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类
少数民族神判的种类比较多,各民族有其与本民族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神判方式、方法。
(一)壮族的神判种类
壮族的神判主要包括“捞油”、赌咒、砍鸡头等。“捞油”的做法是用一只大锅,内放油脂12斤和1个手镯,烧火煮沸,道师在油锅四周结七个草人,只念咒语,便由全村所有的人先后用手去捞取油锅中的手镯。据说如果不是偷者就平安无事。如系偷者油锅就会燃烧起来,便要赔还失主的损失,并杀猪羊款待全村以谢罪。如捞者均平安无事便是失主诬赖,也须备酒席向全村人赔罪。赌咒的做法是由失主准备狗、猫和大雄鸡各1只,狗是代表偷窃嫌疑者,猫是代表失主,将雄鸡杀死,烧香点烛、祭土地公,由道师念经请神来监督,如果猫咬狗,便是偷窃嫌疑者有罪,他要赔还失主并罚款若干;如狗咬猫便是失主诬赖,要杀猪羊来请村中社老及被诬者吃,当面谢罪。
有的地区遇到偷盗事件的争执,便按照习惯法到雷王庙去进行神判。神判前,由争执的双方各找1人代替赌咒,找不到别人代替的,则由自己赌咒,如被指控为偷盗犯的人因找不到别人代为赌咒,便引起对方和社会更加怀疑。神判的方法很简单:用竹竿一条,一端挂个小篮,篮里燃香数枝,由巫师拿着念神一通,双方对神赌咒;接着杀小猪、公鸡各1只祭神,求神暗中惩罚偷盗者或诬赖者。
有的壮族地区如果全村人都认定某甲有偷盗嫌疑,而某甲却不承认,则举行神判——砍鸡头发誓。失主不要甲发誓,而要其另找一个家庭比较富裕的人代他发誓。发誓以后,如将来查出确系某甲偷盗,则加倍处罚代誓的人,并要他请酒结案。[68]
(二)苗族的神判种类
苗族也有类似的神判,不少文献都有记载,如吴省兰的《楚峒志略》说:“苗有冤忿,必告庙,刺猫血滴酒以盟心,谓之吃血。其抱歉者,逡巡不敢饮。其誓曰,你若冤我,我大发大旺,我若冤你,我九死九绝。”艾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也称:“红苗……相争者多以吃血解,或因本人吃血难凭,则指名其亲族某人吃血盟誓,名为点血,延巫请神以监之,大则宰牛狗,小则用鸡猫,吃血后永无反复,苗人俗尚鬼故也。”清代檀萃的《说蛮》称:“花苗在新贵、广顺,衣花布故曰花苗……卜地以鸡子掷之,不破为吉。病祷于鬼巫,曰鬼师,动作必卜,或折草,或熟鸡取胫骨与脑验之。”民国时期刘锡著《苗荒小纪·序引》中说:“巫觋为古所重,《尚书》、《左传》,可征者多。苗人崇信神巫,尤其于古。婚丧建造,悉以巫言决之。甚至疾疬损伤,不以药治,而卜之于巫,以决休咎。”
《粤西琐记》也曾记述说:“蛮僚有事,争辩不明,则对神祠热油鼎。谓理直者探入鼎中,其手无恙。愚人不胜愤激,信以为然,往往焦溃其肤,莫能白其意者。此习土著之民亦皆从之,少抱微冤,动以捞油为说。”民国时期的《贵州通志·土民志一》记载:“苗事有不明者,只依苗例,请人讲理,不服则架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谓之捞汤。”
方享咸的《苗俗纪闻》也说:“自沅州以西即多苗民……若小隙争论不已,则彼此期以日以地辩曲直,地必酌道里之中,无偏近。届期,两寨之人及两家戚属以弓刀从左右列,中设一大镬,满贮水,于中置一斧。然以沸沸热不可执。两造各言是非,言竟互鸣金,声震林谷。金尽,彼此仰而呼天。移时,各以手入沸汤中取斧,得斧而手无恙者为直,焦烂者为曲。如直在左,则右者奔,奔不脱者则群执而杀之。虽死数人者不敢校,死者家亦不敢向怨主偿,云:天所命也。曲者复备多牛马以请成。右直亦然。”
具体事例:
(1)烧汤捞油的事例:距今约一百多年前,贵州台江反排农民张老东和张老格因争田纠纷调解不成。内容是:两人是堂兄弟,张老东认为张老格所种“脸相疟”(地名)的八挑田是应当分给他家的。张老格认为这田是自己的。但是谁也不能提出有力的证明或证据,“六方”也无法调解,只好进行“烧汤捞油”。由张老东先出钱烧汤,张老格亲自在锅中捞斧。翌日检验张老格的手臂,并没有烫脱皮。张老东自认输了“理”,田归张老格所有。
