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秦诉讼艺术的奠基
先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初创时期,也是我国诉讼艺术的奠基时期。特别是皋陶的司法理念和断案艺术,五声听讼的理论与实践,以及邓析对诉讼艺术的实践与传授,构成了这一时期诉讼艺术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对后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皋陶的司法理念与断案艺术
有学者曾认为,中国“法”起源于诉讼审判。[7]这一观点不一定符合史实,但根据现有的史书记载,我国早在黄帝时期的确就有了法和诉讼活动。例如《汉书·胡建传》有“黄帝李法”之语,苏林释“李”作“狱官名也”,孟康说《李法》是“兵事之法也”,颜师古则通合两说:“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8]可见,黄帝时期的《李法》乃是一部军法,狱官也是集征伐和审判两任于一身。同样的,黄帝时期也有了诉讼活动。根据《说文解字·廌部》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又说:“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许慎接着写道:“薦,兽之所食草,从鹿,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黄帝曰:‘何食?何处?’曰:‘食薦。夏处水泽,冬处松柏。’”相传黄帝曾用这一能明辨是非曲直的神兽来决断疑狱。
皋陶作为尧舜时期的立法者兼首席法官,在我国历史上和人们的心目中乃是法律的化身,是“司法之圣”。据《尚书·大禹谟》记载,舜帝曾这样夸赞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的回答是:“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段话是皋陶长期司法经验的结晶,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他以刑罚引导民众向善的司法理念和断案艺术。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罚弗及嗣,赏延于世”。意思是刑罚不株连到行为者的家人、子嗣,而赏赐则可以延续至后代,惠及子孙。虽然后人并没有时时严格地遵循皋陶的这一司法理念,曾出现过“族株”和“连坐”等罪名,但总的来看,“罚弗及嗣,赏延于世”经常在指导或校正着人们的司法行为,甚至出现过“罪治五六”的恤刑慎罚思想。[9]
二是“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皋陶认为,如果是由于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比较严重,也是可以宽恕的;相反,假如是故意伤害他人,即使是轻微的后果也要严惩。这一思想不仅成为汉代董仲舒等人“春秋决狱”中“原心定罪”的主观归罪原则的先导,而且比“原心定罪”的思想更为准确、适当,甚至它与今天刑法中的犯罪动机理论也非常相近。
三是“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意即如果一个人的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就宁可从轻发落;如果一个人的功劳有可疑之处,则宁可相信功劳是真的,给予重赏。这一观念虽然与今天的“疑罪从无”思想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几千年前已有这样的司法理念,的确难能可贵。
四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皋陶认为,为了不冤枉无辜,宁愿放过可疑而难以查实的重罪之人。这一理念或原则比“罪疑惟轻”更进一步,甚至与今天的“疑罪从无”思想也没有什么差别。
皋陶的上述司法理念都是他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它们开启了我国延续几千年的“慎刑”思想,并为我国古代诉讼艺术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活动空间,而且它们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微妙的司法心理与司法艺术。皋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认识到,如果司法活动中始终贯彻这种宽和、慎刑的精神,就会获得民心,人民也会因为感激而积极向善,不再触犯刑律。此所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二)五声听讼艺术的形成(www.xing528.com)
早在西周奴隶制时代,我国古代就已形成了“五声听讼”的制度。《周礼·秋官·司寇》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目眊然)。”
我们之所以说“五声听讼”方法是一种艺术,就在于它是直接在现实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升华而来的,并且必须依托于听讼主体丰富的心理知识、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运用。且看“子产闻哭识奸”:
(春秋)郑子产晨出,过东匠之闾,闻妇人之哭,抚其御之手而听之。有间,遣吏执而问之,则手绞其夫者也。异日,其御问曰:“夫子何以知之?”子产曰:“其声惧。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10]
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对其亲人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应当是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惧而不哀”的哭声所表现出的是恐惧心理而非悲哀感情,因此值得怀疑。在本案中,子产如果没有相应的心理知识和社会阅历,没有对哭声的职业敏感,就不可能破获该案的真相。
从现存的资料来看,先秦时期有关“五声听讼”艺术的理论和案例虽然还很有限,但对后代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可以说,它们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我国传统诉讼艺术的基础,并确定了其后诉讼艺术的大致走向。
(三)邓析对诉讼艺术的传授
邓析(前545—前501)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人,也是中国律师的鼻祖。他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助民众进行诉讼。《吕氏春秋·审应览第六·离谓》有云: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这说明邓析的法律教育非常兴盛,门庭若市。其教学内容主要偏重于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等诉讼艺术:“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11]“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12]
邓析还把他所掌握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运用于现实生活和诉讼实务当中。“郑国多相县(悬挂)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平放在地上)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斜靠在地上)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13]在本案中,邓析充分利用汉语一词多义的特点,跟郑国执政子产玩起了文字游戏:令无悬书,我就把书平放;令无致书,我就把书斜倚。这不仅说明邓析善于应对,而且表明邓析并没有违背法令,它只不过是利用法令规定不周详的事实,而钻了法律的空子。“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14]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很难同时满足对立双方的对立请求的,但在这个案例中,邓析分别利用得尸者贪求赎金的心理和“莫之卖”的事实,以及死者家人(富人)求尸心切而又“莫之买”的状况,居然能够理直气壮地“吃了原告吃被告”!
总之,先秦诉讼艺术初步奠定了我国传统诉讼艺术的基础,特别是皋陶重德慎刑的司法理念与实践,以及该时期所提出的“五声听讼”方法,为传统诉讼艺术奠定了一个总的基调,其后历代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艺术基本上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而邓析的诉讼实践以及当时官方的态度则从正反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了其后数千年的法律制度和诉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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