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判词的劝导与说服策略
基于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和司法的宣教功能,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传统判词的基调乃至主要内容,就是从道义和法律上劝导与说服当事人以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从总体上看,传统判词的劝导和说服策略不外乎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以礼法和经义为据。即引用作为习惯法和道德法的“礼制”以及儒家经籍中的义理辞章来裁断有关案件,开导、教育相关人员。秦代以前的判词多引用礼法,从西汉到隋朝的判词大多援引儒家经义。前文对此已有较多论述,在此不赘。
二是引录典故或史实说理。传统中国是一个习惯于“向后看”的国度,历史传统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司法官员常常喜欢援用成例,或是在判词中引录典故或史实,以加强说理的力度和权威性。这在唐代及其后的骈体判词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唐代张鷟《龙筋凤髓判》卷一“御史台二条”之二在简短的篇幅中就运用典故近二十个。
三是从现实的社会正义和生存伦理角度说理。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南宋理学家的书判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且看胡石壁的“乡邻之争劝以和睦”:
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才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仇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当职在乡里,常常以此语教人,皆以为至当之论。今兹假守于此,每日受词,多是因闲唇舌,遂至兴讼。入词之初,说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对,原来却自无一些事。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义理,专要争强争弱之人,当职之所深恶,正要惩一戒百。今观唐六一诉颜细八、颜十一之由,只是因杨四唆使之故。杨四处乡邻之间,不能劝谏以息其争,而乃斗喋以激其争,遂使两家当此农务正急之时,抛家失业,妄兴词诉,紊烦官司,其罪何可逃也。杨四杖六十,唐六一、颜细八、颜十一当厅责罪赏状,不许归乡生事,并放。仍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遗示乡里,亦兴教化之一端。[107]
上述判词从大道理到中道理再到具体案件的小道理,可谓十分详尽。而讲有关生存伦理的大道理与中道理竟占了判词将近四分之三的篇幅,直接关涉案情和判决的文字只有四分之一强,其判决结论的最后一句仍归于劝导和教化:“仍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遗示乡里,亦兴教化之一端。”这道判词当然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但并非绝无仅有。(www.xing528.com)
四是基于具体案情说理。这既见于唐代的骈判中,更体现在南宋以来的散判里。骈判如敦煌判集中的“选人赁马判”:
奉判:选人忽属泥涂,赁马之省。泥深马瘦,因倒致殂。马主索倍,选人不伏。未知此马合倍已不?
但选人向省,远近易知。平路虽泥,艰危可见。向使扬鞭抗策,故事奔驰,马倒制不自由,取毙似如非理。披寻状迹,悬亦可知。折狱片言,于兹易尽。向若因奔致倒,明知马死因人。马既因倒致殂,人亦无由自制。[108]人乃了无伤损,马倒即是乘闲。计马既倒自亡,人亦故无非理。死乃仰惟天命,陪则窃未弘通。至若马倒不伤,人便致死,死状虽因马倒,马主岂肯当辜?倒既非马之心,死亦岂人之意。以人况马,彼此何殊。马不合倍,理无在惑。[109]
这道判词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说理。正面来说,选人所赁之马在履泥途时,泥深马瘦,马倒而死,则马倒并非因人,人无法控制和预见马倒这一事实。反面而言,判词作者针对原告马主的索赔主张反问:如果马陷泥途倒毙需要赁马之人赔偿,那么假如是马倒不伤,而乘马之人致死,马的主人是否需要赔偿呢?这一假设的反面说理比正面说理更为透彻,也更具有说服力。正是通过正反两面的论情析理,判词强调了意外事件免责的民事责任原则。
总之,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古代州县官员往往集文人政客、司法官于一身,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者,也是文化的传播者。即司法官同时担任该地方人民的‘父母官’,也是该地方道德和学问的最高教师”[110]。因而,从叙事者角度看,中国传统判词主要采取一种全知视角,叙述者充当的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权威讲述者。判词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伦理训诫模式”,即在援引法律进行判决的同时,进行大量的道德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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