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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的古代法律表达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春秋决狱”的含义“春秋决狱”其实为一概称,可以说,是“引经决狱”的统而论之。(三)“春秋决狱”的狭义表达上文讨论了广义上的“春秋决狱”,而狭义的“春秋决狱”则仅表达与法律有关的事例与活动。如梁治平认为,春秋决狱是道德的法律化,是改造成法,重建古代法伦理结构的一种努力。另外,“春秋决狱”法律表达中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也是本章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的古代法律表达

一、正名:“春秋决狱”的指称或表达

(一)作为书名的“春秋决狱”

考证古籍,“春秋决狱”之语,最早见于南朝宋范晔所撰的《后汉书[5],记载:

“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6]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这一词语最先是用作书名而被提出的。后沈家本先生考证,亦将“春秋决狱”一词当作书名使用。

“按:《春秋断狱》当即董仲舒之《春秋决狱》,诸《志》书名各不同。《崇文总目》作《春秋决事比》十卷,《宋志》作《春秋决事》,一本作‘决狱’,然则‘春秋决狱’其本名也。《困学纪闻》云,《春秋决狱》,其书今不传,是南渡时已亡。”[7]

“……惟《唐志》称《春秋决事》,而白氏唐人,乃称《春秋决狱》,《御览》亦称《春秋决狱》,而《宋志》亦称《春秋决事》,是一书而二名也。”[8]

故沈家本先生将相关于“春秋决狱”之事的一章,定名为“春秋断狱”。另者,台湾地区学者称为“春秋折狱”,可能是以“春秋决狱”之活动区别“春秋决狱”之书名,因故而另设一名。

(二)“春秋决狱”的含义

“春秋决狱”其实为一概称,可以说,是“引经决狱”的统而论之。“引经决狱”即以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儒家之经典主要是《诗》、《书》、《礼》、《易》和《春秋》五经,而决事之经典又以孔子削笔的《春秋》经为主,加之,汉代醇儒董仲舒所作《春秋决狱》,可视为“经义决狱”的代表或典型,故大陆学界往往用“春秋决狱”,统称或指代传统法史上相关引经决狱之事类种种。[9]

“春秋决狱”也可称“春秋决事”,除了有法律专门术语“决事比”之文意外[10],广义的“春秋决事”不仅决判相关法律之事,更有决断关涉政治、政策之事。故《后汉书·应劭传》言,“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这里所言“政议”,应不只是仅涉法律之事,且政治才谓“得失”,法律一般谓妥当与否或中与不中。[11]“数遣廷尉”,可能是政议之中关乎法律之事居多,故多遣张汤,但非曰“仅”或“只”遣张汤,并未排除遣派其他人问事于董仲舒的可能。

关于决事之内容还涉及政治之事的论断,有一具体证据,马国翰曾辑《春秋决狱》之佚文,其中录有一例:(www.xing528.com)

武帝外事夷狄,而民去本。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五谷最重粟麦。”[12]

虽然沈家本先生认为,此条与《决狱》无涉,但仅是从“决狱”的词文望义而作为否定的依据,除此无更多证据;其谓“食货志”有记载,然而许多关涉法律之事尽出于“食货志”,故沈先生应不专将此点视为否定的理由。[13]笔者认为此条有参考价值。

(三)“春秋决狱”的狭义表达

上文讨论了广义上的“春秋决狱”,而狭义的“春秋决狱”则仅表达与法律有关的事例与活动。这种涉及法律的表达,又可以划分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可视为一种法律发展史上的历程,是对整个传统法制体系而言的。如梁治平认为,春秋决狱是道德的法律化,是改造成法,重建古代法伦理结构的一种努力。而此导向了中国道德的法律化和中国法律的道德化。[14]

笔者认为,参照梅因《古代法》中关于法律发展的媒介或阶段的命题[15],“春秋决狱”可被视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的衡平历程。在此历程中,局部的引经义改法、改制,涉及“春秋决狱”的宏观层面,特别是皇帝的诏令,就如罗马人的“裁判官告令”一般,对“衡平”历程作用巨大。

微观层面的“春秋决狱”,突出表达着一种对个案进行处理的倾向,可描述为:“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16]或称为解决疑难案件的特殊的法律形式。[17]

简言之,“春秋决狱”在宏观上是制度上的改法、改制,应从阶段或进程上去把握;在微观上,它为个案上的特殊折断,须从手段或方式上来理解。另有一言,虽说“春秋决狱”在宏观上表达法典进化的衡平历程,但个案折断中体现的微观的衡平,客观上也是衡平历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正是个案的衡平,才成就了衡平的历程,因为衡平历程不像立法的历程,可以在整体上有组织、有计划、成规模地进行。

(四)本章所指称的“春秋决狱”

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现象,本章所指称的“春秋决狱”是相关于“春秋决狱”或“引经决狱”的活动,由此,我们不仅要研究“春秋决狱”的文本或案例,更要将它作为一个过程或动态的“活法”进行考察。如果只分析与解释静态的文本,则一种“大历史观”、“语境”式的阐释论和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倾向难以运用,而由此产生出的不良后果是,当事实脱离了背景,失去了历史的逻辑和对当时代的“同情”理解,其本身的深刻机理、品性和精神将无法被揭示,而此种揭示恰恰是我们研究的任务与目的。因此,我们不仅要研究作为文本的“春秋决狱”,更要扩张开来,将有利于探本求髓的动态的“春秋决狱”尽量网罗于其中。所以,“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曾以书名的形式被提出,但在本章中它被视为一个动态的活动。

同样基于研究的目的,本章的“春秋决狱”指向其狭义的法律表达,只有在学理探究时,我们才把“春秋决狱”的政治倾向作为分析的因素,而作为个案分析的材料,纯粹政治性的“引经决事”的案例不被纳入。

另外,“春秋决狱”法律表达中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也是本章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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