合力进行复仇。头人召集了三十多人的战斗队伍,奔向东鸟氏族住地,向更人家奔去,正巧更人不在家,达鸟英布等人便把更人新买来的妻子及两头牛一起抢走。对此东鸟氏族的人不答应,后经过调解、再械斗的反复,把抢走的两头牛夺回了事。达鸟英布把抢来的更人的妻子纳为己妻。[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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