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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诉讼艺术:案例汇集与官方规制

时间:2026-0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讼师秘本含有大量实用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艺术,因而为民间所重视,但为官方所仇视,甚至明文禁止。从近年来发现的黄岩诉讼档案可知,清代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诉讼词状都要以官方印制的正式“状式”为准。

四、明清诉讼艺术的成熟

(一)诉权运作的艺术探求与官方规制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业的繁荣和人们之间交往的增加,民间的诉讼也随之增多,因而也产生了平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需要。于是,在民间出现了一股学习法律的风气,当时出版了一批法律类书,如豫人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上海锦章书局石印本),西吴空洞主人的《胜萧曹遗笔》、《萧曹明镜》,叶氏《鼎刊叶先生精选萧曹正律刀笔词锋》(嘉靖刻本),清波逸叟的《折狱明珠》(约成书于明万历三十年),云水、乐天子所辑《折狱奇编》(明翠云馆刊本)[36],江湖醉中浪叟辑《法林照天烛》(明刻本),佚名《霹雳手笔》、《仕途悬镜》、《法家须知》、《三台明律招判正宗》、《新法林金鉴录》、《耳笔全书》、《法林灼见》、《法家新书》等。[37]

到清代,这类讼师秘本还有竹影轩主人编《新刻法家管见汇语刑台秦镜》、佚名《校正警天雷》(上海锦章书局石印本)、管见子注释《校正两便刀》、湘间相子《新镌法家透胆寒》(清道光刊本为16卷本,清光绪刊本为4卷本)、谢方樽《横扫千军集》(载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师》,1919年第1版)、诸馥葆《解铃人语》。[38]这些书汇集案例和判词,介绍法律知识、诉讼技巧及状词、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的写法,供讼师、当事人和普通民众阅读、参考。这些法律类书后来被人们奉为讼师秘籍,为统治者所禁止。

明清讼师秘本中收录了大量的状词,它们真实地反映了明清讼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胜诉的技巧。讼师秘本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教授人们如何撰写状词,如何写好状词(如“做状十段锦”),如何以寥寥数语打动审理案件的官员。

首先,从战术上迷惑敌人。讼师秘本强调打官司犹如用兵布阵。“我若决告,反示以不告之形,使不妨碍我。若不告,反示之以必告之状,使之畏惧。”[39]

其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凡与人讦告,必先料彼之所恃者何事。如所恃者在势力,当先破其势力之计;所恃者欲到官,先当破其到官之计,引而伸之,虚虚实实,实实虚虚,人之变诈尽矣。”[40]

再次,语言的“弱势性”。状词中采用的语言多数是从弱者的角度设计的,“使人一见……即有为我不忿之意,然后可以必官内之准理也”[41]。以产业类状词为例,其推荐的常用硃语及粹语(状语摘要、续句便要)包括:“势占产业”、“占产危命”、“白占民业”、“豪强夺产”等硃语;“视文书为故纸,藐法律若弁髦”、“产遭毫夺,弱肉强食”、“业吞虎口,一家绝食”、“祖宗三代故物,豪恶一旦强夺”等粹语。[42]这些都反映出“弱势”的信息,可以借此博得官吏的同情。

此外,对“事实”的不同描述。《折狱明珠》编选了10类司法案件,约计六十余案。各案大体上都包含三份文件:原告《告词》、被告《诉词》以及承审官员《审语》。透过“告词”与“诉词”对司法个案相关“事实”的不同描述,以及承审官员断定或怀疑案件“真相”的处理方式,讼师秘本教给读者从不同角度处理“事实”和看待同一桩案件“真相”的种种重要技巧。这些技巧其实都涉及对“事理、律意、文辞”三要素的操作,正是讼师手册要传授的官司制胜秘诀。如“船户盗卖客商棉布案”,客商李雪在《告词》上说:“盗货事。船户某,揽身某货,议载某处交卸。殊恶欺孤,沿途盗卖;论阻,成仇,且言:身在伊船,财命任由布置。遭此强徒,祸患莫测。乞提追给盗货,驳船保命。上告。”这位被告船户张风则在《诉词》中描述了另一套事件的“真相”:“诬骗船价事。刁客雇船载货,议至某处交卸,舡价十两,付三存七,余约抵岸,方行凑足。岂意刁商中途架身盗货。不思:货有税单可查,指盗何赃可据!叩天算追舡价,电诬超贫。上告。”客商李雪应是在经商的沿途提出这件告诉,承审的刘姓知县在调查各项证据后做成判决:“客人李雪贩布,误募张风之船装载,凭牙立价,船钱当付一半,余议到彼凑足。岂(张)风半途窃货魆卖。李雪幸觉,此天道之所不容者也。及研审,反以船价不偿,诳付其咎。深为可恨。合以:盗卖他人物业者,计赃拟徒。其货物,理合追还。”[43]看来,张风《诉词》所用“截语”虽然言辞不凡:“货有税单可查,指盗何赃可据”,但承审刘知县仍是对他引法判刑。

