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判词的诗化
传统判词的诗化现象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事实,学术界一向对此诟病甚多,认为它美则美矣,但妨碍了法律逻辑的表达。“正如中国的诗化语言曾经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样,它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学进步的一块绊脚石。”[115]较早从正面关注中国传统判词的诗化问题的是复旦大学汉语专业博士赵静。她在其博士论文《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以古代判词为中心》中,曾以专节论及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传统判词的诗化现象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判词中引用诗词,二是完全以诗词的形式制作判词,三是判词风格和意境上的诗词化。
古代中国是一个诗词的国度,而古代司法官基本上都是士子出身,对诗词有着特殊的爱好和专长,因而在判词中引用诗词,几乎是情不自禁的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所载叶岩峰书判“谋诈屋业”:“尝读杜甫诗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又曰:‘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宁令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使涂适道观此诗,将愧死无地矣。涂适道,庸妄人也,固不责其庇寒士,不夺其师所居之屋足矣。故不望其处破庐,不置其师于受冻之地足以……涂适道不合悖慢师道,妄吝屋业,并合勘杖八十。”又如晚清樊增祥《批华阴县禀》:“……本司生平最恨滑吏,该令须格外小心。昔人诗云‘譬如闲看华山来’,又云‘回头惭愧华山云’,该令到任,了无成绩,闲看一回,则太不值,‘惭愧’二字则更不可犯也。免之。缴。”[116]这道批词引用古人诗句,训诫不尽职的下属。
完全以诗词的形式制作判词在中国古代虽不是很多,但也不罕见,只是大多记载在野史笔记里。
宋朝苏东坡在杭州太守任上时就有一桩用诗词判风流案的趣事。灵隐寺有个法号了然的和尚与妓女李秀奴相恋,了然痴迷地在胳膊上刺字:“但愿生从极乐园,免教今世苦相思。”以此表达自己爱恋之深。后来钱财耗尽,李秀奴因此掉头他顾,不再与他往来。了然愤恨交加,竟然出手打死了李秀奴。案子到了苏东坡手里,他填了一首词作判词:“这个秃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色空空色今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填毕,将和尚斩首以偿其风流命债。[117]
清代书画家及大诗人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嚷嚷着说他们私通。原来,二人未出家时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马私订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出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依《大清律》,凡人相奸杖八十或徒二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但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遂判他们可以还俗结婚,提笔写下诗体判词曰:“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人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118](www.xing528.com)
晚清樊增祥的《批李玉魁呈词》则是一首四言打油诗:“外甥打舅,拔发一绺。如此横虫,能不提究?”[119]而《批刘李氏呈词》则是:“五十八岁之老妇,情殷再醮,呈请立案,以杜后患等语。天地之大无奇不有,赠尔一诗以为凭据:花甲周犹欠两年,麻裙翻转任伊穿,旁人若道长和短,但打官司莫给钱。”[120]
风格和意境上的诗词化是判词艺术的最高境界,但也是判词远离其本来的实用目的而演变为审美作品的具体表现。这类判词主要是花判,其中有的还保留一定的司法实践功能,有的则完全文学化了。这里聊举一例以见一斑:
于成龙任黄州知府时,听说某地有一座观音庵,内有一名叫妙莲的尼姑,身入佛门,却不守清规,常与地方上的无赖在一起鬼混。本县姓张的知县不愿多事,竟然听之任之。于公不信,一天青衣小帽,亲自去探察,不想才到庵门,即见庵门紧闭,且听到里面有男女欢笑声。他走近一看,果见一年少尼姑与五个男青年席地而坐,并肩叠股,饮酒猜拳,不堪入目。于公不由大怒,回去后,立即令衙役将他们抓来,因是现场抓获,审问时五人闭口无词,于成龙便下令打了尼姑八十个耳光,并令她蓄发嫁人;四个恶少各打一百板子,戴枷示众半月。判词如下:
勘得淫尼妙莲,皈依三宝,未断七情。狂招恶少,借禅寺作洞房;高烧佛灯,比花烛更辉耀。穷凶极恶,有污佛门;秽亵荒唐,谬云净戒。龙宫落发,未断情思;佛殿斋身,先坠欲海。贝叶仙幡,聊充锦幔;优婆禅榻,竟作巫山。应以韦陀之法许,息尔欲火,再借金刚之宝炬,焚厥淫薮。掌颊八百,以儆贪痴,并发媒看管,蓄发价卖。恶少袁五宝、朱宗良、方宝三、方立荣、范成福、哄饮尼庵,所为何事?即无暧昧他故,而瓜田李下,不避嫌疑,亦决非善类端人。各笞一千,枷号半月,张令密迩咫尺,何竟一无闻知?其平日废弛职责,不勤吏治,已可概见。应侯详记大过一次,以示薄儆。地保王发元,匿不举发,坐视伤风乱俗,亦属有忝厥事。立即开革。抑本府又有告诫于该县令者:牧民之责,首重敦纪;治狱之事,应贵疾恶。以如此败法伤化之事,公然为之不忌,而该令亦不为访拿,任其引诱狂且,招致豪怒,以佛地作淫窟,借禅门以招摇。颛顸糊涂,竟至若斯。试问所谓牧民者,所牧何事?而所谓治狱者,又所治何人?该令纵不惧考成,独无惭衾影乎?除详报上宪外。此判。[121]
以诗词为判虽非常例,却拓展了古代判词的表现形式和艺术空间,而且在一些特殊场合,比如士子为当事人,上司对下属禀词的批示等,以诗词为判就不仅仅是司法官的一种才艺展示,而同时兼有司法的实用功能和特殊的审美功能。因而,对于诗体判词乃至整个传统判词的诗化现象不宜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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