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极影响
当然,对于春秋决狱我们不能绝对化,因为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政策、思想主张和措施方法,不能不具有两重性,抑或说,其积极作用只是暂时显露,其消极影响则可能是相当长期的,特别是当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和方法走向极端后,其负面作用便更加显露无遗。当我们捡探其消极作用时,不能不看到:
其一,首次在历史上明目张胆地以例代律、以例坏律,破坏成文法的严肃性。我们认为在成文法不完善时,适度创制、运用判例,不失为一种值得肯定的立法和司法方法,自有其积极作用和肯定的价值。但正如真理再向前越过一步便为谬误一样,春秋决狱如果过了头,就会走向其反面,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如董仲舒提出的审判案件“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主观和客观相兼顾的论罪方法,本是很具价值的思想主张,不失为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策略。但在审判实践中,当司法官把它推至仅凭“志恶”和“志善”而决定罪之大小、刑之轻重时,一个好的原则便变成了一项恶的主张,势必将司法审判引向歧途,最后滑向“主观归罪”之深渊。如果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看动机不重事实,那实际上是司法官在置法律而不顾(特别在决断疑狱时),从而破坏了成文法典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春秋决狱在历史上首开以例破律之先河,其历史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其二,为酷吏舞文弄墨、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春秋决狱之风盛行,可能连董仲舒也未曾预料的是,本有抑制酷吏滥施刑罚之意的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又演变为酷吏恣意妄行、肆杀无辜的武器。由于集礼义之大全的《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161],加上后人各自的注释,使一部《春秋》更是“大义”难窥,当依《春秋》决狱时,司法官都可以从中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经义根据,又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这样,司法官在审判时,势必断章取义,便于他们特别是酷吏出入人罪,残害无辜。
【注释】
[1]世界五大法系则指印度、伊斯兰、罗马、英吉利及中国法系五种。参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52页。
[2]所谓世界十六法系,分别是:埃及、巴比伦、希腊、犹太、克勒特、寺院、罗马、日耳曼、海洋、中国、印度、日本、斯拉夫、穆哈默德、欧陆及英美法系。转引自陈顾远:《中国法制史》,52页。
[3]《尚书·舜典》。
[4]《左传》“昭公六年·三月”。
[5]此前,虽《汉书·艺文志》中“春秋”类著录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桓宽《盐铁论》中亦有“春秋之治狱”之语,但皆无“春秋决狱”的提法出现。
[6]《后汉书·应劭传》。
[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9]参见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103页,法律出版社,1999。
[10]沈家本言,《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此关于汉时谳法,及决事比之权舆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11]《论语·子路》中,孔子有“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之语。
[12]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31卷,光绪九年(1883年)癸未,长沙嫏嬛馆刊本。
[13]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14]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265~293页。
[15]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15页,商务印书馆,1984。
[16]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103页。
[17]江必新认为:“‘春秋决狱’是我国汉以后封建统治者用儒家经典《春秋》之义断疑难案件的一种方法。”(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88、91~9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乔伟认为:“春秋决狱,是以《春秋》这部书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基本依据,故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8]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2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间接证据为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据该书载,隋考中已无“经义折狱”或“春秋决狱”篇章。
[19]程树德:《九朝律考》,16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3。
[21]《公羊传》“鲁庄公三十二年”。
[22]《论语·子路》。
[23]《论语·子路》。
[24]《孔子家语·始诛》。
[25]《诗经·小雅·节南山》。
[26]《孔子家语·始诛》。
[27]详见《荀子·宥坐》。
[28]《史记·孝文本纪》及《汉书·刑法志》也有记载。
[29]《诗经·大雅·泂酌》。
[30]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103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1]《史记·梁孝王世家》。
[32]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162页。
[33]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313页。
[34]参见“武帝建元五年初,置《五经》博士”,载《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35]参见黄震:《汉代“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管窥》,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2)。
[36]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215页。
[37]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第31卷,光绪九年(1883年)癸未,长沙嫏嬛馆刊本。
