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宋元时期,尤其是唐宋,乃是我国传统诉讼艺术的繁荣发展时期。但从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看,该时期的诉讼艺术发展并不平衡。就时代而言,两宋的诉讼艺术成就奇峰耸立,其他各代则如群山拱卫;以形态而论,该时期引人注目的是当事人诉讼艺术的操练、勘验艺术的高峰、判词艺术的兴盛和判案艺术实例的收集、汇编,其他方面则相对逊色。
(一)诉讼艺术的操练
北宋以前,有关当事人诉权启动与诉讼推进艺术方面的实例如今难觅踪迹,甚至间接资料也极为罕见。但两宋的相关记载却频频见诸士大夫们编写的文集、方志、小说笔记甚至官方典籍。北宋中叶,江西已经有讼学存在了。“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26]南宋桂万荣担任江西余干县令时也发现民间讼学之风很盛,在学习《邓思贤》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讼学教材《公理杂词》,“今吉、绮等府书肆有刊行《公理杂词》,民童时市而诵之”[27]。因其每句四字写成,读起来朗朗上口,故又称《四言杂字》。宋末元初人周密(1232—1308)记载:“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又闻括(浙江处州)之松阳有所谓业嘴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诤诤者焉。”[28]由此可见,在江西、浙江一带的民间,都有专门从事教授讼学及传授辩捷的人和社团组织。
宋代民间业嘴社的出现和讼牒法之书的刊行印卖,对普及辞讼知识、百姓学讼提供了方便条件,同时也使讼学专业化、理论化、程式化,它表明宋代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等诉讼艺术不仅已引起社会(至少是江南)的广泛重视,而且已发展到了一个高级阶段。
随着讼学的兴起,在江南民间出现了专以指点词讼和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官府称其为“健讼之人”。其中既有“专以教唆词讼,把持公事为业”的讼师,也有以嚣讼射利的土豪恶棍。这些以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词讼业务,对官吏的枉法曲断,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官府视讼师如猛兽,在案件的处理中,不少官吏首先就把矛头对准代讼人。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卷十三中就有不少篇章针对“教唆词讼”者。胡太初在《听讼》中也说,对“专以教唆问讼,把持公事为业”的人,“若有犯到官,定行勘杖,刺环押出县界,必惩无赦”[29]。
(二)勘验艺术的高峰
我国的法医检验具有独特的风格,并且源远流长。《礼记·月令》就有“命理(治狱官)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中,发掘得大批秦简,其中有一卷“治狱案例”是记载法医检验的珍贵资料。这项重要发现,证实我国在战国和秦代不仅已确立有法医检验制度,而且其法医检验技术和艺术已达到相当的成就。唐宋已建立了严密的法典,对法医检验已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促使人们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从而促进了法医学的成熟。其标志就是1247年宋慈《洗冤集录》的问世。这部著作可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1602年写出的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早了整整355年。
《洗冤集录》除了载有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外,在法医学和司法勘验艺术领域有着重大的贡献。举其要者有:(1)搜罗和总结出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具有相当的医学水平和艺术技巧,是本书中最精彩部分。如采用明油雨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卷二),这是最原始的紫外线照射检验法。(2)对“尸斑”和尸体腐败等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3)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的特征及辨识技巧。(4)明确区分“手足他物伤”(钝器伤)与“刃伤”两大类机械性损伤,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书中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这些鉴别至今仍有现场指导意义。(5)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对于毒理学有许多贡献。(6)书中(卷三)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尽管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此外,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高的破案水平。
(三)判词艺术的兴盛
可以想见,人类早期的司法审判结果基本上是由负责裁判案件的权威人士当面口头宣布的。但自从文字产生并推广以后,司法裁判的结果便逐渐用文字记载下来了。这便是后来所谓的判词。《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汉代郑玄引郑司农语:“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唐代贾公彦疏:“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也就是说,周代的“读书”如同汉代的“读鞫”,都是指行刑时向被告宣读判决书。目前所见最早的判词是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所发现的西周晚期青铜器上所刻的《匜》铭文。这段铭文记载了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处理经过,引述了法官伯扬父针对被告牧牛作的判决。判词关于定罪科刑,本刑当如何,减轻后当如何,很有分寸。但它实质上只是判决内容的简单记载,而非自觉的文体意义上的判词。唐代以前,判词保留下来的极少。这一时期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从仅存的数则来看,虽然严格说来只是司法判决意见,并非正式的判词,但其潜在影响不可忽视。其前面部分简要陈述案情,后面部分是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但重点在论述判决的理由,说理充分,逻辑性强。这在后世的判词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当然,这些判词所体现的以《春秋》经义断狱的思想和精神,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具有更大的影响,它直接促成了中国古代道德的法律化。
唐宋是中国古代判词的兴盛期。现今保存下来的唐代判词,有专集、有汇编,篇目不少。张鷟的《龙筋凤髓判》4卷79篇,白居易的《甲乙判》103篇[30],《文苑英华》从卷503至552的50卷中,共收唐代判文一千二百多道,分为乾象、律历、岁时、雨雪、仇、水旱、灾荒、礼乐等七十多类(《全唐文》所收判词也主要从《文苑英华》中移录)。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大约三十道判词,另外还有散见于个人文集中的。唐代判词保留下来的大部分为拟判,形式上多为骈体判词。(www.xing528.com)
