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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惩戒手段:11种处罚方式简述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仅将家族司法诉讼中常用的一些手段介绍如下:1.斥责。令犯者向宗族尊长下拜请罪,即家长、族长以“会众罚拜”丑其名,辱其身。宗族内重犯者,按照国家制定法规定或经族内共议后必须送官追究者,由宗族组织执行。国家司法机关一般都依家族长的要求惩处犯者,包括处以死刑。

家族法惩戒手段:11种处罚方式简述

二、惩处手段

家族法诉讼中规定的惩戒措施难以数计,各自使用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而且确实难以弄清其庐山真面目。如果对其进行源流追溯的话,那么起码我们可得到这样的认识:宋代以前还显得比较简单,宋元以后,由于大量的家训、家范、家法、族规、宗谱被保留下来,家族司法中众多惩处手段基本可知大概了。有学者依据对唐以后约三千个家族法的研究,认为自唐代至民国间各地宗族陆续采择的惩罚办法大致可分为12类。[43]也有学者认为一般较常见的处罚方法自轻及重有11种。[44]也有学者认为家族司法中所设立的处罚方法常见的有10种。[45]还有学者认为,每个宗族有每个宗族的家法族规和处置犯罪的规定,千差万别,处置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普遍采用的惩治方法有7种。[46]实际上,家族法中的惩罚手段远不只这些,如果再把众多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手段合并计算就更不是这个数字了。这里,仅将家族司法诉讼中常用的一些手段介绍如下:

1.斥责。这是家族法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也是最轻的一种处罚手段,又可分为两种方法:一是由家长对犯轻微过失行为的子弟予以训斥。如清朝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记载其家祖训:“先公曾刻一印章曰:‘马吊淫巧,万恶之门,纸牌入手,非吾子孙。’”这是张氏家长对有赌博行为的子孙的斥责,而且是一种极严厉的斥责。二是由族长或房长等人在祠堂上对犯家法族规者当众斥责,令其悔过迁善,还包括有的宗族对过失较重或有犯尊长者,采取一种更严厉的斥责方式——“鸣族共攻”。安徽《新安程氏阖族条规》规定:族内有“不孝不悌者,众执于祠,切责之”。《合江李氏族谱·族规》规定:“凡属子孙务必谦虚乐易,与人无争,不得恃血气以凌人,逞奸诈以滋事,徒害邻里,终累其身。若有不肖子弟。恃强恃诈,或倚仗族人之势,欺侮乡党者,长辈亟宜戒责。”

2.辱名。主要适用于犯有轻微过失者,或对于读书不用功、有违学规者,用耻辱其名声的方法进行惩戒。如不少宗族以缓行成人礼,使他们自惭形秽,恶名于族;还有宗族则对不孝不恭者的家庭挂上“不孝之家”的黄牌警告匾额,使其人其家不齿于宗族;或将犯者的姓名和过错题写在祠堂内壁上,使举族皆晓,恶名于全族。《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子孙违礼犯规,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

3.罚拜、罚跪。令犯者向宗族尊长下拜请罪,即家长、族长以“会众罚拜”丑其名,辱其身。这种惩处方法表面看来很轻,其实很恐怖。如元代《郑氏家范》中规定对犯者“会众罚拜”时,凡是尊长年长犯者一岁就拜30次,如果有五位尊长在场,平均每人又都年长犯者20岁,那犯者就得罚拜3 000次。如果在场尊长更多、年龄更大,那罚拜次数就更多,这简直不亚于一种残酷的折磨。湖南《宁乡熊氏续修族谱·祠规》规定:“家法拟责、跪、枷三条……跪分三等,自一炷香、二炷香、三炷香止。”“无故冒犯本支尊长者,责四十,辱詈外支尊长者,跪香三炷。恃尊欺压外支卑弱者,跪香一炷”。

4.锁禁。将犯者禁闭于祠堂内专设的黑屋里,有如坐班房,限制其自由,让其闭门思过。锁禁时间,各地宗族法规定不尽相同,有短至两个时辰(4个小时)到六个时辰(12个小时)的,也有长达10天的。

5.罚停。这是一种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手段,主要使有犯之人不能享受宗族为族人提供的赈贫之钱、粮等物,或取消宗族为族人提供的求学资助和机会。在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南方地区不少的宗族拥有族产,设立义庄,对贫困族人补助钱粮,给赴考学子提供旅费,族人如果违犯家法族规,就在一定时期内或者长期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有的宗族还设有各类学校,犯者便没有免费入学读书的机会。《湖南善化黄氏义庄条规》规定对族人家境贫寒者“计口授食”,按月助米;对鳏寡孤独、节孝寡妇者,按月助米;对取媳聚妻、生育儿女,照章给钱;对科举成名,升官就职,照章给奖(赏银)……凡此种种,以济贫弱,庆贺喜事、褒奖先进,目的在于和众睦族。但是,如果族人犯不敬祖宗、不孝父母、触犯伯叔、斗殴构讼、不完纳正供、奸淫、邪教、赌博等十二种行为,“罚停”三个月。又规定:“如有抱养他人子女,捏称自养,冒领钱文者,查出,将其本身月米停给半年,以示惩警。”同时还规定“犯窃盗”、“败坏义庄章程”、“溺毙婴孩”、“甘作皂隶娼优”者,“永远停给”。

