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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艺术:法律处理纷争的独创方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感性与理性,乃是艺术与科学划江而治的两大领地。诉讼科学是指作为诉讼行为规范的制度、创设和适用诉讼规范的技术以及对这些制度和技术予以理论省思和前瞻性探索的学理。诉讼艺术作为诉讼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既不同于诉讼技术,也不等于诉讼技巧。诉讼技术属于诉讼科学的范畴,而诉讼技巧只是诉讼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诉讼艺术:法律处理纷争的独创方式

一、艺术与诉讼艺术

所谓艺术,乃是“人类情感和想象为特性的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通过审美创造活动再现现实和表现情感理想,在想象中实现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的相互对象化”[1]。由于生动具体的形象和独特的创造性(独创性)是各种艺术形式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特征,因而“艺术”一词常用来比喻具体可感的、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如某个人的菜做得很好、很有特色,我们就说他的菜做得“很艺术”。无论是就“艺术”的本义还是在其比喻意义上,我们都可以说,独创性越强,艺术性就越高。而诉讼艺术(含审判艺术)就是指在各种诉讼实践活动中,诉讼的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纷争的方式和方法。[2](www.xing528.com)

人们通常把诉讼仅仅视为一门科学,或者是把诉讼艺术等同于诉讼技术或诉讼技巧。其实,“科学”乃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和逻辑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的核心与本质要求是逻辑或理性,更准确地说,科学尽管也需要想象和创造,但科学本质上是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感性与理性,乃是艺术与科学划江而治的两大领地。“技术”一词常常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能力。至于“技巧”,则是指较高的、熟练运用技术的能力,它常常带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于“技术”往往强调其工艺操作的“程序性”,是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再现或重复的,因而与强调灵感和独创的、通常不可由其他人重复的“艺术”区别开来。而“技巧”是指具有较高的熟练运用技术的能力,并带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可视为一种“艺术”。“大凡一门手艺,熟能生巧,妙悟于宇宙中的大道,技术就变成了艺术。如庄子所谓庖丁解牛或轮扁斫轮那样,就是生动的例子。”[3]诉讼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诉讼科学是指作为诉讼行为规范的制度、创设和适用诉讼规范的技术以及对这些制度和技术予以理论省思和前瞻性探索的学理。诉讼艺术作为诉讼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既不同于诉讼技术,也不等于诉讼技巧。诉讼技术属于诉讼科学的范畴,而诉讼技巧只是诉讼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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