讼师秘本含有大量实用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艺术,因而为民间所重视,但为官方所仇视,甚至明文禁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统治者担心人们通过它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伸张自己的权利,从而削弱司法官吏司法独断的随意性,甚至担心败坏人心,进而破坏社会秩序和无讼理想。晚明汤沐《公余日录》曾记载自己在江西提刑按察使任上,感于民间健讼必有其教讼秘籍,于是派人密访各地私塾,果然发现蒙学也广泛使用四字一句的《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传播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清代乾隆七年(1742年),四川按察使李如兰上奏禁止书商刊印“讼师秘本”,经中央官员讨论、皇帝同意后,李氏奏议的要旨乃成为颁行全国的新修例文:“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大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二千里。”[44]然而,政府实际上无法禁阻讼师秘本的刊印与流传。薛允升在清朝光绪年间的观察仍是:“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复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绝也。”[45]

除了对以研究和探讨诉权启动及运作艺术为宗旨的讼师秘籍及有关讼师行为明文禁止外,明清官府还从正面引导与规范当事人的词状。从近年来发现的黄岩诉讼档案可知,清代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诉讼词状都要以官方印制的正式“状式”为准。“状式”上不仅要填写做状人、歇家(旅店)、保戳、写状人、经承、原差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以及呈控的时间、抱告人的姓名、年龄、具体住址等,而且正文有字数的限制(300字以内),甚至每一份“状式”上还附有官方审定的《状式条例》,共计23条,对词状的规制非常丰富而又具体细致,内容涉及实体和程序,格式和证据等等。它们既有正面的引导,又有反面的拘束。当然,其中有些事项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得到遵循。

(二)案例与判词的大量结集

自五代和两宋初显第一次案例汇编热潮以后,明清判例的汇集也大量涌现,其数量和规模甚至是前所未有的。除了明《大诰》载有大量判例外,明人编纂的案例集还有王肯堂的《洗冤录笺释》,张景的《补疑狱集》六卷,吴讷删正的《棠阴比事原编》、《棠阴比事续编》、《棠阴比事补编》等,冯梦龙的《智囊全集》也有大量的案例。清人编纂的案例集有《补注洗冤录集证》、《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丁人可编的《刑部驳案汇钞》,全士潮等纂辑的《驳案新编》,毋庸纂辑的《刑部各司判例》,佚名的《刑事判例》,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的《刑案汇览》,周吉尔编纂的《历朝折狱纂要》,胡文炳的《折狱龟鉴补》,魏息园的《不用刑审判书》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较大的案例专集。至于收集有众多案例的个人文集和笔记,更是不胜枚举。当然,上述案例专集有些是在五代和两宋的基础上延续、补充和完善而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价值要大打折扣。特别是胡文炳的《折狱龟鉴补》,不仅卷帙浩繁,数倍于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而且在编纂体例上既前承《折狱龟鉴》,又有所突破,分类更为细致、实用,案例来源标示更为明确,编者的按语虽不是每案都有,但其叙论大多比较透彻、精当。而湘乡魏息园编撰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的《不用刑审判书》,是一部以不用刑为特征的案例汇编,取材于汉朝以来见于官书杂记的成案,而以清代为最多。所收案例共199事,规模虽然不能与《刑案汇览》、《历朝折狱纂要》和《折狱龟鉴补》相比,但这些案例都是根据本书的主题精挑细选出来的,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审判艺术。不过,本书也有两大缺憾:一是每则案例没有标题,二是没有注明所引案例的出处,不便于读者检索、查证。(https://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判词发展到明清,日渐成熟,数量与质量均前所未有。

