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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庭声辩艺术:法律与道德并行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诉冤鸣孝,情感动人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从西周开始,政治与法律便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色彩,汉代引礼入律,到唐代礼法合一,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进程便基本完成。这不仅表现为国家法律充满道德术语,而且当事人在法律生活中也普遍运用“诉冤”、“鸣孝”的道德话语和诉讼策略。因此,条分缕析、法理服人既是声辩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古代法庭声辩艺术:法律与道德并行

三、案情声辩艺术

由于我国古代一直沿用纠问式诉讼制度,当事人在法庭上只有回答司法官询问的义务,很少有主动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事人的观点和主张只有在告词、辩词、禀词中简要地提出来。当然,事实上双方当事人都会充分利用堂讯的机会,尽可能充分地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包括证据),驳难或否决对方的主张。但由于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甚至连系统地陈述自己的观点都有困难,而讼师又不能出庭替当事人辩护,因而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当事人的案情声辩艺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在各种史籍、档案和笔记中都很难见到当事人的告状、诉状和辩词。这种状况几乎持续到明末。而司法官的堂辞、判语及判例等则全然是另一番景象,至少在五代以后,这方面汇编成册的书籍明显增多。

(一)诉冤鸣孝,情感动人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从西周开始,政治与法律便有着非常强烈的道德色彩,汉代引礼入律,到唐代礼法合一,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进程便基本完成。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往往不是注重技术的精确化和中立性,而是努力凸显道德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这不仅表现为国家法律充满道德术语,而且当事人在法律生活中也普遍运用“诉冤”、“鸣孝”的道德话语和诉讼策略。如原告到官府打官司首先是“击鼓鸣冤”,在告词和堂讯过程中常用的修辞手法也是指责对方(被告)是如何“欺人太甚”或者“恃强凌弱”的,自己又是怎样蒙受“冤抑”而“申冤无门”的。而被告也往往采取同样的诉讼策略和道德话语来指责或反击对方。“这是因为,在官僚眼里,争利乃是小人之举,诉冤却是正当的要求。”[69]在特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语境下,这种诉讼策略和修辞技巧一旦成功,往往会将对方置于道义上的劣势地位。且看“奸妇声冤”:

某妇恋奸情热,遂与所欢共同谋死其夫,割去面肉,弃之田间。事发,人疑某妇,为邻人所告诉。令将坐以谋杀亲夫之罪,因尸首面目模糊,难以辨认,故未定谳。妇之亲属遂以千金赂名讼师陈惠慈,请作一状。状上,卒有效,得免罪。状曰:

为剖白奇冤,请求昭雪事。

妾十八嫁夫,十年伉俪,鱼水同欢。夫月杪(月末)出门,归期未卜。正寤寐怀思之际,忽加妾以不白之冤,指认腐尸,诬妾藁砧。长官不察,将错就错,拟坐妾以杀夫之罪。妾之含冤入地,固亦无可如何。倘若吾夫一旦归来,试问谁尸其咎?伏乞矜全,以待夫归。冤洗西江,恩同再造。上告。[70]

答辩状属于“诉冤”声辩策略的典型例子。它的巧妙和可恶之处,就在于以莫须有的“十年伉俪,鱼水同欢”的事实,掩盖“恋奸情热、谋死其夫”的犯罪事实;以子虚乌有的“月杪出门,归期未卜”,来搪塞丈夫的被害身亡;以虚情假意的“寤寐怀思”,来嫁接所谓的“不白之冤”。紧接着,状辞在责怪“长官不察”的基础上,平地一声惊雷:“妾之含冤入地,固亦无可如何。倘若吾夫一旦归来,试问谁尸其咎?”这故作豁达而又笔锋犀利的一句“灵语”,直中县令的软肋。最后一笔如同仙人指路:“伏乞矜全,以待夫归。冤洗西江,恩同再造。”既回应主题,又给县令以确切的暗示。无怪乎秋痕楼主(赵秋帆)评曰:“笔锋之锐利有如此,然亦开令以避重就轻之路也。人死不能复生,令岂不知?妇因此得生矣!”

以上是声辩过程中“诉冤”策略的运用。它既可用于自我声辩,也可以用于对他人的声辩。

如果是长辈亲属触犯法律、咎由自取时,晚辈则往往采取“鸣孝”策略来为之声辩,直至以身替刑(这种情况下刑罚往往会酌情减轻)。《汉书·刑法志》就载有这样一则“女赎父刑”的案例:

(孝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在本案中,一向为官廉平的齐太仓令淳于公,因故获罪,依法当被施加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孝文帝,一方面晓之以理:“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无由)也”;另一方面动之以情和孝:甘愿没为官婢,以身赎父刑罪。而“妾伤……”一句,更是情理兼备,结果打动了孝文帝,不仅减轻了淳于公的刑罚,而且废除了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肉刑(后来又一度死灰复燃)。少女缇萦为救父亲和类似的罪人,情、理、孝兼用,可谓有勇有谋,达到了颇高的声辩艺术境界。

