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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司法手段的探讨:罪名设置与处罚方法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孔氏家族宗族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奖与惩两个方面。总之,从总体上分析,孔氏祖训家规在罪名的设置上,起到了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孔氏家族的处罚方法较为繁多,常见的处罚方法至少有以下29种:训斥:由族长或户举、户头、房长等当着族众对违犯者训诫、斥责,令其悔过。该处罚涉及与其同居共财的其他家庭成员。

孔府司法手段的探讨:罪名设置与处罚方法

二、孔府司法的手段(上)

孔府司法的手段既包括人身性质的,也包括财产性质的处分。

孔氏家族宗族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奖与惩两个方面。我们在这里主要探讨后者。

(一)有关罪名的设置

尽管孔氏家族法与国家法的目的基本一致,但孔氏宗族法毕竟不同于国家法律,它在制定主体、制定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强制手段和效力诸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文将根据上述介绍的祖训箴规、家规、谱规等内容,总结分析其中所设置的各种罪名:

(1)有关违背尊祖规定之罪名。主要有陈设仪物不备不洁、失礼,侵吞挪移祭产,私收祭租,盗砍祠墓树木,侵占或隐占祠墓基地,盗葬祖山,祠上堆塞薪秆、农具及一切凶秽之物,墓间纵放牛马践踏,充衙门皂卒及学戏营生,妇女朝神拜庙,负养螟蛉,流入下贱,流入僧道尼姑,以赘婿奉祀,以义子承祧,不以行辈取名,等等。

(2)有关违背伦理规定的罪名。主要有不守家法,不尊宗教,淹死婴儿,借死诈害,卑幼犯尊长,妇人撒泼干犯长辈,男女混杂、嬉笑、隙窥,不忠,至大反常,不孝(具体包括游惰、博弈、好酒、私爱妻子、货财、好勇斗狠、纵欲等行为),忤逆,得罪族长、叔伯、兄长,淫乱(乱伦),欺祖好讼,收留外姓之人,以大欺小,等等。

(3)有关家谱的罪名。如污谱或毁谱、遗失家谱,流入外姓,收录外姓,伪刻外鬻,等等。

(4)有关妨碍持家立业的罪名。主要有不如数交文(指私塾老师布置之作业),面课无故不到,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有子不教,违农时,等等。

(5)有关一般公共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赌博,窃盗,小窃及拐骗,奸淫,偷盗菜薪鸡犬、衣服五谷,窝藏盗物,浪费,好讼,结交恶党,等等。

(6)有关损害国家利益的罪名。主要有误期完纳“正供国课”(拖欠钱粮),穿构衙蠹,结交恶党,信从邪教,诡寄田粮,拖欠租课,等等。

总之,从总体上分析,孔氏祖训家规在罪名的设置上,起到了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一方面,对其族人社会生活的各种细节,乃至妇女的一生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65],惩罚所有危害宗族秩序的行为,包括尚未被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微愆小过”行为;另一方面,又以维护宗族自身利益及宗族秩序为出发点,舍弃了国家法律所确定的某些罪名与原则,使其某些内容与国家法律的内容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冲突。但这两个方面都是从实际出发的,最终也达到了维持国家统治秩序这一最终目的。

(二)对其族人的具体处罚方法

关于孔氏家族对违犯祖训家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方法,从《孔府档案》中可以看到许多例子:族人违犯了祖训家规,受到衍圣公府或族长、举事、户头、户举、房长等人的究办,以至被家谱除名或革除祖籍。

孔氏家族的处罚方法较为繁多,常见的处罚方法至少有以下29种:

(1)训斥:由族长或户举、户头、房长等当着族众对违犯者训诫、斥责,令其悔过。

(2)赔礼:对于纵容妻妾、奴婢詈骂有服尊长的,责令赔礼道歉。

(3)记过:在家族“功过簿”上,记录其犯事,使族众知晓。如果屡犯则会受到较重的处罚,如族正被记过至三次,就要被撤换。

(4)生子不许名登团拜、派行称呼:这是针对妇女与人私通后所生之子的一种处罚。

(5)停胙(或停饼):对于一些初犯小错的族众暂停发放祭品。

(6)革胙(或除饼):剥夺犯者领取祭品的权利。从期限看又可以分为有期限的与无期限的革胙;就处罚对象看,又分为己身革胙与子孙革胙。也就是说,它具体包括了四种方式。

(7)罚谷:一种财物罚,又分为罚一担、二担不等,罚物用作祭祀

(8)罚布:一种财物罚,一般罚布一匹,罚物用作祭祀。

(9)罚银:一种财物罚,分为罚银一钱、三钱、五钱,或一两、三两不等。至民国时,则罚其工资收入。

(10)罚捐银:对于“干犯名义”族众的处罚,严重者罚捐银五百两修书院。[66]