对于唐代判词,从宋代起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洪迈就对追求骈俪的唐判颇有微词。相比之下,他更喜欢宋代的散判;唐代骈判中则更喜欢白居易“甲乙判”[31]。徐师曾也认为:“(唐判)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32]当代则有论者认为,敦煌判词相对于《龙筋凤髓判》,无堆垛故事之嫌;比起白居易“甲乙判”来,又平添了几分文雅。行文也是用四六句,主题重在明辨事理;论证合乎法理,切乎人情,为唐代判词中的上乘之作。[33]这些评价都有得有失。唐判的骈俪之体虽然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龙筋风髓判》典故过多,让人难以产生亲近感,但它们寓典于理,开启了判词注重说理的先河。而且唐判追求行文的流畅顺朗,音韵的和谐铿锵,读起来朗朗上口,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些事实上对后来的判词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和敦煌判词残卷其实代表了唐代判词艺术发展的三个阶段[34],其总的趋势是从艰深走向平易,从堆垛典故转向直接说理,从辞理丰赡走向析理援法。更重要的是,这一发展趋势借助于宋代的散判这一中介,一直延伸到了晚清。
宋代判词,经过一段努力,革除了骈体用典的陋习,恢复并发展了秦代的散体。在这方面,北宋中期宋哲宗元符年间福建仙游人王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第一个用散文体写判词,徐师曾给予高度评价:“唯宋儒王回之作脱去四六,纯用古文,庶几乎起二代之衰。”从判词艺术的角度讲,王回的判词尽管不属于上品,但他对判词写作的发展,确实作出了转折性贡献。
在王回以后的一百多年产生了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判是南宋一种特定的文体。现存书判,有收于《宋文鉴》的王回书判2篇、《名公书判清明集》中475篇(除少量行政公文和告谕文榜外,主要是司法裁判文书)、《后村先生大全集》中《名公书判清明集》未收录的刘克庄书判24篇、《勉斋集》中黄榦所作36篇、《文山全集》中文天祥所作5篇,《文体明辨》中也有几则,此外还有散见于宋代史籍中者,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附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所录“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状”等,也具有司法裁判的性质。
宋人判词保留下来的绝大多数为实判,且由唐代的骈体改变为散体。散判重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分析,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语言质朴,适用性强。在制判中,宋代判词除了保持唐代判词重视分析、说理,文字表达准确、精练等特点外,由其实判、散判的性质决定,判词中还具引法律条文,引律为判。总的来说,宋代的散体书判为明、清两代的判词写作开辟了新的途径。
与唐宋不同,元代科举既不试律,也不试判,自然谈不上对判词的重视。但元代的《断例》也编纂了不少司法文书,其中包括一些判词。
(四)判案艺术汇编
从夏商到隋唐的约三千年左右的时间里,不难想见曾产生了多少案例,可惜一直没有人予以收集、整理,从而大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亡。直至五代末和宋代初,和凝父子才第一次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疑狱集》一书。随后,宋代出现了更多的治狱之书,如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1200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1211年)等。
《疑狱集》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五代和凝原编撰二卷,入宋后其子和续撰二卷,共四卷,系作者辑录历代各种疑难案例而成。其内容有的是称赞法官善于审断,有的是褒扬采证取供去伪存真,有的是强调侦勘检验必须深入,有的是告诫辨析疑狱须敏锐细致。因此,该书成为古代司法鉴定和慎刑善断艺术方面的名著。此书后来又有明代张景《补疑狱集》6卷,清代咸丰元年(1851年)金凤清又增辑疑案30例。《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所收《疑狱集》正是这几种成果的合集。[35]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乃南宋郑克认为和凝父子所辑《疑狱集》多有遗漏,因而采摘旧文、补其缺失,并加适量按语评议而成。此书的文献价值和艺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大大补充了和凝父子《疑狱集》案例收集方面的不足,二是分门别类更为细致、科学和实用,三是郑克结合自己的经验与体会,增加了大量的按语,对中国历史上有关勘验、断狱方面的经验与智慧作了较为详细、独到的总结与论述。就后者而言,它可以说是对我国诉讼艺术的第一次理论总结与研究。
《棠阴比事》是继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与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记述诉讼活动的书籍,乃南宋鄞县桂万荣依据《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二书所载疑难案件选辑、类比而成。书名中的“棠阴”即“棠荫”,取自《诗经·召南·甘棠》,比喻清官去官后犹有遗爱。“比事”二字,据桂氏在“序”中说,是“比事属词”的意思,也就是排比事类(把相似、相近或相关的事项排列在一起)、连缀文辞的意思。原书包括“向相访贼”、“钱推求奴”,“曹摅明妇”,“裴均释夫”、“程颢诘翁”、“丙吉验子”等144例,统以四字一句标题,每两句合为一联,合辙押韵,共编为72韵,颇便记诵。明代景泰年间(1450—1456),海虞人吴讷删去书中内容上相类似和重复的部分,仅留存80例,另增补遗24例,合共104例,并重新按刑狱轻重编排,最后增加4条作为“附录”,仍题为《棠阴比事》刊行。这就把桂万荣原编本《棠阴比事》的特色及长处去除殆尽。从诉讼艺术的角度说,桂万荣原编本《棠阴比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面所说的排比事类、连缀文辞、合辙押韵、便于记诵;二是书中反映侦破智慧的案例十分突出,如“彦超虚盗”、“道让诈囚”、“柳设榜牒”、“杨津获绢”、“裴命急吐”等。这些案例虽然都出自《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但由于该书比较简赅,且标题四字一句、两句一联,因而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
总之,和凝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和桂万荣的《棠阴比事》这三本案例汇编,它们既是一脉相承的,又各有千秋,并在总结和凸显办案艺术方面逐渐走向深入。特别是郑克在《折狱龟鉴》一书中,不仅搜集了上起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历代有关平反冤滥、决奸慝的案例故事,而且以案例后附加按语的形式,对古代诉讼艺术尤其是办案艺术作了精到的评论和理性的总结。此外,李元弼的《作邑自箴》、朱熹的《约束榜》、黄震的《词诉约束》、胡太初的《昼帘绪论》等著作对告状格式及断案经验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总结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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