(二)条分缕析,法理服人

自古法律就是最讲理的,司法官就叫做理士或理官,审判案件的一般说法是理讼狱。因此,条分缕析、法理服人既是声辩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只不过要真正做到条分缕析、法理服人,声辩者必须具备较高的学理素养和法律素养,以及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在教育很不普及的古代社会,只有相关官员、士人、乡绅和讼师才有可能。(www.xing528.com)

且看“直言辩诬”一案:

有人控告杨瑟严为恶讼师,邑令即拘之入狱,不问情由,请其尝铁窗风味。杨不能忍,草一禀呈上:

为辩诬洗耻事。

窃圣上功令,禁讼棍不禁讼师。夫以曲为直者为讼棍,以直为直者为讼师。讼棍足以淆惑是非,混乱黑白,禁之固当。讼师为人鸣不平,为人反冤狱,奖之不遑。乃堂上弗察,听曾子杀人之言(见《国策》),坐公冶缧绁之罪(见《论语》)。屈抑良黎,损人名誉,有使人难堪者,窃为堂上不取也。谨请斟酌行事,为民拔冤洗耻,实为德便。[71]

春秋邓析以来,官方对于讼师一类人物一直就毁誉有加,惩戒和禁业之言行不绝如缕。晚清著名讼师杨瑟严就因被人告发而被捕入狱。杨瑟严不想也不能否认自己的讼师身份,他的自我声辩紧扣住“讼师”与“讼棍”的区别,从法律规定和历史事实两个层面予以展开,不仅言之成理,而且在历史上第一次为讼师正面辩护。其最为切要和成功之处,就在于法律与史籍上确实从来未有明确否定和惩戒过“讼师”,有关的表述均为“诈伪之民”、“讼棍”之类。而原告对杨的控告乃是“恶讼师”,而非“讼棍”。现在专为人“鸣不平”、“反冤狱”的讼师居然被诬而身陷囹圄,此“为堂上不取也”,“谨请”县宰“拔冤洗耻,实为德便”。

上例属当事人自我声辩艺术的展示。案情声辩的另一种常见形式乃是与案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辩。此类声辩的基本出发点乃是确保当事人不受到超出法律的不公正待遇和社会正义在特定个案中的体现。请看南朝时期的“发冢连坐”案:

孝武於元嘉中(南朝宋文帝元嘉年间),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盗发冢者,罪所近村人,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img78呼以威其事。故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且山原为无人之乡,丘垄非常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乡。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冢无村界,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72]

在本案中,沈亮认为对附近村人因发冢不觉而处以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的刑罚是不应该的。其理由有四:首先,掘墓的意图在于盗窃,只因为它侵犯了死者,所以与盗窃同罪,从严处罚。其次,掘墓盗窃具有秘密性,而抢劫具有公然性,人之常情是赴救遭劫者易,发觉偷盗墓地者难。再次,墓地一般都比较偏远,而抢劫常发生在乡村,防、救的难度明显不同。最后,坟墓没有村界,罪及附近村民应有一定的距离界限,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应有明确区别,否则就极不合理。基于这些理由,他的结论是:距离墓地百步之内告发不及时者,处一年的徒刑;超出百步之外的,都不予追究。沈亮为附近村民的声辩理由充分,条理明晰;他的处断措施也显然是符合人情事理的。

(三)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至少从春秋邓析开始,诉讼当事人和助讼人以是为非、以非为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情形就不断地载诸史册。诉风日炽的清代表现得尤为明显。

有父讼其子忤逆者。子大恐,持重金投师,师曰:“子无诉父理,奚以救为?”子出金跽请,师曰:“汝有妻乎?”子曰:“甚少艾。”曰:“汝能书乎?”子曰:“予曾应童子试,亦能书。”师受其金,曰:“得之矣,汝试作数字。”子书以示之,师熟视曰:“汝转背反手向予,试书符汝手,握之见官云云,则无患矣。第不得私视掌,否则符泄不灵,且致大患,慎之慎之。”子诺,听其书毕,亟握而去,自投公堂。官果诘问,子痛哭不对,官怒呼杖,子如师教,膝行而前,舒掌向官,官视其左手,曰“妻有貂蝉之貌”,其右手曰“父生董卓之心。”官掷笔与之曰:“书来。”子书以献,官对其掌,字迹同,遂叱其父曰:“老而无耻,何讼子为?其速退,勿干责也。”[73]

该案的讼师可谓无耻之尤,但我们又不能不为之拍案叫绝:“妻有貂蝉之貌,父生董卓之心。”这一联语堪属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方面的千古绝唱!可怜的是,逆子之父败了官司还蒙羞受辱,不明究竟。真是冤哉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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