(11)宰猪奠冢:针对盗葬祖山之族人的处罚,同时,还笞责三十,并强迫将所偷埋的棺迁出祖山之外埋葬。

(12)罚修节孝祠:这是对被捉奸之族人实行的一种惩罚。

(13)收寄田入庙祭祀:对以私田谎称祭田逃避国家差徭之人的处罚。

(14)笞责:以特制的木板或竹条责打犯者的臀、腿部,以十下为一等,一般为十、二十、三十、五十,但对个别犯者的笞责可达八十板。

(15)罚跪守香灯:令犯者于祠堂内的祖宗牌位前,跪守香灯向祖宗请罪。每次跪的具体时间为一炷香到三炷香不等,以天为单位,严重者多达一个月。

(16)罚跪修谱:如有漏湿毁坏,着跪宗祠,自雇雕匠,照旧还原,甚至除胙革派。

(17)改嫁:令犯通奸条的妇女改嫁他姓。

(18)押令立继:后凡无嗣者,立继无得听用妇言、抚养螟蛉。违者,押令立继,螟蛉送还本父外,罚银三两供祭。

(19)不许免差:指不许优免国家之差徭,同于普通百姓,不能享受国家对孔氏后裔的经济优遇。

(20)不准入谱:对违犯祖训家规严重的族人,生不许入家谱,死不许进入孔庙、祠堂。

(21)不准葬入孔林:对于严重触犯国法者的处罚。如清代乾隆年间,《孔子世家谱》、《阙里文献考》、《孔子家仪》的作者孔继汾,在其61岁时,因《孔子家仪》中所述礼仪与清《会典》不符,被刑部及大学士九卿从重判充军伊犁当苦役,定案后十六个月(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即身死;其胞弟孔继涑(著名书法家)因所居十二府房屋按八卦式样建造,其中九间正房的房脊相连,从而被定反叛朝廷、反叛衍圣公、企图篡位夺权的罪名,被开除出孔氏家族,其祖坟被掘,个人被囚禁于玉虹楼。此二人死后皆不许葬入孔林,他们的棺材被三道铁链锁着埋在孔林之外的野地。

(22)除派逐出境外:将犯者姓名从户派家谱中除掉,并限期让其离开原居住的族屋土地。该处罚涉及与其同居共财的其他家庭成员。(www.xing528.com)

(23)开除或免职:对担任一定低级职务之犯禁者的处罚。如对于累计三次不能处分族众纷争者之族正,“易之”。到民国时,孔德成对孔府府务进行改革,张布告示,其中对贪赃受贿、光身露腿或三次旷职之役人“着即开除,永不复用”[67]

(24)收缴执照、更换族长:对于担任族长、举事、户头、户举之职如有违犯祖训家规或失职者,撤职更换并收缴原颁执照或钤印,同时“停发薪饷”[68]

(25)鸣官:由族众扭送官府,要求官府依国法治罪。

(26)拘押:对于部分暴力殴人之犯者的处罚,严重的关押月余。[69]

(27)不准用乐器:即有犯罪之人家,遇红白事一律不许用乐器,只许敲鼓。如曲阜“十二府”孔继涑一家就被禁了八代,直到民国初年才准用乐器。

(28)枷号示众:对严重违犯家规者的处罚。

(29)处死:一般针对乱伦、奸淫、不孝、忤逆等犯者实施;具体方式有活埋、勒死、淹死、令自尽等。例如“男子乱伦,两命皆死,无轻恕之条”;“犯忤逆,处死”;三犯盗窃者,“淹死”;“犯大盗,即淹死”等规定。其中,关于乱伦、盗窃处死的规定,明显重于《大清律例·刑律》,后者规定:“同宗无服之亲相奸,杖一百;奸缌麻以上亲,杖一百、徒三年。盗窃已行,不得财,笞五十;赃二两以下,杖六十;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亲属相盗,减等处罚。”

(三)孔氏家族宗族法处罚的特点

孔氏家族依祖训家规进行的上述处罚,具有如下九个主要特征:

1.以祭祀罚为主

即以“革胙”、“除饼”、“停胙”及“不许入谱”、“不许入庙”、“除派”等为主要处罚措施。

孔氏家族每年照例要进行春夏秋冬四大丁祭(每年二、五、八、十一月的上旬丁日,举行大祭),以及四仲丁祭(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中旬丁日,举行再祭)、八小祭(清明、端阳、六月初一、中秋、十月初一、除夕、孔子生日与逝世日)、二十四节祭及每月初一、十五祭,每年共有52次祭祖活动,以示怀念祖先、联络后代。

在每次的祭祀活动中,宗族机构均拿出大笔族产(公产),供奉各类食物给祖先享用,然后再以祖宗的名义,恩赐给广大族众,分而食之,以表示祖先在冥冥之中仍保佑着后世子孙。族人在祭祀后所分得的祭品被称为“胙”或“饼”。“革胙”、“停胙”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犯祖训家规的族人领取份胙(或饼)的资格。“除派”之人及“不许入谱”之人已非孔氏族人,当然更不许其参与祭祀与分胙。

