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史脉:春秋决狱的发展与沿革
按照一般的观点,“春秋决狱”源于西汉初期,亦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开“引经决狱”之风,后盛行西汉几百年,承其余风,魏晋南北朝仍有颇大影响,至唐代才终止“春秋决狱”之风。[18]
但实际上,“引经决狱”之例或近类之事,上可追至通论所认为的时间之前,下能延其后。不过,尽管周代或更早的一些思想观念,如“天讨”、“天罚”观和“议事以制”等思想,可谓“春秋决狱”的理论源头或形态雏形或运行模式的权舆,但这些内容将仅会在本章的“法理究析”中论述,此处存而不论。
(一)滥觞与权舆:汉以前的经义决狱
程树德先生在《春秋决狱考》中开篇直言:“汉时去古未远,论事者多傅以经义。”[19]那么,汉以前是否存在有引经决狱之事呢?《史记》记载:
“陈胜起山东,使者公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20]
可以看出,诸博士以公羊春秋经中的“君亲无将,将而诛焉”[21]的义理决断陈胜起兵之事,这是一则明显的春秋断案之例。但秦统一天下,儒家并非显学,惨遭“焚书坑儒”之事,因此,儒者并无大权,“春秋决狱”也往往起不了实际效果,没有多大的现实影响。无论何种原因,本则案例中,秦二世没能采纳儒学博士们“春秋决狱”的建议,故“二世怒,作色”。
其实,先秦之时,孔子即倡儒学经义,又任司寇断狱,故有典型的“春秋决狱”之事。
孔子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2]即孔子要求振兴“礼乐”(周礼)以使刑罚适合于“中”。周礼是孔子追求的儒学大宗或本源,兴礼乐(周礼),以中刑罚,则是一种“引经折狱”的思想。周礼讲求“亲亲”、“尊尊”,无怪孔子反对“子证父罪”,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3]。
《孔子家语》中记载两事:
其一:
“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24]
孔子不“戮一不孝”而赦其子的处断,他的依据是《书》经中的“义刑义杀,勿庸以即汝心,惟曰未有慎事”和《诗》经所云“天子是毗,俾民不迷”[25]的理论。这是典型的以经义决断案件的例子。
其二:
“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26]
孔子诛杀少正卯的依据为“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的史例和《诗经》所言的“忧心悄悄,愠于群小”的理论。前者可视为春秋的“故事”,后者可谓经义中的“微言大义”,因此,这也是标准的引经决狱的事例。
《孔子家语》虽为三国时的王肃所撰,但以上两则事例,皆能与先秦时的论著《荀子》相关文字互为印证,故而可信。[27]
汉以前虽有“经义决狱”之事,但一般仅为儒者所用。盖先秦百家分立争鸣、秦代遵从法术,往往儒学之人未能居政要之位,故以儒家经义折断狱政,实效不佳,未普遍成风,仅见零星和近类“春秋决狱”的案例,所以,汉以前的引经决狱只可谓“春秋决狱”的滥觞与权舆。
(二)开启与繁盛:董仲舒及两汉的春秋决狱
1.董仲舒之前西汉的引经决狱之事
(1)汉文帝断缇萦案
汉孝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天子闻之,怜悲其意,遂下除肉刑诏。
除肉刑诏曰: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28]
可以发现文帝废肉刑的理由之一,是《诗经》上所说的“岂弟君子,民之父母”[29],以此作为决狱的依据。另一条依据,吕思勉先生曾指出:“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30]《尚书·尧典》有“象以典刑”的讲法,即诏文中“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顺此,文帝是附会《书经》之文,而反对肉刑之残酷。众所周知,《诗经》、《尚书》皆为儒家经典,故文帝断缇萦案,废肉刑,依儒经破律是典型的引经决狱之例。
(2)汉景帝立太子诛羊胜、公孙诡案