明代的判词尽管大多已经失传,但在现存的《御制大诰》四编、《皇明条法事类纂》等法律典籍中,以及明人文集、公牍、历史档案及其他史籍中,仍保存有大量的判牍。现在可见的明代判牍集有十余种。在这些明代判词中,艺术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当首推《折狱新语》。该书为明末李清(1602—1683)在宁波府任推官时审理各类民、刑案件的结案判词。每案前用三个字书为标题,正文采用骈散结合的笔法,先叙述诉讼当事人、案由,中间夹叙夹议,援引当时律法,条分缕析,最后是断语。这些判词既是实判,切于实用,又写得文辞优美,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在判词发展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以及乾隆初叶,沿袭明代的科举选官制度,在乡试会试的第二场考判词五道。到了乾隆当政时,这种流于形式的科考骈判终于被废除。尽管如此,在清代还是刊刻了不少判词集,如李之芳的《棘听草》、叶晟的《求刍集》、樊增祥的《樊山批判》和《樊山政书》、李钧的《判语存录》、张五纬的《未能信录》、沈衍庆的《槐卿政迹》、蒯德模的《吴中判牍》、《陆稼书判牍》、《于成龙判牍菁华》、《张船山判牍》、孙鼎烈的《四西斋决事》等。清代的档案材料中,也保留有大量的判词。这些判词绝大多数为实判,形式上或骈或散,或骈散结合。其中有些如于成龙、袁枚、陆稼书、张船山、樊增祥、李钧等人的判词有唐判遗风,在叙述案情、析理援法、夹叙夹议、清新脱俗等方面,更是超越了唐判。

法学和诉讼艺术的角度看,明、清两代是我国古代断案和判词艺术走向成熟的时代。其基本标志有三:一是断案与制判更趋自觉,判词与判例大量结集出版;二是援法而判的法律意识与灵活办案的策略技巧的结合更为圆融;三是判词形式多样,判词的表现力大为增强。

(三)办案策略与制判艺术的理论总结

随着明清两代司法实践的日益规范,以及诉讼制度与诉讼艺术的日趋成熟,不少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官员及刑名幕友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与体会,自觉地对实际办案策略、技巧以及制判艺术进行理论总结,为时人和后人留下了为数不少的宝贵财富。

在办案策略与技巧的总结方面,康熙年间张我观的《覆瓮集》,乾隆至嘉庆年间王又槐的《办案要略》,万维翰的《幕学举要》(1770年),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和《学治说赘》,道光年间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以及徐栋致的《牧令书》,王有孚的《一得偶谈》等,都是驰名专著。其中汪辉祖可以说是传统办案艺术总结的集大成者。第一,汪辉祖的几本著作尽管分别写于乾隆和嘉庆年间,时间跨度较大,作者身份也从佐治的幕友上升为主治的县官,但作者对办案策略与技巧的论述是广泛而系统的。第二,汪辉祖对办案策略与技巧的论述大多深刻而独到。深刻是源于他的学理素养和诚心思考,独到则受益于他长时期多角度的办案经历与事后省思。第三,阅读汪辉祖的著作,令人怦然心动的是他的民间立场和亲民态度。这不仅表现在他对亲民的直接论述上,更体现在他对百姓疾苦的感同身受、对当事人讼累的蹙惕之心上。第四,汪辉祖对办案艺术的理论总结与实践,是他长时期潜心研读律例、体察人情、留心世事的结果。这从“律例不可不读”、“名例切须究心”、“须体俗情”、“初任须体问风俗”、“察事之法”、“客言簿”等篇中都可以得到印证。第五,汪辉祖以其过人的经历和学识,继承并发展了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就继承而言,有对息讼的青睐,对五辞听讼中“色听”的推崇,对仁恕的信守和刑求的慎重等等。就发展来说,表现为汪辉祖亲民恤民的态度、对体问风俗的重视、对当事人心理的熟悉、对吏役的使用与警惕,以及审讯和裁断案件过程中种种策略和技巧的使用。总之,有着长期幕友和主官经历的汪辉祖,在办案策略与技巧方面拥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和系统的理论总结,甚至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传统办案艺术总结的集大成者。晚清的樊增祥等人虽然也对办案艺术有着深切的认识与体会,但基本是零星地散落在其大量的批词和判词中,系统的理论总结与升华却难以望汪辉祖的项背。

