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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司法的手段:对外所属人员的惩罚方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适用于孔府属官或中下层管理人员。郓城县为此移文衍圣公府,状告小甲私设刑堂、擅刑聚赌民人,要求移提讯究。对于一些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及非孔府佃户的案件,均须移送地方官衙处理。

孔府司法的手段:对外所属人员的惩罚方式

三、孔府司法的手段(下):对家族成员以外的所属人员

孔子后裔的代表——衍圣公对其属员、匠役、庙户、佃户、孔氏族人、各氏博士等人员,均有权传讯、拘捕、惩办。衍圣公府及百户衙门、管勾衙门均设有森严的公堂,备有严酷的刑具,甚至连屯官、小甲也可以坐厅审事,掷签行杖。虽有明文规定“罪在枷责以上者,仍解地方官完结”,但实际上衍圣公府往往径行刑讯惩办,时有致人伤残、甚至死亡。

(一)孔府的信票

“信票”,又称印票,孔府有权自行印制。它相当于现今的“逮捕证”或“拘留证”,可以拘押任何小宗户及佃户、庙户。[71]

关于孔府“信票”的格式,示例(原文为竖式排版)[72]如下:

在孔府档案材料中,凡拘提人犯就有“信票”或“票”之类的记载,只要信票在手,就可抓人。如对拖欠租粮者,令票差“就便锁解赴府究问”或“锁来追处”;又令“票差伴当梁松将二人严拿解府,以凭追比,并拘该户户头”[73];等等。

有材料记载:孔府的两位票差于8日内,将9名被告、1名干证拘到孔府[74];一位票差在6天内抓人,计7人8次。[75]

部分材料反映出:有时孔府的衙役到官厂诈银,将人锁禁拘押时并没有信票,然而索要开锁钱二千、三千不等[76],也有孔府衙役持假信票去诈骗钱财的事件发生。由此可知孔府“信票”的威慑力。

(二)孔府拘提家族成员之外人犯的方式

孔府拘提人犯的方式基本同于官衙,一般用锁链“锁带”人犯到孔府候审。

如有材料记载:尼山学录为诈钱财,锁人拘押一至四天不等。[77]万历十八年(1590年)差役去平阳屯锁拿脱役伴当胡学立等处治,并追四个月工银四两;同年,差役着户头即将逃回伴当毕茂火速严拿赴府,先责板、收禁马房,听候发落。在万历十九年(1591年)的五份命令票差速催租麦的资料中,亦都有同样的规定:“如有奸玩拖欠,着去役即便锁来追处,不许通同迟误。”对抗违不纳猪银的24名佃户,令伴当于3日内“拘追比事”;等等。[78]

但也有不是“锁带前来”,而是“准该小甲扭禀来府,以凭押追”。

(三)孔府对家族成员之外人犯处罚的种类

从孔府档案记载的各种讼案及处理府务的稿簿材料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处罚种类。(www.xing528.com)

(1)夺佃。这是一种对于一再拖欠租粮之佃户的处罚。[79]

(2)收地入官。为了督促屯长如实查报祭田,衍圣公府规定“毋得毫厘隐匿,违者查出重究,地土入官,决不轻贷”;“隐瞒分厘地土者,该地邻及诸人指实讦告。查审不虚,本犯重究枷号,其地入官”[80]

(3)代赔缴地租。适用于孔府祭田的管理人员。例如民国四年(1915年)三月,令田庄小甲“以后再有拖欠之户,定责令该管事及小甲赔缴,决不宽贷”[81]

(4)连坐治罪。在清查孔府祭田土地时,禁止藏匿地亩,如有欺隐,“丈地人以连坐惩治,决不轻纵”[82]。有份禁赌令规定“如有干犯,两邻不举,并行连坐”[83]

(5)枷号示众。这是一种严酷的身体罚,适用于情节严重之人犯。枷号示众的时间从一日到一个月不等。有时是先枷后杖,有时是先杖后枷。如“敢有隐瞒亲丁或雇佣瞎瘸呆等病人搪塞充点,查出定将本役重责四十,枷号示众”[84]。“将抗法族人孔闻柱加责十板,仍枷号示众”[85]乾隆五年(1740年),戈山厂总甲状诉佃户张小吾、倪振江、傅祥诬告郭世宗一案,衍圣公府牌仰百户“将该犯每人各责二十五板,枷号一月示众”[86]。另嘉庆四年(1799年)五月,百户赵泉拖欠地价一千两十年未交,被押赴公府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又重责四十板革职。[87]

(6)笞、杖。对于生员只能行笞,这是针对由于身份的限制不能适用板杖罚时的代用刑。如道光元年(1 8 2 1年),文生林宗文的牛车惊跑撞倒孔庙门前下马碑⑪后,林庙百户经衍圣公同意,将林宗文重责二十戒笞,其雇工周绍亭、苏伯江各重责二十大板。[88]

在孔府,掷一支大堂上的绿色令箭就可以责打人犯四十大板。杖责的数量一般为十、二十、二十五、三十、四十、八十,最重的为一百板。

参见《兖州府志》卷首上,康熙二十九年(1 6 8 8年)谕:“凡官员人等经过悉令下马,立碑宣示。”

(7)立毙杖下。适用于聚赌行为人。如衍圣公府谕令某庄小甲严禁聚赌,如发现,“皆以赌博坐罪锁拿,立毙杖下”[89]。同时,对于擅越孔府内宅之人,也可以皇帝钦赐的雁翅傥、金头玉棍、虎尾棍当场击毙。[90]

又如顺治十五年(1658年),衍圣公、第66代孙孔兴燮因责毙府内长班刘国栋、刘国梁兄弟二命(刘国栋被板责三十,三日后疮陡发身死,刘国梁为此自缢于孔府内),被告到刑部大堂。顺治十六年(1659年)二月,刑部呈吏部,吏部又呈皇帝。但最后清帝福临只是把孔兴燮诏到皇宫赐茶训话了结此案。[91]

(8)革职。仅适用于孔府属官或中下层管理人员。如雍正七年(1729年)七月,济宁州郓城县肖皮口屯田小甲钱世奇为禁赌杖责郓城民人杨收。郓城县为此移文衍圣公府,状告小甲私设刑堂、擅刑聚赌民人,要求移提讯究。八月,郓城县又移文为小甲无职擅刑请革去屯甲一职。[92]又如东阿屯屯官萧振刚敲诈钱财、拘留佃户,经东阿县知事请求,被衍圣公撤换。[93]

(9)革除生员。崇祯十年(1637年)十月,四氏学生员、曲阜世职知县孔弘毅因贪婪渎职、以再醮之妇朦请封诰、盗掘王坟案发,被除其生员名。[94]孔府礼生张华先包占行税、凌辱职官,兖州府济宁州为此移文衍圣公府请革黜严究。衍圣公将张华先礼生革除,并移文济宁州要求按律究拟。[95]

(10)移送官衙。对于一些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及非孔府佃户的案件,均须移送地方官衙处理。如万历十八年(1590年),郓城屯佃户陆爱廷欠节年粮差银计一百七十七两一钱,恃强不纳,又聚众殴伤公差,孔府赴巡抚都察院、巡按察院及布政司告准,转行郓城县拘获各犯,郓城县又审解兖州府监追。但在审判前,先行移送衍圣公府查问,然后才由衍圣公移文兖州府要求“仍行严提,重加究比”[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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