(汉景帝时,窦太后)意欲立梁王为帝太子。帝问其状,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帝曰:“于公何如?”皆对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不立子而与弟。弟受国死,复反之与兄之子。弟之子争之,以为我当代父后,即刺杀兄子。以故国乱,祸不绝。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臣请见太后白之。袁盎等入见太后:“太后言欲立梁王,梁王即终,欲谁立?”太后曰:“吾复立帝子。”袁盎等以宋宣公不立正,生祸,祸乱后五世不绝,小不忍害大义状报太后。太后乃解说,即使梁王归就国,而梁王闻其义出于袁盎诸大臣所,怨望,使人来杀袁盎……谋反端颇见。太后不食,日夜泣不止,景帝甚忧之。问公卿大臣,大臣以为遣经术吏往治之,乃可解。于是遣田叔、吕季主往治之。此二人皆通经术,知大礼。来还,至霸昌厩,取火悉烧梁之反辞,但空手来对景帝。景帝曰:“何如?”对曰:“言梁王不知也,造为之者,独其幸臣羊胜!公孙诡之属为之耳,谨以伏诛死,梁王无恙也。”[31]
袁盎等人以《春秋》中宋宣公的故事和儒家的“君子大居正”的精神,解决了汉景帝当立弟还是立子为太子的问题,田叔、吕季主又以儒学大义解决了太后与景帝、梁王间“亲亲尊尊”所面临的微妙冲突,是“春秋决狱”之例。程树德先生也将此录入《春秋决狱考》之“汉以春秋决狱之例”,视为“引经折狱”之事。[32]
2.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瞿同祖先生认为,董仲舒为西汉一代儒宗,是援引儒家经义断狱的第一人。[33]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得到相当大的认可。虽笔者发现,仲舒之前,甚至早在先秦,用儒家义理断狱之例,陈文确凿,但瞿老先生的论断也很有道理。因为,首先,儒家经典的国家法定化是在汉武帝时:武帝独尊儒术,建元五年(前136年)春,立五经博士,儒家经典成为官学。[34]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意志对“五经”的认可,结束了先秦儒家争鸣的状况和秦朝时非主导的角色,这时的儒家经典才能视为整个国家领域的经典,从理论上才有可能成为断狱的依据。武帝之前,虽有经义断狱,那只可被视为个别法官内心道德的自由裁量,缺乏法律运作中的国家意志性。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董氏可谓引经断狱的第一人。
其次,仲舒先生的经义断狱是一种有政治自觉意识的活动,如此断狱,目的鲜明:为的是儒道治国、“引礼入律”;同时,其适用方法和运作程序也呈现系统性。《春秋》作为决狱依据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春秋“故事”;二是春秋“微言”。一般决狱过程遵照三个步骤:一是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确定;二是发现和寻找春秋“故事”和“微言”;三是春秋经义的解释与法律原则的抽象。[35]原则的抽象使春秋决狱的指向性更强,区别于先前的以经断狱中,方式偶然与运作任意的特点。董氏之前,以经断狱之人,虽也是儒者,但缺少了儒家政治架构的目的,没有起到有意识改造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以只是一种道德领域中无政治意识的活动。这样,春秋决狱作为对传统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的活动和历程,董仲舒可视为开此先河之始者。
董仲舒曾撰232件引经决狱之事,集为《春秋决狱》。乔伟先生认为,《春秋决狱》的内容并非董氏拟设创写,而是由当时司法实践的事件、案例,进行综合提炼、比附经义后写成的。[36]董仲舒在景帝时考为博士,武帝时入仕,本欲经天纬事,却命运不佳,被当时如日中天的中大夫主父偃一纸状告,受审下狱。后虽被汉武帝下诏赦免,官复原职,但董仲舒从此无心仕途,辞职还乡,寓住长安老家,“终不问家产业,以修学著书为事”,特别精通《春秋》“公羊派”理论。董仲舒虽家住陋巷,但武帝常使九卿足移董所,问以政事;董仲舒也总是对他们晓以春秋大义,久而久之,作《春秋决狱》一书,具呈其意。因此,我们可以推想,决狱之事一部分是董仲舒为官时,自己亲断之案;另外,还有一部分则可能是他人所决之狱,而仲舒认为符合经义,尤其是“公羊传”,而记之以为倡导。《玉函山房辑佚书》记有一例:
妻甲夫乙殴母,甲见乙殴母,而杀乙。公羊说,甲为姑讨夫,尤武王为天诛纣。[37]
此案并未提及董仲舒,而马国翰认为是《春秋决狱》之佚文,据此,我们可证《春秋决狱》并非全为董仲舒亲判之案。虽沈家本先生认为,此则不为《决狱》之原文,因文中仅言公羊说,不言董仲舒,故马氏臆度之词。[38]但沈先生并没有证据表明《春秋决狱》之文全辑集于董氏亲历之案,因此,佚文真伪未能定论。所以,笔者之测,亦有可能,留于大方甄鉴。