在现存制判艺术的理论总结和探索方面,明人吴讷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可以说是最早的。尽管它们并非研究判词艺术的专著,但其中都专门论及了判词这一公文体裁,对唐宋以来的判词艺术有着深切的认识与精当的评论,标志着我国判词艺术发展进入了自觉与完善阶段。徐师曾在《文体明辨》中将判词列为一种独立的文体,并考察、论述了判词的沿革。吴讷的《文章辨体》在论及明代的判词时就指出:“国朝设科,第二场有判语,以律为题,其文亦用四六,而以简当为贵。”这段话如实地反映了当时科场制判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其中“简当为贵”实际上是朱元璋“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立法思想在判词制作中的体现。所谓“简”,就是文理清楚,文字简约。所谓“当”,就是以律为据,判决公允。[46]判词简当为贵原则的提出,乃是对唐宋以来判词艺术的理论总结与超越。

到了清代,制判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王又槐的《办案要略》有不少篇章就是当时各主要判词形式的制作经验和技巧。其中《论批呈词》阐明批发诉状不能滥准滥驳;《论详案》介绍如何写好案情报告;《论叙供》论述给上司的呈文中叙写供词的六种方法及注意事项;《作看》论说如何写好报呈上司核示的案件处理意见;《论作禀》论述如何向上司另文说明案情某一问题、或解释案中某一疑点;《论驳案》分析驳审案件原因及再审报核的有关事项;《论详报》论述定案后如何分别报请各有关上司衙门核办或存查。光绪年间,吏部尚书刚毅巡抚山西时,就提出了“情节形势,叙列贵乎简明;援律比例,轻重酌乎情理”的制判要求,并以此为标准,从课吏馆中择判词八十余篇,按律分目而编成判词专辑《审看拟式》,目的在于将这些符合审看内容、格式要求的判词作为同官制判的范本。全书凡6卷,卷末为幕僚葛世达所撰的《审看略论》。在《审看略论》中,葛世达对判词从文字到结构,作了详细论述。如关于判词制作,他指出:“审看乃文章家先叙后断之法。叙笔宜精要,断笔贵简严。平铺直叙,漫无断制,固属不可,然不可横亘成见,于犯供之中夹下断语;亦不可矜才使气,词意抑扬,或有意仿作,勉强牵合。一案有一案之真情,深文周纳,不特死者含冤,抑且情节失真,必致狱多疑窦,往反驳诘,贻累无穷。善治狱者,只就案犯真情形,平平叙去。而眼光四射,筋脉贯通,处处自与断语关合,语语皆为律条张本……叙完之后,加以断语,拍合律条。”严格区分犯供与断语,是中国古代制判理论与判词艺术的重要特色。

晚清的樊增祥更是在继承明代“简当为贵”原则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发展了制判理论和艺术。他在《阅洪、李两令判语书后》一文中明确肯定:“断案与办案不同,不必拘成例,当以简当为主。”[47]在《批澄城县培令林词讼册》中也说:“判断皆简洁了当,斯为老手,斯为好手。”[48]在《批安康县详》、《批石泉县词讼册》、《批韩城县张令瑞玑词讼册》和《批署白河县培令词讼册》等文中,樊增祥进而提出了“周到”、“明快”的制判原则。[49]更为重要的是,他在《批扶风县谭令词讼册》和《批蒲城县增令士刚词讼册》中认为,“叙述供判,皆文章也。其无材料者,必作不长。但事敷衍者,说来必不恳切”;“听讼与作文同是一理,不能文者,尽气毕力作不满三百字,能者一题数艺仍沛然有余”[50]。意在强调要做好判词,须脚踏实地,在案件调查与审讯过程中下工夫。

由此可见,清代司法官员对制判艺术的理性认识的确是大大地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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