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见微知著的法理悟性
在鞫狱断案过程中,见微知著与前述察疑得实颇为相似,但并不相同。“察疑得实”始于“疑”,且从“疑”到“实”有一个明显的求证过程;而“见微知著”发于“微”但不必有“疑”,且从“微”到“著”既可能有一个求证过程,也可能是一个直接的内在“悟知”的过程,而无须(或没有)外在的求证环节。且看“孙宝称馓”与“何武剑断”:
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环馓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环馓尽碎。村民认填(认赔)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宝令别买环馓一枚,秤见分两,乃都秤碎者纽折,立见元数,众皆叹服。[101]
汉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亦已幸矣。”论者大服武。[102]
“孙宝称馓”虽然有一个明显的外在求证过程,但其起因是孙宝对案情的悟性,而非疑惑。这是它区别于“察疑得实”的重要之处。“何武剑断”则完全是基于主审官对案件的法理悟性和直观把握。但这种法理悟性和直观把握又并不是单纯的主观臆断。以本案而言,太守何武的裁断其实是有着较为坚实的客观依据的:其一,富翁临死之前大张旗鼓地召集族人来写下遗书,却把全部家财给了不贤之女,而对年仅几岁的心爱独子只留了一把剑,并嘱咐女儿等其弟十五岁以后再把剑给他。这是很奇怪的,若非另有深意便不可解。其二,本案讼争起于求剑,对于曾获得了三千余万资财的女儿来说,一把剑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没有多大意义,但就是对于父亲遗嘱中遗赠给弟弟的这唯一财产,女儿也不肯给其弟,说明太守何武关于“女性强梁,婿复贪鄙”这一论断也是有根据的。其三,既然“女性强梁,婿复贪鄙”,所以推知富翁遗嘱的本意是害怕他们“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因而把全部家财交给不贤之女只不过暂为寄放、托管。其四,富翁特嘱其女候其弟十五岁再把剑给他,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估计其女很可能连这把剑也不会给他的弟弟,所以特意叮嘱;二是意味着这时候小儿基本长大成人,“智力足以自居”,会有自己的主见了。其五,剑者见也,断也,意谓见剑而断。这实际上是暗示后来的司法官以剑为凭裁断这桩财产继承纠纷。可见富翁用意何其深也,而太守何武更是悟性超群。其最后裁断“悉夺其财以与子,曰:‘蔽女恶婿,温饱十岁,亦已幸矣。’”这对“蔽女恶婿”虽然有些过分,但也可以说是其罪有应得。
“蛛丝马迹”这一成语可以说是见微知著的很好注脚,而我们所说的“法理悟性”,就体现在如何准确判断和辨识哪是蛛丝、哪是马迹,以及它们为何是蛛丝、马迹,而不是别的。当然,这里首先需要的是知识和经验,但知识和经验只有通过由此及彼的法理悟性才能激活,并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来。有“张咏勘僧”可以为证:(www.xing528.com)
(宋)张咏尚书知江宁府,有僧陈牒出凭,咏据案熟视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杀人贼”。翌日,群官聚厅,不晓其故。咏乃召问:“为僧几年?”对曰:“七年。”又问:“何故额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盖一民与僧同行,于道中杀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为僧也。[103]
在本案中,张咏为什么看见这人额上有系巾痕,就知道他是个杀人贼?因为和尚是从来不系头巾的。现在这“和尚”额上有系巾痕,说明他前不久还不是和尚,这显然与他说的为僧七年不相符。张咏敏锐地抓住这一细微的线索作为突破口,拥有真的戒牒和僧衣的假和尚难以自圆其说,自然就得吐实。所以郑克评议说:“善察贼者,必有以识之,使不能欺也;善鞫情者,必有以证之,使不可讳也。咏实兼此二术矣,可不谓之明乎?”面对奸狱,到底是和奸(通奸)还是强奸,除了当事人,可以说很难找到有说服力的人证或物证得以鉴别。
不过,“见微知著”常常需要其他的相关信息支撑,否则很容易流于主观臆断。“南公验齿”就是如此:
李南公,字楚老,郑州人……知长沙县。有嫠妇携儿以嫁,七年,儿族取儿,妇谓非前子,讼于官。南公问儿年,族曰九岁,妇曰七岁。问其齿,曰:“去年毁矣。”南公曰:“男八岁而龀,尚何争?”命归儿族。[104]
在本案中,李南公所说的男孩8岁换齿,乃是常理,但并非每个人都是如此,迟一二年或早一二年也不罕见。因此,李南公仅据一条信息或常理就“命归儿族”,是很难让人信服的,甚至可能导致冤、错。李南公在历史上是很有名望的司法官,《疑狱集》和《折狱龟鉴》都收有他所判的两则疑难案件,如此贤能尚且难免疏漏,这是很值得我们研究或运用“见微知著”时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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