(2)屠狗的事例:贵州台江反排寨脚有一座木桥,在1931年时只有唐将我、唐缴光娘、唐纪光娘的后代二十户可以去敬这座桥,他们认为桥是他们二十户共有的,他人不能去敬,恐怕夺去他们的好运。但同寨唐留我的后代十一户却认为这桥是唐姓全族共有的,也要去敬。双方争执不休,无法获得解决。最后由二十户唐姓出狗一只,唐公九代表十一户唐姓砍下狗头宣誓说:“如果我们十一户对这座桥没有权利,十一户都要遭到死人、破财……”屠狗后二十户唐姓才允许十一户唐姓去敬桥。
(3)杀鸡的事例:在约七十多年前,贵州台江反排农民唐牛包与张九当争“别相”(地名)的七挑田,是以杀鸡的方法解决的。张九当的姑母是唐牛包的母亲,唐母逝世时,张九当将唐牛包“别相”的七挑田据为己有,作为“你希夫”(苗语,直译为“吃头钱”)的代价。按当地习惯,女儿出嫁死后,娘家可以向婿家索取八两一钱至十二两银子的“你希夫”(但不能任意占据婿家的田地),这一代的亲戚关系即告终了,须到下一代方能互通嫁娶。但也有因双方感情深厚不要“你希夫”的。唐包牛的母亲逝世时,张九当向唐家索取“你希夫”是可以的,但不应占去唐牛包的田地(据说:张九当的姑母死时,唐牛包的年纪很小)。因此,唐年包认为张九当霸占他的田,向张索取。张九当却认为当时唐家没有给“你希夫”,他便可以要田。双方互不让步,“六方”也无法说服他们,只好建议杀鸡解决。于是张九当出鸡,唐牛包杀鸡,并收回七挑田。恰好次年张九当夫妻相继病死,人们认为这是亏理霸占人家的财产的报应。[69]
(三)瑶族的神判种类
瑶族石牌头人或瑶老判决不下,或判决后有一方不服的,除让双方开枪相打(械斗)外,可以进行神的裁判,届时石牌头人必须到现场观察作证。主要有这样四种方法:
(1)砍鸡头:如双方因争山界相持不下时,谁愿意砍鸡头则自买鸡三只,到所争的山界上,烧化香纸后,即对天盟誓,一般说:“上有天,下有地,天有眼,地有眼,哪人吞谋山场,砍你的男孩,砍你的女孩。”咒毕,用刀砍鸡头使断,并将鸡丢去,不准谁拾来吃,否则就不灵验。谁砍断了鸡头,他就可以得到所争的山界。当双方争执时,往往只有一方愿意砍鸡头,因为他们认为神的裁判是严厉的,谁要是无理,那在砍鸡头后就会报应。因此,理短的一方,往往不敢砍鸡头,害怕受到神的惩罚。这样愿意砍的这一方就获胜。
(2)进社:双方把争执的山界上的泥土各挖一块,拿到社庙里去发誓,谁敢拜社,地界就归谁。
(3)装袋:争执的双方,约定日期和日数,每晚一起到社庙里去睡觉,谁在睡庙的期间生了病,谁就算输。要是双方都不生病,则把争执的地界分平。所谓装袋,是除了以是否在睡庙期间生病来决定山场地界的得失外,还以一笔钱财来赌胜负。谁生了病,不仅失去争执的地界,还附带输掉一笔钱财。装袋钱财的数目多少,由双方议定,36元、72元、120元不等。失败的人叫“碰袋”。
(4)烧香:较小的争端,只要谁肯烧香,当天发誓,谁就得到所争的财货。烧香发誓的地点,一般都在村外空旷之地,村内是不许做这种事情的。[70]
(四)景颇族的神判种类
景颇族习惯法规定,纠纷无法判明是非时请神鬼判决,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卜鸡蛋卦:事主从若干被怀疑者的房屋上分别取下一根茅草,作上记号,然后请山官、头人、长老、董萨、左邻右舍到场作证。当着被怀疑者的面,把每把茅草摘下一小段放入碗中,倒入鸡蛋清,与茅草搅拌,谁家的茅草先糊上蛋清,谁就被判定为偷盗者或别的案犯。(www.xing528.com)
(2)捏生鸡蛋:山官把所有怀疑者叫来,由董萨念咒,用一个生鸡蛋给被怀疑者捏,捏破了鸡蛋的说明此人犯了罪。
(3)埋鸡头:失物后,失主先在寨子连叫两天,通知大家,自己丢失了什么东西,拾到者须归还原主;若无人归还失物,失主可请董萨来念咒,念后砍下一只活鸡的头,埋于地下,诅骂谁偷了东西谁就要死去。
(4)斗田螺:当事者双方各准备1只活田螺并做好记号,请山官及有关人员作仲裁,原告先将田螺放入一只盛水的碗中,然后被告也将自己的田螺轻轻放入,让两只田螺相斗,获胜田螺的主人就是胜者,斗败的田螺的主人只能认输。
(5)煮米:当事双方以同样大小的布包裹同样分量的米,分别做好记号,用线系着米包投入锅中去煮,过若干时间同时取出,若谁的米包未煮熟(有生米)或生米多,则为输。
(6)捞开水:由山官、头人主持,董萨念完咒语后,把银币或铜币投入烧开的锅中,令双方同时伸手捞取钱币,捞后谁的手被烫则为输,伤得越重越无理。
