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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柔克刚:生活智慧的应用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那些俟死无辞的强硬派,即使刑讯也无济于事,以柔克刚反而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是主审官从智力、道义和情感上战胜强硬对手的典范。当时任刑部尚书的薛允升援引有关惩处光棍的法条判处这两个人死罪。在对方调动各方资源说情和反复的刑部复议指令下,薛允升都委婉而又坚定地坚持了最基本的立场,处斩了张受山,将只是打伤了人而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的李苌材判处斩监候。

以柔克刚:生活智慧的应用

三、以柔克刚的生活智慧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也是如此。在犯罪嫌疑人中,有的吃软怕硬,有的吃硬不吃软,有的则软硬不吃。但人又是有感情、有弱点的,关键是司法官员要真正了解对手,找准突破口。对于那些俟死无辞的强硬派,即使刑讯也无济于事,以柔克刚反而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南公塞鼻”案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北宋)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班行犯罪下狱,按之不服,闭口不食百余日。狱吏不敢拷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引出,问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人问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气者,以物塞鼻则气结,故惧。”[90]

基于种种原因,中国传统刑事司法非常重视当事人的口供。其优点在于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办案负累。但其缺点至少有二:一是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那些奸猾之徒往往要么三缄其口,要么屡供屡翻,让司法官难以定案,从而让真正有罪者逍遥法外;二是容易由此引发刑讯逼供,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令无辜者蒙冤。在这种既要尽量避免刑讯,又要让当事人作出真实口供的两难情况下,主审法官的审讯艺术就显得非常重要,也非常可贵。如清朝许奉恩《兰苕馆外史》卷八《张船山先生讯盗》(亦载胡文炳《折狱龟鉴补》卷四《犯盗》)就作出了很有意义的探索。在此案中,张船山好酒好菜招待剧盗,与其一边吃喝一边闲话家常。其实剧盗也知道张船山以好酒好菜跟自己套近乎,是想从他这里得到想要的口供,但他以为只要自己不涉及案情,虚以应对就可以顺利过关。没想到张船山攻其不备,利用剧盗习惯性地讲假话这一特点,以连续三日的闲聊中前后不一致这一事实(证据),证明剧盗屡供屡翻,从而置其于道义上的不利地位,并进而推论其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也是如此,再济之以如实招供与否的出路或刑讯结局,剧盗只好“叩头,吐实,誓不再翻”。这是主审官从智力、道义和情感上战胜强硬对手的典范。(www.xing528.com)

上述强硬对手还只是凭借自身的个人意志,司法官还比较好对付。另一种类型的强硬对手就很难处置了。因为他们要么有至高无上的皇权作支撑,要么有强大的实力为后盾。这个时候,司法官不仅要有满腔的正气和出色的胆略,更要有高超的智慧和细密的策略,以及进退有据的分寸感。否则,不但惩治不了罪犯,反而把自己的仕途乃至性命都会搭进去。“允升惩宦”案乃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光绪)二十二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构众击杀捕者,严旨付部议。(薛)允升拟援光棍例治之,而总管太监李莲英为乞恩,太后以例有“伤人致死、按律问拟”一语,敕再议。允升言:“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为符合。且我朝家法严,宦寺倍治罪。此次从严惩治,不能仰体哀矜之意,已愧于心;倘复迁就定谳,并置初奉谕旨于不顾,则负疚益深。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肃清辇毂,裁仰阉宦,则仍依原奏办理。若以为过严,或诛首而宥从,自在皇上权衡至当,非臣等所敢定拟也。”疏上,仍敕部议罪。其时莲英遍嘱要人求末减,允升不为动。复奏请处斩张受山,至李苌材伤人未死,量减为斩监候,从之。[91]

在本案中,太监李苌材、张受山纠集众人打死了官府的捕快,慈禧太后下旨将此案交刑部审议。当时任刑部尚书的薛允升援引有关惩处光棍的法条判处这两个人死罪。然而总管太监李莲英想袒护这两个亲信,就出面向慈禧求情。慈禧便以《大清律例》中有“伤人置死,按律问拟”一条为由,令刑部复议。薛允升察觉了慈禧想从轻发落当事人的意图。但他在奏折中软中带硬,一方面把不肯让步的决心揉进“不能仰体哀矜之意,已愧于心”、“负疚益深”的自责中;另一方面则坚定地暗示慈禧最多对两人中的从犯从轻处理,其他的就不可能了。在对方调动各方资源说情和反复的刑部复议指令下,薛允升都委婉而又坚定地坚持了最基本的立场,处斩了张受山,将只是打伤了人而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的李苌材判处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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