关于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是否成为司法官吏的必读指导书,而流行于世。乔伟先生认为,虽尚无史料可证,但从该书的体例表式看,它与法律实务书秦简《法律答问》和官吏决狱指南汉简《奏谳书》十分相似,具有很强的实务性与指导性。[39]
3.董仲舒同时代及其后两汉的春秋决狱
董仲舒前虽有“引经决狱”,但唯董氏为倡导者,开启炽盛之风。仲舒居陋巷而众卿访问不说,董公之同僚好友、学生门徒引经折狱之事,可谓史迹斑斑。
“武安君为丞相,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以百数,而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向)风矣。”[40]
“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41]
“是时上方乡(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42]
“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43]
“上思仲舒前言,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渲颛(专)断。”[44]
“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吏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汤由是乡(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45]
公孙弘、张汤为董仲舒同僚,吕步舒、兒宽可谓仲舒之弟子,春秋决狱在他们的推动下,呈显燊然。(www.xing528.com)
至西汉后期,春秋决狱未衰更炽。汉宣帝直接将经书中“为亲者讳”的经义用诏文规定下来,以决今后法案。宣帝地节四年(前62年)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孔(孙)匿大父母,皆毋罪(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46]
又宣帝时,廷尉于定国,“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47]。
更至“元、成以后,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据依”[48]。
时至东汉,“引经折狱”经久不息,如汉和帝时,曾任廷尉、尚书的陈宠,依“应经合义”的原则,删订汉律,“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并“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以宽恕,帝辄从之”[49]。
近人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辑“春秋决狱”之事62件,考虑史料的散佚因素,实际数目应远甚于此,故两汉引经决狱盛况空前。
(三)定型与休止:中古时期的春秋决狱
所谓中古时期,即指自魏晋南北朝以迄隋唐五代,在此之间,以“经义决狱”之风气,仍是不绝如缕。程树德先生列举了其间24事[50],而桂齐逊先生索黜15例,还录有隋唐时2例。[51]
1.春秋决狱受到律典约束
春秋决狱本为引礼入律之前奏或权宜,而我国中古时期是传统法制定型之季,即引礼入律或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的阶段,故春秋决狱也在此期间,趋向稳定或制度化。这种变化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一改两汉时春秋决狱在适用尺度和标准上的任意性或无体制性。因为,“儒礼”已经入律,此时的律典反倒要求确保稳定,中古时期的“春秋决狱”往往就必须要受到律典的局限了。就如同,在权宜手段达至了目的以后,目的反而要约束具有不稳定性的手段,来保护刚刚实现的结果和成果。此时“春秋决狱”的制度定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受稳定律典的限制后,不能任意发展的表现与结果。
此时春秋决狱定型或受律典约束的表现,从如下事件中即可看出:
(1)立条例不任情
晋主簿熊远奏曰:
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52]
此项举措,将春秋决狱更名为条例,入律典,使得“合经”与“合律”同一,同化“引律决狱”与“引经决狱”,强调不任情而亏旧典、破成文。
(2)付中书据律评刑
