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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息讼,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探讨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我们拟围绕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这一中心,着重探讨古人如何息讼。理喻就是让当事人从理智上认清讼争的利害得失,从而主动止讼、息讼。拖延诉讼是一种颇为见效的息讼方式。“问罪”严格说来不是一种息讼方式,而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避免或减少讼争的手段。

古人如何息讼,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探讨

一、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

通过调解而息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普遍而重要的现象[80],也是众多论者议论不休的话题。总的来说是贬多于褒。在此,我们拟围绕调解息讼的策略机制这一中心,着重探讨古人如何息讼。有学者对此总结出“拖延”、“拒绝”、“感化”和“问罪”4种“息讼之术”[81],其实还有“理喻”等方式。

以感化的方式达到息讼的目的是儒家以德教化人的思想在诉讼文化中的必然体现,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也从这里汲取了丰富的养分,共同演绎着充满人情味的传统社会

韩延寿字长公,燕人也,徙杜陵……(春月)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延寿大喜,开阁延见,内酒肉与相对饮食,厉勉以意告乡部,有以表劝悔过从善之民。延寿乃起听事,劳谢令丞以下,引见尉荐。郡中歙然,莫不传相敕厉,不敢犯。[82]

上述“延寿思过”和《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所载“许荆请刑”都是司法官员以自我归罪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动、愧悔,从而息讼。下述“泣母子讼”则是创设一定的情景,让当事人感悟而辍讼:

韦景骏,司农少卿弘机孙。中明经。神龙中,历肥乡令。后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曰:“令少不天,常自痛。尔幸有亲,而忘孝邪?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呜咽流涕,付授《孝经》,使习大义。于是母子感悟,请自新,遂为孝子。[83]

《魏书》卷八十八《张恂传》则载有“张长年赐牛息争”的故事,当属感化息讼的第三种类型:(www.xing528.com)

(张)长年,中书博士。出为宁远将军、汝南太守。有郡民刘崇之兄弟分析,家贫惟有一牛,争之不决,讼于郡庭。长年见之,凄然曰:“汝曹当以一牛,故致此竞,脱有二牛,各应得一,岂有讼理。”即以家牛一头赐之。于是郡境之中各相诫约,咸敦敬让。

理喻就是让当事人从理智上认清讼争的利害得失,从而主动止讼、息讼。南宋胡太初曾说:“大凡蔽讼,一是必有一非,胜者悦而负者必不乐矣。愚民懵无知识,一时为人鼓诱,自谓有理,故来求诉。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84]清代汪辉祖也有类似的说法。[85]理喻息讼的关键在于所阐述的“理”需浅显易懂,并切合当事人,否则如同对牛弹琴,达不到“喻”的目的。据说古代有这么一个案例:俩兄弟父母尚在,经常发生矛盾,要求分家另过,诉至县太爷处。这个县太爷并没有拿出法典,照念一遍“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的大道理,而是开口问道:“你们兄弟俩认得字否?”俩兄弟说:“认得几个字。”县太爷随手写了一个“贫”字和一个“富”字,并问兄弟俩:“这两个字你们俩可否认得?”兄弟俩很是纳闷,支支吾吾,不说认得也不说不认得。县太爷一眼看出他们的心思,是认得其字但不识其意。他解释说:“这个字认‘贫’,为什么贫啊?分钱就会导致贫穷;这个字认‘富’,为什么富啊?一家人在一口田里面就会富裕。”听完县太爷这番解释,俩兄弟恍然大悟,忙称:“大人说得在理,小的不明事理,不再分家另过,回去好好过日子。”这个县太爷的理喻息讼艺术显然就比较高超、巧妙。

拖延诉讼是一种颇为见效的息讼方式。元代曾任堂邑县尹和监察御史、颇有政声的张养浩,在总结审理民事纠纷经验的基础上写成的《三事忠告》中就强调:“亲族之讼宜徐而不宜急,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下其里中开喻之,斯得休矣。”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当首推明代松江知府赵豫“明日来”:“方豫始至,患民俗多讼。讼者至,辄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众皆笑之,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86]

拒绝受理诉讼也许是一种极端的息讼方式,但不应简单地认为是统治者出于“太平治世”、“政简刑清”等政治理想而选择的自欺欺人的办法和对“无讼”理想的扭曲与异化。因为有不少起诉案件经审查后司法官认为状词支离、情节虚构、夸大其词而不予受理,有的虽然属实,但退回去由宗族调解更为合适。如《黄岩诉讼档案》中所载的案件,大多都没有受理。当然,退回去的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显然是应予受理的。

“问罪”严格说来不是一种息讼方式,而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避免或减少讼争的手段。自唐律开始,法律上便将“教唆词讼”以犯罪行为论处,对鼓励、帮助人们进行诉讼的“讼师”予以打击。当然,打击讼师,从另一面达到了减少诉讼的目的。

以上所述,基本上都是单一的息讼方式。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官员往往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以达到息讼和教化的目的。如清代蓝鼎元《鹿州公案》中的“兄弟讼田”一案就是如此。由于学界对此案颇多论述,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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