[38]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39]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215页。
[40]《汉书·儒林传》。
[41]《汉书·食货志》。
[42]《史记·张汤传》。
[43]《史记·儒林列传》。
[44]《汉书·五行志》。
[45]《汉书·兒宽传》。
[46]《汉书·宣帝本纪》。
[47]《汉书·于定国传》。
[48]皮锡瑞:《经学历史》,“经学极盛时代”。
[49]《后汉书·陈宠传》。
[50]详见《九朝律考》之“魏以春秋决狱”5条、“晋以春秋决狱”10条、“(北)魏疑狱以经义量决”6条、“齐以春秋决狱”1条和“周以经义决狱”2条。
[51]参见桂齐逊:《中国中古时期“经义折狱”案例初探》,载(台湾)《通识研究集刊》,2004(6)。
[52]《晋书·刑法志》。
[53]《魏书·世祖本纪下》;也可见于《魏书·刑罚志》。
[54]《魏书·高允传》。
[55]《新唐书·刑法志》。
[56]《唐六典·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由此可见体系完善。
[57]《五代会要·大理寺》。
[58]《宋史·范应铃传》。
[59]《名公书判清明集》,“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
[60]参见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5)。
[61]参见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5)。
[6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63]参见黄源盛:《两汉春秋折狱“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论》,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85期。
[64]《春秋决狱》若为重要的书籍,定会不惜一切保存下来,历史上曾有:商君怀《法经》入秦,萧何藏秦法助汉,虽乱世,身有所不顾,乃以宝典为重。
[65]《佐治药言·读书》。
[66]参见《佐治药言·读书》。
[67]详见本章中“滥觞与权舆:汉以前的经义决狱”相关内容。
[68]详见本章中“春秋决狱的含义”相关内容。
[69]详见本章中“开启与繁盛:董仲舒及两汉的春秋决狱”相关内容。
[70]《通典》卷六十九。
[71]《通典》卷六十九。
[72]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35页。
[73]《论语·八佾》。
[74]《论语·为政》。
[75]《公羊传》“僖公五年”。
[76]《白孔六帖》卷二十六。
[77]《逸周书·文传解》。
[78]《论语·述而》。
[79]《礼记·王制》。(www.xing528.com)
[80]《白孔六帖》卷九十一。
[81]详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82]《论语·为政》。
[83]《太平御览》卷六十四。
[84]《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
[85]《太平御览》卷六四○。
[86]《汉书·终军传》。
[87]《公羊传》“庄公三”。
[88]《后汉书·张皓传》。
[89]《公羊传》“定公”。
[90]《后汉书·霍谞傅》。
[91]《后汉书·郭躬传》。
[92]《诗经·小雅·大东》。
[93]《论语·宪问》。
[94]《汉书·隽不疑传》。
[95]《公羊传》“定公、哀公”。
[96]《汉书·薛宣传》。
[97]《后汉书·刘恺传》
[98]《公羊传》“昭公二十年”。
[99]《后汉书·赵憙传》。
[100]《汉书·田延年传》。
[101]《史记·淮南王传》;另参见《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102]《后汉书·樊儵传》。
[103]详见《孔丛子》,按《通典》卷一六六,有武帝论防年杀继母一条,与本案情节相同,惟不引春秋为稍异耳:“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此二事,案情完全相同。
[104]《公羊传》“桓公十八年”。
[10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
[106]《三国志·魏书·刘廙传》。
[107]参见《左传》“鲁襄公二十一年”。
[108]《三国志·魏志·曹爽传》。
[109]《三国志·魏志·王凌传》。
[110]《左传》“宣公四年”。
[111]《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12]《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113]《三国志·魏志·高贵乡公髦纪》。
[114]《公羊传》“僖公二十四年”。
[115]《晋书·王濬传》。
[116]《晋书·齐王攸传附子蕤传》。
[117]《左传》“隐公四年”。
[118]《太平御览·刑法部十三·杀》。
[119]《论语·子路》。
[120]《北史·张衮传》。
[121]《晋书·王接传》。
[122]《魏书·邢峦传》。
[123]《尚书·盘庚下》。
[124]《三国志·蜀书·先主甘皇后传》。
[125]《公羊传》“隐公元年”。
[127]《旧唐书·刑法志》。
[128]《礼记·王制》。
[129]《尚书·吕刑》。
[130]《旧唐书·刑法志》。
[131]《古文观止·驳复仇议》。
[132]《论衡·答佞》。
[133]《盐铁论·刑德》。
[134]《礼记·中庸》。
[135]《孔子家语·刑政》。
[136]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130页。
[137]《后汉书·应劭传》。
[138]程树德:《九朝律考》,216页。
[139]程树德:《九朝律考》,266页。
[140]程树德:《九朝律考》,383页。
[141]《论语·里仁》。
[14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43]《礼记·曲礼》。
[144]《春秋繁露·基义》。
[145]《春秋繁露·王环》。
[146]《春秋繁露·仁义法》。
[147]《汉书·董仲舒传》。
[148]《通典》卷六十九。
[149]《后汉书·樊儵传》载:“广陵王荆有罪,帝以至亲悼伤之,诏鯈与羽林监南阳任隗杂理其狱。事竟,奏请诛荆。引见宣明殿,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儵仰而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
[150][英]梅因:《古代法》,15页。
[151]《检论·原法》。
[152]刘师培:《儒学法学分歧论》。
[153]参见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429~430页。
[154]《盐铁论·周秦》。
[155]参见《太平御览》卷六四〇。
[156]《睡虎地秦墓竹简》,156页。
[157]栗劲:《秦律通论》,338~339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158]《春秋繁露·精华》。
[159]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415页。
[160]张汤经办的第一个案件是涉及皇族内部成员的“巫盅案”,株连千百人,处死三百多人。杜周任廷尉时,被其打下监牢的高级官吏(二千石以上)不下百余人。各郡上报的案件有一千余件,每件牵涉的证人和罪犯家属多的几百人,少的也有几十人,都从数千里以外的地方押至长安,总数达五六万人之多。详见郭健:《古代法官面面观》, 192~19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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