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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批词的内容与结构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批词所针对的事项存在着差异,因而其内容和结构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色。与此相适应,批词的内容和结构则随裁判结果的不同而异。此类批词中着重说明原告无程序权的事实与根据。

初审批词的内容与结构</p>

一、初审批词的内容与结构

初审案件中,批词主要适用于对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诉讼程序请求的裁决。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初审阶段除了原、被告可以向司法机关递交呈词、禀词外,调解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禀词,保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递交保状,就有关案件的程序问题提出请求。司法机关对这些书面请求,一般都需作出书面批示,从而形成批词。这些批词是明确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定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书。由于批词所针对的事项存在着差异,因而其内容和结构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色。

(一)是否准予受理的批词

是否准予受理的批词,是司法机关对原告的起诉作出的批示。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种:准于受理的批词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都必须明确裁判结果:准予或不准予受理起诉。与此相适应,批词的内容和结构则随裁判结果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裁决准予受理的批词简洁,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则必须具体阐明不准予受理的理由与根据。

1.准予受理的批词

当事人递交呈词(或禀词)后,只有得到司法官批示准予受理,案件始能进入审理程序。准予受理的批词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确认。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便严格地实行诬告反坐、教唆词讼及抱告等制度。在准予受理的情况下,批词往往极为简练,甚至往往是一字或数字之批,司法官可谓“惜墨如金”。

清代巴县档案中,准予受理的批词就有:“准唤讯”、“候讯”、“准拘讯,如虚坐诬,代书并究”、“候唤讯详”、“候讯毋渎”、“准添唤讯”、“准唤讯追”、“仰差随堂带讯”、“据详已悉,候提讯明确,缉拿娄五等到案讯究”、“候验并讯,如捏定责”、“准拘讯”、“准讯究”、“候讯法究,毋得捏渎”、“候质究”、“姑候唤讯查断”、“候查夺”、“已经差唤,毋渎”等。但有些批词则在批明“准予”受理的情况下,还同时明确了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为案件进一步审理做了准备。在清代巴县档案中,此类准予受理的批词并不少见。例如,“准拘讯。尔等敢于具禀蠹约,自然公正,可以办事。现在牢务纷繁,即着充乡保踊跃办公。该房即发执照,毋许刻延”。又如,“恩亲不养,罪逆已多,又因钱财多寡,手足互争,不遵众剖,情更可恶,准即拘究,词存”。再如,“余贵身充捕府班役,既已奸宿宋氏,复行抑勒卖奸图利,淫恶已极。袁理系何衙门快头,其窝顿流娟,亦应一并拘究,未便轻纵。将一干犯证解县候讯,以凭分别究惩”[23]。在樊增祥制作的大量批词中,更是如此。例如:

“批雷刘氏呈词”:

据称尔孙女莲娃,被其干娘王氏,于除夕前一日,引至伊家,卖与粮道巷金姓。查尔祖孙二人,相依为命,正当团年之时,何以任外人引去。自除夕至今已七十日,王氏与尔近在同城,尔又有三十岁之子,无难亲身往接。若王氏藏匿支推,即应早来控告,何以直待其嫁卖之后始行究追?核阅来词,恐系尔既卖复翻,情同放鸽,惟王氏亦决非好人,姑准一并唤案惩究。[24]

准予受理案件的批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在写法上是十分灵活的,只要明确准予受理即可。

2.不准予受理的批词

不准予受理的批词,其内容一般分为两部分:一为理由,二为裁判结果。根据不准予受理的理由不同,这类批词可分为如下几类:

其一,对所谓“小事”,即所控事项太细小、琐碎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这类批词只要明确所诉之事属于小事,即可批明不准。这是因为对于“小事”的界定,在封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无严格的界线,司法官灵活掌握的幅度较大。例如:

“批陶致邦呈词”:

胡说八道,尔之妻女不听尔言,反要本县唤案开导,若人人效尤,本县每日不胜其烦矣。不准。[25]

其二,管辖不合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管辖不合既包括地域管辖不合,又包括级别管辖不合。案件审理中程序法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因而批词中只要明确案件的管辖不合,即可批明不准。例如:

“批姬柄禀词”:

尔有禀词,何处不可呈递,偏偏寻著本县。试问咸阳案件,与我何干?仍不准。[26](www.xing528.com)

其三,原告无实体权利因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这类批词由于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因而批词须详细、具体地阐明原告无实体权利的事实、理由、根据,使当事人信服。例如:

“批雷五时呈词”:

尔为尔子聘季生连之女为媳,未过门而尔子夭亡,不得谓之为子媳也,今季生连将女另嫁,理所当然。该女并非雷门之妇,尔何得希李姓之财?不准。[27]

其四,原告无程序权利不准予受理的批词。此类批词中着重说明原告无程序权的事实与根据。例如:

“批杜槐枝呈词”:

尔年甫三十一岁,何以尔孙杜进财,娶妻身故,且有曾孙二人。其为冒充祖父无疑。不准。[28]

其五,书状不合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这类批词中,着重阐明当事人所具书状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改正。例如:

“批杨得盛呈词”:

尔妻张氏,如系正经妇人。张四何能忽然诱拐?必系平日往来私识,乘尔出外窃负而逃。而尔平时不能管束,亦可概见。据称尔出门十日,及至回来遍找无踪。昨始询明,被张四诱拐等语。此语是何人向尔说来,此等要证,何以词不列名分投厥事情,尔图财纵奸有之,卖妻复诲亦有之。此呈殊不足信。著将询何之人,切实指出备质,其师古权等,并不知张四拐匿之情,何须列人词内?候禀覆至日,再行核夺。[29]

准予受理和不准予受理的批词之所以存在简与繁的不同,是因为封建法律在严禁诬告的同时,又规定了司法官告状不受理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国家司法职能的实现。

《大清律例》规定了严明的告状不受理的法律责任,即:“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结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这种通过立法强化司法职能的做法,客观上便要求司法官吏对不准予受理的案件批明具体理由,以利于防止推诿现象的发生。

(二)案件审理程序的批词

在初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可以具呈(或具禀)提出请求,司法机关则必须给予答复。对当事人的请求,司法官一般不是简单地予以答复了事,而是要对案件的有关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从而形成初审中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的批词。有的批词重在处理程序问题,有些批词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和解息讼或原告要求撤销起诉或地方乡绅、亲朋、族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要求终结案件的息词(或禀词),司法官须批“准”或“不准”息讼以明确诉讼程序。准予息讼的批词一般较为简单,只批“准,遵结存”字样,有些批词也同时对调处人作一番赞扬。例如:

“批朱鉴等息词”:

二女同居,志不相得,最易吵闹。今以地兑房,妯娌分为两院,可谓善于调处。票销,遵结存。[30]

不准息讼的批词一般必须在批明不准的同时,阐明理由。例如,据清代巴县档案载,针对族邻周远仁等就周智安等开挖煤案所具息状“为呈恩赏息,以全和睦事”,县正堂所作批词为:“官禁煤洞,私行开挖,殊属不法。尔等何得混渎和息?原差即拘齐人证报审,以凭究处。结掷还。”[31]对私挖煤洞的违法行为不能和息。批词表明:违法的调解,官府不承认其效力。

中国封建法律严格维护封建司法权的完整性。《大清律例》明确规定:“民间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恤、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保查明呈报,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如有不经亲审批发结案者,该管上司即行查参,照例议处。”同样,对申请息讼的准许权,也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当然,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官推崇调处息讼,不准息讼的批词是较为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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