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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的品性精神与衡平历程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礼入律完成后,春秋决狱倾向于决疑,即在儒家伦理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中折冲樽俎。因此,我们认为,春秋决狱可以被视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的衡平历程。其实,在制度上春秋决狱的衡平历程已于唐代完成,但在手段和审判方式上,春秋决狱一直影响着法律,因它演变成了一种审判原则和特质精神。

春秋决狱的品性精神与衡平历程

二、春秋决狱的品性精神与衡平历程

春秋决狱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破律,二是决疑。从历史上看,最初的春秋决狱侧重于破律,使儒家“仁治”的精神能够影响法律,这时的决狱较为平允,以董仲舒所断春秋决狱之案最为典型。引礼入律完成后,春秋决狱倾向于决疑,即在儒家伦理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中折冲樽俎。从破律到决疑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政治性和身份性在法律上的加强。在中古时期,春秋决狱几乎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任何的政治目的都可以在春秋大义中寻找到堂而皇之的幌子。春秋决狱还可以巩固引礼入律的成果,对身份性的强调,便是这一时期春秋决狱的突出表现。这些品性都是由春秋决狱的精神支持着的。它的精神大略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它与生俱来忠与孝的儒家化情绪;二是,它体现出一种先例制度的衡平与权宜的特性;三是,作为一种确定习惯的准则,它具有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与主流价值认同的品性。

这些都使得春秋决狱不仅针对着法律儒家化进程,它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与社会协调上,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梅因说过:

“……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www.xing528.com)

关于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据我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150]

我们可以将汉朝至清末以前的中国,视同一个连续的大封建儒教帝国,这一过程,国名异而国制不异,统治者更迭而统治阶级不变。这种改朝换代,但政统不易,有具体的表现:如世代传承的玉玺作为统治合法性的象征,对前代王室的保护,法制体系的承袭和治国经义不变等等。在这个大封建儒教帝国中,“法律拟制”是借原有的权威进行法律运作,“衡平”则是引入新的不同于当下的权威因素进行司法活动,而“立法”是一个新的政治意识权威确定后的最充分的表彰。而在儒家经义指导的大规模“立法”时代之前,社会的要求和进步与稳定法律间所形成的缺口,是被“春秋决狱”所调和、填补。我们认为,它起着类似古罗马时期“裁判官告令”的作用,是在原有的法律权威躯壳里不知不觉地引入了新的法源,以此更好地调节发展后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春秋决狱可以被视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的衡平历程。

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古时期之后,即中国传统法制成型以后,春秋决狱仍偶有所现?其实,在制度上春秋决狱的衡平历程已于唐代完成,但在手段和审判方式上,春秋决狱一直影响着法律,因它演变成了一种审判原则和特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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