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诏曰:
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53]
《魏书》载:
初,(太平)真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54]
可见,春秋决狱仅限于中书官才能定夺,且只能是“据律评刑”。
(3)依“律令格式”以为治
《新唐书》云: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55]
此时,似乎终止了对春秋决狱的运用。唐律“一准乎礼”,且体系完善[56],引经决狱没有必要了。此时“春秋决狱”进入了休止阶段,起码在制度上停止了发展。
2.五代重开经义决狱
然五代世乱,朝廷在一定程度上又重开经义决狱之风。
《五代会要》记载: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其月十一日,大理寺卿李廷范奏:“……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员外郎张讽秦,大理寺官结讼断狱,准旧例自卿至司直诉事,皆许各申所见陈论。伏以所见者,是消息律文,附会经义,以谳正其法;非为率胸臆之见,逞章句之说,以定罪名。近者法司断狱,例皆辑缀词句,略漏律文,且一罪抵法结断之词,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臣请今后各令寻究律文,具载其实,以定刑辟。如能引据经义,辨析情理,并任所见详断。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右奉敕……余依李延范所奏。[57]
大理寺卿李延范奏疏的主因之一,是当时法司断罪,多“辑缀词句,略漏律文”,故李延范主张:“今后各令寻究律文,具载其实,以定刑辟。如能引据经义,辨析情理,并任所见详断。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于此可见,直到后唐明宗时期,仍是允许以经义折狱的。
盖“略漏律文”为乱世所造,若在盛唐之时,应不会有之。然正因世乱,春秋决狱在休止中有了复苏的意韵。其实,春秋决狱的影响,不仅是纯粹制度上的或是作为一种“阶段”,其更可能以一种具有特质精神的治事手段作用于我们。这使得后世之中,常有春秋决狱缠绵的余绪与微妙的回响。
(四)余绪与回响:宋以及其后的春秋决狱
《宋史》记载:
(范应铃)读书明大义,尤喜《左氏春秋》……经术似兒宽,决狱似隽不疑。[58]
兒宽和隽不疑均为汉代以春秋决狱的名士,将范应龄比拟于此两人,说明范氏亦善于春秋决狱。
南宋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录有:
“《春秋》书莒人灭鄫,传者曰: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然春秋不罪鄫而罪莒者,过莒之包藏祸心也。何存忠以子康功为黄氏后,而荡黄氏之业,何以异此……倅厅所申,谓其家祸皆存忠之所自致,可谓得春秋诛心之义矣。”[59]
此则可见,立嗣与过继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简单,须引用儒家经典的精神进行决断。[60]
宋代虽偶现春秋决狱之痕迹,但已经不太明显,像物体失去推力后由惯性向前的最后的移动。
据吕志兴先生考查,南宋以后,关于春秋决狱的资料目前未见。[61]沈家本先生曾言,“《春秋决狱》其书,是南渡(北宋亡渡河建南宋)时亡佚的”[62]。将黄源盛先生亦从《困学纪闻》的记载中推断,同意沈先生的宋南渡亡《春秋决狱》的观点。[63]
宋南渡之时,不视《春秋决狱》书为治国所需的重要宝典[64],实际中也不见春秋决狱的实例。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北宋之后,春秋决狱不再流行。
然而,春秋决狱之历史使命虽已完成,但作为一种具有特质精神的处理法律事件的手段,仍会影响世人。若我们读一读南宋及其后的历代判词或判例集,如《折狱龟鉴》、《樊山判牍》等,就会觉出春秋决狱也即“经义决狱”的强大生命力。甚至,有清一代,汪辉祖所著《佐治药言》,作为法律幕友心得之书,却著有:“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65]汪辉祖还曾据《礼经》亲自决断季水陶氏继承一案。[66]这可谓春秋决狱永难绝息的微妙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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