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价值
在封建社会,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的矛盾,农民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饥寒并至,“盗贼多有”,封建国家对于农民的所谓“盗贼”行为,历来是国家制定法锋芒所指的主要对象,自中国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开始,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然而,封建法律难以有效地调整农民与地主阶级尖锐的对立关系,农民的大规模起义,打府杀官的行为,随着封建专制的愈后愈多,农民的反抗和斗争也愈后愈激烈和广泛。至宋代“天下盗贼纵横”,“郡县悉不能制御”。这样,封建国家只好加重对“盗贼”犯罪的处刑,颁布了前所未有的专治盗贼的特别法:“盗贼重法”、“窝藏重法”和“重法地法”,即在宋代重法地犯盗罪,处刑重于常典:本人处死刑、妻子编外(编置千里外)、财产赏告人。真可谓法不可不严、刑不可不重。可是,这种严立法、重处刑的结果,不仅不能弭息盗贼,反而是“自行法以来二十余年,不闻盗贼衰止,但闻其愈多耳”[70]。到清朝开国后,全国的反清斗争,农民的反抗运动遍布全国,清王朝虽以法律惩处,军事镇压,也不总是捉襟见肘,顾此失彼。事实说明,封建法律对此鞭长莫及,特别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更是如此。
但是,在重治国先齐家的古代,国法难行,家法先立。因此,家族司法在稳定基层社会秩序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完赋役
封建国家的经济来源在农民,由于封建剥削的苛重,农民往往抗交粮,拒贼役,甚至发展到以武装抗粮的斗争。[71]尽管封建国家屡令急催,地方官府也往往无能为力。在此情况下,家族法的作用就非同一般,家族法诉讼颇能见效。如《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义门家法》规定:“公赋乃朝廷军国之急,义当乐输者,凡我子侄差粮,限及时上纳。”甚至还规定即使有困难,也要先纳国赋:“凡家有产,必有赋税。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再将盈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72]如果族人不交、拒交钱粮,家族司法处置。如南海霍氏家训规定:“玩慢粮赋,家长告于祠堂,初犯责司会计者,再犯责司货,再犯司货者送官惩治。”[73]山阴吴氏家法规定:“完纳钱粮,成家首务,必须预为经划,依期完纳,如有持顽拖欠者,许该里举鸣祠中,即行分别责罚,以示惩戒,决不轻纵,迫致累扰。”《寿州龙氏宗谱·家规》“戒抗粮”条规定:“凡我族人,有玩视国法、不急公完纳国税者,虽有官差,而户长亦宜勤加劝诫。倘惯行违抗,致差役追呼不已者,以家法责二十,并代追完。”在这里,家族司法的作用是国法难以比拟的,它以温情的伦理说教和恐怖的处罚措施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家族内的抗粮拒役行为,形成了每岁国课“及时早完,毋俟催科追迫”的局面。由此可见,家族司法常常轻而易举地调整了农民与国家因此而产生的紧张关系,对稳定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二)化解矛盾
家族犹如一个小社会,由个人至家至房至族形成一个小金字塔似的结构形式,在这个小金字塔结构内,形成了复杂的家内人际关系,房族内人际关系,族际间人际关系,各种矛盾并存于家族内。如何化解家族矛盾,是稳定基层社会的关键所在。家族司法从宣扬和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出发,无不在家族内提倡、褒奖“敬祖宗”、“孝父母”、“睦兄弟”,禁止和处罚“乱伦常”、“犯尊长”、“相忿争”等等行为。如彭泽王氏家规规定:“闻族中某人有善行,对众称扬,兼书之记善簿,以共效法。又闻某人有恶过,亦委曲开谕,令彼处悟改图。”[74]这主要体现为一种正面教育的方法。另一种主要方法是对犯者实施处罚措施。对家人来说,如有家务事相争,便“会集本家亲众,议论是非,分别曲直,以公处分”[75];如果家人无视家长权威,犯不肖行为,遽兴讼端,则“以不遵家法治之”。这样显然便于化解家内矛盾。(www.xing528.com)
家内纠纷和矛盾解决得好,为族人间矛盾的解决奠定了基础。同时,加上严格的族规调整,效果更好。如南昌黄城魏氏宗式明确规定:家族内“凡涉及户婚田土,买卖继承,犯奸盗窃,伤害斗殴等方面的轻微案件,均得先家族处断,不得径往府县诳告滋蔓,如不经报族而妄告官府,先罚银一两入祠,方依理公断。”还有的地方,当族人有过犯时,族长在祠堂“或责以杖,重且至于绞死”[76]。
从中可见,族人中发生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律由家族法调整,不惜置国家制定法的权威而不顾,刑罚从轻至重,直至使用极刑。可想而知的结论是,家族法诉讼确实比较理想地化解了族内矛盾,调整了族内的关系。
家族司法还能够调整族际关系,解决族际矛盾。在古代广大的农村,基层社会最大的矛盾是族际矛盾,自“五服”制度形成后,亲不亲五服分,所以以五服为基本标准画线的房际间纠纷,以及与外姓族际矛盾常生常灭,调整关系、化解矛盾的难度很大。但是,如果重视家法族规的调整,情况则异焉,因家族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重视对内控制,不鼓励对外强服。如广西西林岑氏家族法规定:“若与他姓有争,除事情重大始禀官公断。倘止户婚田土闲气小忿,无论屈在本族,屈在他姓,亦以延请族党委曲调停于和息。”又见《训俗遗规》卷二《讲宗约会规》载:“倘本族于外族有争,除事情重大,付之公断。若止户婚田土,闲气小忿,则宗长便询问所讼之家,与本族某人为亲,某人为友,就令其代为讲息。屈在本族,押之赔礼;屈在外姓,亦须委曲调停,禀官认罪求和。”这种委曲求和的化解矛盾之法,对防止族际矛盾的激化,特别在防止族际之间动辄械斗[77]、复仇,甚至在解决长年累月、世代为敌方面,的确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家族法诉讼在广阔的基层社会有力地解决了家内矛盾、族内纠纷和族际争端,故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和基础。
(三)厚实封建统治的基础
封建统治成一个大金字塔的形态,以民为基础,以官为中腰,皇帝盘踞顶尖,而巩固统治的基础则在民。在农业国家里,广大人民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基础巩固与否是决定国家统治的关键。有如前述,广大农民又被编织在农村家族的小金字塔结构中,也就是说,家族是决定国家统治的基石,家族的作用非同一般。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都深谙一个至理:家族的正常运行只有靠家法族规才能得以实现,因而,通过家族法诉讼调整家人族众种种关系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如前所说的,以家族法调整赋役关系,农民抗粮、抗役的行为就在家族法诉讼中解决了;以家族法诉讼帮助巩固封建基层政权,调整农民与基层政权的对立关系,其作用尤为明显。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许多里正、甲首、村头实际上就是族长,国家政权基层组织即为宗族组织,在基层政权组织缺乏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时,家法族规充当了地方性法律,并较理想地解决了农民的户婚、田土、财产等民事纠纷以及赌博、斗殴、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这种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治理方式一直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最理想的基层政权统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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