(7)闷水:这是场面最壮观的一种神判。一般只用于无法裁决的重大案件,如偷牛、土地纠纷等,由山官、头人、董萨主持。闷水前当事双方要请求各自的亲友给予资助,俟双方都已筹集到二三十头牛后,便决定举行“闷水”仪式,牛群交山官保管,由董萨占卜确定闷水的时间和地点。届时,双方亲友均到场助阵,附近村寨的群众也纷纷前来围观,气氛极其紧张、严肃。仪式开始,董萨念诵咒语,并由当地素孚众望的老人对天疾呼,请求鬼魂显灵,主持公道,然后把两根长竹竿插入小河或池塘的深水处,山官令双方同时各顺一根竹竿潜入水下,谁在水中闷的时间长,谁就得胜;谁闷不住先露出水面,谁就输理而受罚。无论何方得胜,均立即鸣枪报喜,当场杀一头牛祭奠鬼魂,并请大家一同分享牺牲。事后双方都要送一头牛酬谢山官,其余的牛全部由胜者获得,并由获胜者分给资助他的亲友。
此外还有烧线香、诅咒(叫天)等神判方式。[71]
(五)藏族的神判种类
藏族较早就出现神判。如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制定法律制度,其“伦常道德十六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杜绝谎言之法,以天神、护法神为证起誓。”[72]用起誓的方法对付撒谎的人,就是用来澄清是非。这种方法被引入法律,作明文规定,这是典型的神判形式。民间还广为流传“对付狡赖者起誓,对付纠纷者中人”、“涤除污垢用水,洗净人心靠誓”等说法。藏族的神明审判用于不易决断的疑案,其方式有多种。比如偷盗案,其一是原告、被告先后在神前宣誓,然后将油放在锅中烧沸,要被告嫌疑犯在热油锅中用手捞出铁斧,到第二天检查,如手受伤即被认为是“神判”有罪。[73]其二是一面鞭打被告,一面由喇嘛在旁边念经(念咒),念经一遍审讯一次,如果反复审讯了9次(同时也挨了9顿鞭子)而被告仍矢口否认,即当场宣判被告无罪,并责令原告倒赔给被告以价值相当于失物的财物。
另外有由“钻神索”来定案的,即在佛像前系绳索,令当事者俯首钻过绳索,心虚者不敢过,即以此判胜败。还有“顶呷乌”,“呷乌”即护身符,以不敢赌咒和顶呷乌者为失败。
还有“三各日利”,即捏两个炒面蛋,里面包上各写一方名字的小字条,由一中间人在盘子里转炒面蛋,先掉下者输理。有“倒尕日纳合”,即木桶中放两个大小相等的、形状一致的黑白石头,并倒打拉水(起隐蔽石头的作用),由被告去捞,捞着黑石子输理,捞着白石子赢理。[74]
(六)彝族的神判种类
彝族习惯法规定有如下几种神判方式:
(1)如珍贵物和贵重品被盗后不知偷盗者姓名,被盗者就请毕摩(巫师)来家,先缚鸡犬悬于门而后宣传,谓盗物如不速归还者将椎鸡犬咒之。如没归还的,则移鸡犬缚木上,置路旁,毕摩终日咒之,鸡犬叫号数日而死。也有畏咒送还的。
(2)发生偷盗、暗杀后,甲方疑乙方所为,乙方则坚不承认,又无证据者,调解人则命椎牲盟誓,请毕摩咒诅以自明。事后查明如实为乙方所为,则要进行赔偿并给以其他处罚。
(3)端犁铧:纠纷双方通过让被怀疑对象手捧烧成火红的犁铧,视其是否烫伤以解除怀疑,有毕摩主持与中人作证。
(4)捞开水:纠纷双方通过让被怀疑对象从开水中取物,视其是否烫伤以解除怀疑。有毕摩主持与中人作证。
(5)嚼白米:纠纷双方通过让被怀疑对象嚼白米,视其吐出来的米是否带有血污以解除怀疑。有毕摩主持与中人作证。
(6)打死禽畜赌咒:由被怀疑者首先说清楚受了冤枉,并打死一只禽畜给对方看以表明无辜。有的还将禽畜的血溶于水喝掉。事情较小的不凭中,较大的须有毕摩主持与中人在场。
此外还有捞油锅、漂灯草、摸石头、折断棍子等神判方法。彝族习惯法规定了两种集体性的赌咒活动。一为“扎西依西”,意为保护庄稼不被偷盗,在每年秋收前的六七月举行,一年一次,各等级成员都要参加,分别将鸡带来当场宰杀,溶血于酒中,让参加者分喝,发誓以后不偷盗。另一为“斯协马协”,意为不砍竹木,参加者共饮血酒,赌咒封禁,不许砍伐。在彝族社会,毕摩在执行神判习惯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毕摩通过念各种经、咒语,展示神力,分清是非。[75]
羌族的神判包括诅咒盟誓、砍鸡吊狗、枪打草人、捞油锅等。[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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