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在法典成文之下,古代中国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甚至表达出一项审判原则,而这项原则在传统法律历程中,始终能显现其痕迹,哪怕有时只是蛛丝马迹。这种特殊的司法活动或审判原则,我们往往将之冠名以“春秋决狱”。自汉武以来,常见利用《春秋》经义或其他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章 春秋决狱
纵观人类法律发展史,中华固有法系于其中占有一席不可轻忽之地位,可列五大法系[1]之中,可位世界十六法系[2]之属。中华法系,法典成文,源远流长。古史传说中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3],又《左传》所记载叔向之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4];即自李悝,撰定《法经》,商君承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李悝所造,增《户》、《兴》、《厩》三篇,谓称《九章》之律。如此,其间二千余年,历代法典次第相传,未曾中断,此为人类法制史上一大奇迹。
然而,在法典成文之下,古代中国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甚至表达出一项审判原则,而这项原则在传统法律历程中,始终能显现其痕迹,哪怕有时只是蛛丝马迹。(www.xing528.com)
这种特殊的司法活动或审判原则,我们往往将之冠名以“春秋决狱”。自汉武以来,常见利用《春秋》经义或其他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狱的重要依据。这是对依法律断案的例外与突破。
耐人寻味的是,成宪之下,为何国家未能完全凭藉法典作为决狱的标准,却偏好使用“经义折狱”呢?此一风气又何以对中国传统法制影响巨大呢?这是值得探究的一个法律史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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