6.革胙。族内定期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祭祀后或将大量的祭品分派给族众,或将祭品供族人会餐,犯者既不能分享祭品,也不能入席会餐。革胙时间以一年为起点,短则革胙一年、数年,长则十年以上,甚至还有永远革胙的处罚。

7.罚钱。这是另一种经济处罚手段,对有犯宗族公产,贪污义庄经费,损坏、盗卖宗谱者,罚犯者交纳银钱、粮物等,充为公有;或者罚请酒席,或者罚请唱戏,如无力出以银钱,则以劳役代之,或代之出力修缮宗祠,或罚守祖坟墓地。(www.xing528.com)

8.记过。在家族法诉讼中以不同形式进行这种惩罚:一种方式是在宗族中设“功过簿”,将过犯者的名字和劣迹记入功过簿;另一种方式是在宗祠内悬挂粉牌,把过犯者的姓名、过失书写其上;还有一种是在宗谱中削去过犯者的表字、行第,或者在姓名上缺笔少划、墨涂空写等,目的在于使其恶迹昭显于全族。如屡犯记过者,则给予更重的处罚。

9.出族。犯者在宗谱上除名、族内削籍,赶走出族,不准居住在本族地方。这种惩罚方法多见于偏远地区。在自然经济和重宗法制的社会里,族人被逐赶出族,几近于国家实施之流刑。

10.除位。犯者生前不准入祠祭祀和参加宗族公共活动,死后不准入祖宗之神主牌位。

11.送官究办。宗族内重犯者,按照国家制定法规定或经族内共议后必须送官追究者,由宗族组织执行。国家司法机关一般都依家族长的要求惩处犯者,包括处以死刑。

12.处死。对犯者处以死刑不是普遍推行于家族司法中,只适用于少数宗族,即宗族对族人处死刑,包括对忤逆淫乱者活埋、沉塘、沉潭;对不贞妇女逼其自缢等。尽管如此,家族司法处以死刑,的确说明了家族司法的严酷,正如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所言:“族中的规则极其严格,颇具自治的雏形。凡族人沟洫争吵等事,均取决于族中贤者长者。必是重大案件,族人调解不开,始诉官,官之判断,仍须参合族绅之意见。族中有不法而败坏一族之名誉者,族人得召集会议,于祠中处分之。或罚以金钱、酒席,或责之以杖,重且至于绞死。”

然而,家族司法处死族人,本不属其职权,理论上将造成与国家司法相冲突,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家法律予以限制。但是,由于有些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又授权某些名门望族家族司法处以死刑的权力。故此,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处以死刑的现象又呈一定程度的扩张性趋势,当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相冲突时,国家对此往往采取默认或从宽态度。所谓默认是指对宗族按家族法诉讼程序处以极刑的做法,国家不过问,容忍之。所谓从宽是指家族长采用“私刑”处死或间接处死子孙者,国家法律原则上不允许。[47]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免议或从宽议罪。清朝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江苏省发生一起因家族司法处死族人受到国家法审判的案例:金献赐“向犯行窃”,其叔父金文利与自己的儿子及侄儿一同用绳子吊死之。又,清朝乾隆八年(1743年),福建省蒋阿璞“窃无服族兄蒋阿吉鹅只”,族人捆至祠堂众议,家族司法处死——活埋。前一起案件,国家以“伯叔故杀侄子”罪,判处金文利杖刑一百,流刑二千里;其子金献尊以“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罪(因犯者为其堂兄),处以斩立决;其侄金献纯以“谋杀大功服弟”罪,处以绞刑。后一起案件,国家法律以“故杀小功弟”罪,处以主犯蒋太龄绞监候;以“从谋杀人加功者”罪,处以死者无服族兄蒋阿吉绞监候;以“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罪,处以死者小功弟蒋邦龄斩立决。但两案中处以死刑的人均未被执行死刑,皆以“照律拟死,情有可悯”为由,或降等“充军”,或改为“监候”。从这两起因所谓“私刑”受到国家司法的干预情况看,不管后一起案件经过严格的家族司法程序,还是前一起案件的未履行家族司法程序遭国家司法的干预结果,都说明了国家对家族司法施用死刑所持的非常同情的立场和态度。[48]故《刑案汇览》卷四十四《刑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记载了两起父母杀死犯奸之女的案件(刘玉林勒死犯奸之女和赵中元勒死犯奸之妇),案发后,地方最高审判机关巡抚却判决为:“因女无耻,其父愤激勒束致毙,应毋庸议”,最后呈送刑部,刑部亦都照准。这种情况在《刑案汇览》中多有记载。[49]

以上略举数端,余不一一。由此可知古代中国家族司法中的种种刑处措施近似国家制定法之规定,从轻到重,从耻辱刑到财产刑直到死刑,形成一套完整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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