因此,这些处罚的重点不在于经济处罚,而在于一种精神上的惩罚。某族人在被“除派”或“革胙”后,实际上就是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与其祖先进行联络的祭祀权,被罚之人作为不肖子孙,不仅在生计上得不到祖宗的保佑,而且在感情上也受到了祖先的鄙视,这就造成孔氏家族成员非常重视其祭祀权与受胙权。

当然,通过前面列举的部分家法族规也可以看出,孔氏家族宗族法的内容具有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显著特征。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尽管一般将奖励的内容置于前部分,但是其处罚的内容却远远超过奖励的成分。

2.族内判决与“鸣官治罪”相结合

这二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一种实体意义的处罚。对某些既违祖训家规又违国法的犯者,或在当事人不服族内判决而宗族组织又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则给“鸣官”之罚,由官府“治以国法”,它作为宗族处罚的最终手段之一,既保证了宗族法的严肃性,同时也使宗族法与国家法两套处罚体系互相衔接,互相补充和利用,达到统治与管理广大孔氏族人的目的。

但是,孔氏家族对其族人的处罚也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族人之行为应受到或已受到国家法的处罚,只要该行为同时触犯家规,孔氏家族也不会对其免予处罚,如对族人擅行控告于官府的,则“以不尊家规笞责三十,事听官断”。

3.实行连带性处罚

唐、明、清法律都规定: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犯者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也要一并受罚。

这种连带性处罚制度也被孔氏家族的家规所吸收、利用,如前面所述的“除派逐出境外”就是典型一例。一般情况下,在连带性处罚中牵连丈夫、家长的较多,有的还牵连到户头、户举以及其他知而未举之人,如“不许收留外姓之人……知而不举者,一体连坐”。更有甚者,还规定“妇人撒泼干犯长辈者,罚银一钱,责夫十板”。

4.实行数罚并用

为防止重大违犯家规行为的再次发生,特别加重了对某些违犯祖训家规行为的处罚。例如,“小窃及拐骗……再犯,笞责五十,革胙除派,逐出境外”,对同一种行为实施了三种处罚措施。也有两罚的情况存在,如“私收祭租……罚银三两;负固(指再犯者),笞责三十,革胙除派”;“男女混杂、嬉笑、隙窥者,罚银五钱,责十板”;“卑幼犯尊长者,罚银二钱,重责二十”;“偷损坟茔树木者,罚银一两,草皮一钱”;“男女混杂、嬉笑、隙窥者,罚银五钱,责十板;其妇人责其夫”等规定。

5.实行加重处罚

这种加重处罚制度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累犯加重处罚。加重处罚的具体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针对有一定身份和职务之人。如“尊长、绅士犯,加等”处罚;祭事“失礼,罚银一钱。主祭、司礼倍之”等。户头、户举犯之更是如此。这种规定表明了对担任一定职务之人的要求高于普通族人。

(2)针对多次违犯祖训家规者。如“盗窃……再犯加罪”;“族正暨房长、绅士等……处分不公,罚停小祭小胙一份;族正罚胙外,记过一次,至三次易之”;“得罪族长、叔伯、兄长,重责三十,罚谷一担。再犯革出”;“赌博……再犯革饼”;等等。

(3)对于特殊事件的倍罚。例如,“管理钱谷,掌放生息……如有亏吞,按照两账查实,罚十倍充公”;“如有藉死诈害,照诈害罚钱十倍”;“生男育女,无论贫富,永不准淹逼。富者故蹈恶习,拿入祠堂,从重惩治。照贫者所领衣米钱文,罚十倍充公……如敢违意淹逼,拿入祠堂,加倍重惩,议罚跪守香灯一月”;等等。

6.鼓励改过自新与彰善并举

如规定“停胙,改过自新,胙复”,这样既有利于初犯、偶犯者改过自新,也有利于族人之间继续和睦相处。同时,对于举报假冒圣裔经查实者,对“首人从厚优奖”,甚至“给银十两”。到民国时期,对于部分品行优异的族人实行赏粮或记功,以示奖励。

7.实行类推定罪

如规定“如有借死诈害,照诈害罚钱十倍”;“隐占附近祠墓基地,查出还基外,罚如盗砍伐(罚银一两)”;等等。

8.存在着以罚代责现象

例如,“私收祭租,追还本租外,笞责三十;家颇殷实,倍责,出罚银三两,免”[70]

9.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

关于承担家族法处罚的责任年龄,在现有的照料中,因处罚种类的不同而表现不一:对于祭事罚,“年未十五、七十以上俱免”;对于交文、交课,“五十以上、十三以下俱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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