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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因与思想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是在封建制确立的过程中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制度遂应时而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因与思想

二、成因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什么要建立监察制度,而且特别重视司法监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政治和思想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政治成因

尽管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中国就进入了奴隶社会并建立了奴隶制的国家,历商、西周,迄于春秋战国之际,奴隶社会历时长达一千六百多年,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制度虽然发达,虽然它也曾孕育了若干监察因素,但严格地说,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并没有建立对国家机关和官僚的监察制度。而且,由于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如商和西周,在经济上实行奴隶主贵族的井田制——一种不能轻易转移的呈冻结状态的土地所有制,在政治上则实行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一种同样不能轻易转移的僵化的权力交替制度,因而,中国奴隶制的国家既没有迫切的需要也没有可能来建立监察制度。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并没有出现。

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是在封建制确立的过程中出现的。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由于铁制工具、牛耕的使用推广以及水利事业的发展,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开始崩溃,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封建经济逐渐产生发展,我国的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战国时期,封建的生产关系代替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井田制被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代替。生产关系的变革引起了上层建筑的深刻变化,生机勃勃的新兴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运用其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做了两件大事。一是废除了奴隶制的分封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一体化的郡县制度。这一郡县制度完全不同于奴隶主贵族的分封制,在分封制下,采邑是奴隶主贵族的世袭领地,国君不能随意废除,而郡县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行政区域,郡县的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免,有一定的任期,对郡县的重大事项无权擅自处理。中央直接控制着郡县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大权,这就使中央集权成为了可能。二是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了封建的官僚制度。“世卿世禄”制度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世袭的僵化的权力交接制度,而封建的官僚制度是“世卿世禄”制的对立面,它与世卿制度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官僚由中央政府任命并可随时撤换,官僚在任职期间只领取俸禄、不享有封地,而且任免官僚时也讲究官僚的能力和治绩。

战国和秦是封建制度草创和确立的时代,其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正初步形成,国君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政大权。由于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广泛地推行郡县制度,便产生了种种政治的需要:(1)需要对君主任免的内外官僚进行严密的控制,以确保其对国家和对君主本人的忠诚;(2)需要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3)需要确保中央对地方郡县的控制,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制度遂应时而生。可以说,封建的监察制度是在反对奴隶制,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和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秩序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它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二)思想成因(www.xing528.com)

1.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是古代监察制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

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政治思想的代表法家,曾经多次论述了建立封建监察制度的必要性。战国后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指出:“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撮万目而后得;一一撮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16]所谓“不治民”,并不是真的不治民,因为治民是封建国家的终极目的。韩非的意思是说:通过治吏来治民,犹如纲举而目张,因此,关键是在于治吏。如何治吏呢?韩非又提出了君主集权的法、术、势理论。按照这套理论,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17]。这里,治吏的核心问题是监督官吏守法,以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当然,这种对于官吏的监察权只能由君主掌握,“此人主之所执也”。但是,在一个疆域如此辽阔、机构如此庞杂、官吏如此众多的帝国,仅仅依凭君主一人之力实施监督是不可能的,“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18]。而且,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在管辖关系基础上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不足的,“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临不可”[19]。这样,建立与行政机关事不“同体一者”的监察机关来对百官实施监察就成为了一种需要和可能。战国晚期比韩非略晚一些的著名法家、秦始皇的主要谋士和重臣李斯也有过类似的论述,他说:“夫全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20]此处的“督”是监察,“责”是处罚。去掉此段话中夸张的部分不论,其中的道理是讲得很明白的,正是在此套法家理论的指导下,秦国首先建立起了封建的监察制度。“汉承秦制”,其后历代封建王朝均袭而不废,并不断加强。

2.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亦是促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的又一思想成因,而且,它更是促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两千多年漫漫历史中发展演变的思想主因。

先秦儒家的“尊王”、“大一统”、“德主刑辅”等思想内容本身就与法家的思想相通或者相同,儒家与法家除了相异的一面外,亦有趋同,即互相吸收、互相影响的一面。然后,我们再从历史发展过程来考察,我们知道,战国、秦以及西汉初年,处于地主阶级上升期的封建统治者,大多奉行“法治”,不用儒术,而以秦为最典型。但是,讲究“法治”的秦王朝,偏偏短命而亡,这不能不使继秦而起的西汉王朝新统治者深思,感到仅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治国之指导。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实际上也就是以道家之所长来补法家之所短。这种思想对于经济凋敝、百业荒疏、民生艰困的汉初社会经济的恢复无疑是有益处的。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不利于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也不利于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因此,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和政治的发展,封建统治者为了解决上述矛盾,便进一步谋求一种既不像法家那样激烈,又不像道家那样消极,而又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来作指导。直到汉武帝时,终于接受儒士董仲舒等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但这时的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家,所谓“罢黜”并不是简单的罢黜,而是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结合了道家、阴阳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观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而形成的新儒家。其主要内容包括:(1)“三纲五常”说,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1]伦理体系;(2)“天人感应”说,导引出“君权神授”的政治体系;(3)“德主刑辅”说,谓上天“任阳不住阴,好德不好刑”[22],是为统治之方法论体系。经过董仲舒的加工改造,终于形成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思想的体系。

而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随之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从此以后,历朝历代种种维护“三纲五常”之类的封建伦理规范便不断入律,诚如清代皇帝所言,“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23]。二是从儒家的传统出发,将“明德慎罚”[24]、“德主刑辅”[25]等作为统治人民的主要方法,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6]。实际上仍然是德刑并用,当然,从理论上讲,用刑还是强调“慎刑”、“适中”。儒家的“明德慎罚”、刑罚“适中”等思想,反映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确立严格的复核或复审程序。明清会审判度的形成与发展,皇帝亲自参与录囚,尤其是执行死刑,须由皇帝批准,由监察官监决死囚等等,诸如此类司法活动中司法监察的加强,都可以在儒家思想中找到其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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