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审批词的内容与结构
再审案件批词,包括对申请再审的批词和再审程序中的批词两大类。
(一)对申请再审的批词
在案件初审终结后,当事人可以继续向原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司法官一般须明确作出答复,从而形成了第一种对申请再审的批词。在这类批词中,不能简单地批准或不准,而是需要详述理由、根据,使批词具有说服力。
在初审判决后,当事人如不服,亦可逐级上控,对于当事人的上控,司法官亦须明确作出答复,从而形成了第二种对申请再审的批词。这种批词中,一类是不准予上控的批词,另一类是准予上控的批词。(www.xing528.com)
首先,准予上控的批词,其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原判存在的问题,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适用法律有误,对其需详细列举,并展开驳诘,针对的是原审判决;另一部分为裁判结果,要么要求原审机关再审,要么批令其他司法机关重审,要么提审,等等。
其次,不准上控的批词主要采取一边破一边立的写作方法,在驳诘申请人的申请及理由基础上,阐明原判无误,维护原审判决的法律效力。由于这类批词重在驳诘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而不是原审判决,因而与准予上控的批词显然有很大的不同。
(二)再审程序的批词
再审程序的批词,是针对原审禀、详而作出其是否合法、合理的判定,从而形成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再审程序的批词,需要明确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情理、有无可靠的证据证明,原审对案件的定性、分析是否正确以及原审的裁判是否公允、恰当等内容。因此,从内容上看,再审程序的批词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批明终结案件的批词,第二种是重新审理案件的批词,第三种则是批结案件的批词。再审程序的批词不同于对申请再审的批词,这是因为这类批词针对的不是当事人的申请,而是下级司法机关的禀、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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