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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诉讼下的贱讼观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长期的家族法诉讼带来的恶果。社会的好讼之风总是与儒家提倡的息讼主张相乖违。在这方面,家族法诉讼是成功的典范。虽然家族法诉讼仿效国家法诉讼使用了不少刑罚手段,但是大量运用的还是调处和劝民息讼的办法。总之,家族组织、家族法诉讼似如一张恢恢大网,罩盖着全体族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其结果使人们头脑迟钝、神经麻木。

家族法诉讼下的贱讼观

二、负面价值

古代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农民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这是一个基本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长期的家族法诉讼带来的恶果。

古代中国自古有畏讼、息讼的传统,从《易经》宣传“讼,惕,中吉,终凶”开始,经孔子“无讼”观的提出,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人们意识中便形成了一个基本概念:“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78]但是,道理不是这么简单,人们总是生活、生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超然物外,与世无争,与人无争。特别在宋明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关系更趋复杂,人们诉讼意识也在强化。据《清代吏治丛谈》记载:不仅江浙地方“民好讼”、“讼益繁”[79],连山东也“民好讼”,如山东章邱县“民好讼,月收讼牒至二千余纸”[80],甚至连湖南宁远地区也“积逋而健讼”[81]。社会的好讼之风总是与儒家提倡的息讼主张相乖违。在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那里,要实现理想的“天堂世界”,只能靠对无讼的大力宣扬和对诉讼的大力抑制和化解,要做到这一点,又无非使用三种手段:“第一是道德感化,以绝讼源;第二是多方调解,以消讼意;第三是惩罚讼徒,以儆效尤。”[82]而其中最有效的办法是“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83]。(www.xing528.com)

在这方面,家族法诉讼是成功的典范。虽然家族法诉讼仿效国家法诉讼使用了不少刑罚手段,但是大量运用的还是调处和劝民息讼的办法。事实也是这样,各地家长、族长都是首先强调家族内纠纷家族内解决,不准径自呈讼于官府。这里试举几例加以说明。《民国濡训崔氏宗谱·祠规》规定:“族中小有不平之事,必须俟次日鸣诉族正、族长,孰曲孰直,自有理处。”《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家范》也说:“凡同宗有衅,无论事之大小,皆当先请族正、长来祠问明理处。万难解释,然后可白于官。倘未经评,率先控告,公同议罚。”族人“如有径赴呈词者,即为目无尊长,先为议处,而后评其是非”[84]。《寿州龙氏宗谱·家规》“戒争讼”专条规定:“是非有定论,何必到公廷。不管输,不管赢,银钱虚费先扰闷。忍了暂时气,免得破家门。若凭健讼以为能,结仇种怨多遗恨。凡我族人有好为兴讼、出入公廷者,乃健讼之徒。若与本族构讼,凭户长分别责惩。其与外人争讼,除万不得已外,依恃刀笔代人作词者,户长指名,送官究治。”这样,广大农民生活、生产、活动在狭小的宗族里,思想、意识局限在狭小的宗法组织内,事端、争讼解决在狭小的家族法诉讼里。总之,家族组织、家族法诉讼似如一张恢恢大网,罩盖着全体族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其结果使人们头脑迟钝、神经麻木。加之,在儒家思想的感化下,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贱讼”,并崇尚“息讼”和“止讼”,形成“无讼”观,追求实现“片纸不入官府”、委曲求全、无争无讼的“天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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