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理断案的弹“情”艺术
“情”字在汉语中至少有四层意思:一是指情感,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二是指道德意义上的“情理”,滋贺秀三将它作“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解;三是指情面,即俗话说的面子、脸面等;四是指与法律相对应的“事实”,接近于“情节”一词,古代法律文书中则称之为“情实”。“情理”二字,既可以分开来作“情”、“理”理解,也可以合起来作一个词理解。本文取其后者,与“心理”、“事理”相对而言。意指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普通人的情感理路(或情感逻辑),也可以指人的本性或通行的观念。
“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自从汉代因礼入律,特别是唐律礼法合一以后,法律就不再是与“情理”无关或对立的了。宋代韵文律书《刑统赋》开宗明义即称:“律意虽远,人情可推。”胡石壁也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87]清代汪辉祖则有“幕体俗情”、“法贵准情”的说法(《佐治药言》、《学治续说》)。“曹彬缓刑”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多恕,平数国,未尝妄斩人。尝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意。彬曰:“吾闻此人新取妇,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朝夕答骂,使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其用意如此。[88]
这只是一起判处杖刑的小案,但身为知府的曹彬并没有以其小而简单地对待;相反,他了解得很全面,认识得很深刻,考虑得很周到。他不仅为犯人着想,更为犯人的家庭着想,为犯人的新媳妇着想。如果这个犯人刚一结婚就受到杖刑的处分,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做父母的见了一定很伤心。他们很可能不怨自己平时教育儿子不好,也不怨儿子为什么要犯罪,反而迁怨到新媳妇身上来:为什么前不受刑,后不受刑,新媳妇刚一进门,儿子就受刑,难道她是个“扫帚星”,或是命里克夫?一旦心生疑忌,便难免内心厌恶,朝夕笞骂,结果是不死也得出走。怎么办?如果执行判决,无异于破坏家庭;如果不执行,则关涉国法的尊严,法律面前,谁也不能徇情。于是曹彬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办法,“逾年,然后杖之”。如此,既维护了法律,又避免了对犯人家中可能产生的影响。(www.xing528.com)
与上例在人情与国法的两难中求得平衡不同,“李崇断儿”则是司法官根据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幼儿的情感原理来裁断纷争:
(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寿春县人苟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令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禁经数旬,然后告之曰:“君儿遇患,向已暴死,可出奔哀也。”苟泰闻即号咷(同“啕”——引者注),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已,殊无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89]
人为万物之灵,最富感情。可是这种感情平时为理智所控制,往往不易流露出来,或者容易作假;一旦出其不意,或遇上突然事故,它就会冲破理智的管束,真实地流露,甚至从内心深处迸发出来。李崇就正是利用这种真情实感来判断上述案件的。李崇之所以要“令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禁经数旬”,是为儿已“暴死”创造条件。他们倘若天天见面,忽报儿暴死,就不易令人相信或者刺激不大。现在彼此之间数十日不见,忽然得报儿已暴死,对真父来讲,无异是晴天霹雳,他的悲伤哀痛的感情怎么也控制不住。而假父的内心既然原本就没有这种深厚真挚的感情,是无论如何也悲痛不起来的,所以只是“嗟叹而已”。其实,这种“嗟叹”不过是为了装给别人看看罢了。因此,李崇“以儿还泰”,是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
上苍好生以德,而君子治狱以仁。清代万维翰在《幕学举要》的“官方”篇中就深有感触地指出:“断狱凭理。理之所突,情以通之,贾明叙曰:人情所在,法亦在焉。谓律设大法,礼顺人情,非询情也。徇情即坏法矣。听断总要公正,著不得一毫意见。为两造设身处地,出言方平允能折服人。尤戒动怒,盛怒之下,剖断未免偏枯,刑罚不无过当,后虽悔之,而民已受其毒矣。昔人云:上官清而刻,百姓生路绝矣。古今清吏,子孙或多不振,正坐刻耳。此言可为矫枉过中之鉴。总之,凡事留一分余地,便是积阴德于子孙也。”即使在今天,这种慎刑重生的思想,都是很值得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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