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谲识伪的智力博弈
正如前面章节所指出的,许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已采取种种措施为自己的行为施加保护,即使是那些事先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法律纠纷,一旦诉诸法庭,当事人大多也会想方设法寻找借口、伪造证据,以摆脱法律的问责。可以说,诉讼与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或与司法官彼此钩心斗角、进行智力博弈的过程。且看“薛宣断缣”:
(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戴,后人来,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值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人各与半。使人听之。后人曰“受恩”,前撮之,而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畀本主。[94]
“薛宣断缣”案情简单,如果派人到双方家中及其邻居中调查了解,并不难弄清事实真相;但既然是一件轻微的民事纠纷案,便不宜将双方当事人扣留;如果让他们回去,又会制造假象,所以必须及时解决。薛宣就断然采取了各分一半的办法。表面看来,这是一个昏庸的法官解决纷争的偷懒的办法。薛宣大智若愚之处就在于,他断定如此断案的结果会使真正的物主不满意,虽然当堂不敢说,背后一定会抱怨;而那个后来者不劳而获意外之财,自然会洋洋得意,当堂不敢表现,背后一定会暴露。薛宣对这种人之常情常态掌握得很准,所以派人尾随一听,果然不出所料,一下就破了案。
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当事人的诈伪伎俩无疑是对司法官智力的考验。但基于一定的事理,辅之以谲,许多诈伪之术往往得以识破。且看下例:
前秦苻融为冀州牧。有老姥于路遇劫,喝贼,路人为逐擒之,贼反诬路人。时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融见而笑曰:“此易知耳。可二人并走,先出凤阳门者非贼。”既而还入,融正色谓后出者曰:“汝真贼也,何诬人乎!”贼遂服罪。盖以贼若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贼也。[95](www.xing528.com)
假的虽然一时可以乱真,但遇上有经验的、细心的人,就会很容易被发现破绽,露出真相。“苻融验走”一案的案情显然比较棘手:路人擒贼被贼人反咬一口,由于天已昏黑,遭劫后呼喊捉贼的老太太这个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也无法分辨到底谁是劫贼。但苻融心生一计,以二人赛跑的方式来识别真相。虚晃一枪的结果是,后出城门者为贼。因为“贼若善走,必不被擒”。在这一原理面前,劫贼只好服罪。
不过,用谲识伪很多时候不是基于一定的事理,而是基于行为人的心理。如“述古祠钟”:
(宋)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庙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合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96]
在本案中,陈述古抓住当时的人们普遍信仰神灵这一社会心理和当事人做贼心虚的个体心理,极力渲染庙钟辨盗的神奇功能,而且“祷钟甚肃”,煞有介事。在此基础上,“阴使人以墨涂钟”,然后令被羁押者以手摸钟。结果真盗手上无墨,因为贼人心虚,恐钟有声,就没有摸钟。早在春秋时期,“有相与讼者,子产离之而无使得通辞,倒其言以告而知之”[97]。
上述案例的做法有些在今天并不宜简单效法,但它们让我们认识到,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不能陈陈相因,而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细致地采取有效办法,使自己很快地掌握真实案情。这意味着我们要注意随时培育自己的办案智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