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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判、实判与花判:判词的制作方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拟判事实是假定的案件事实,因而拟判的制作,并非为了解决争讼事件,而是为了表明制判者运用法律、法理分析问题的能力。(二)实判实判是司法机关针对具体的争讼事件作出的裁判。实判代表的已非制判者个人的意志,而是一种国家意志。实判中的事实是判词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拟判、实判与花判:判词的制作方式

二、拟判、实判与花判

以判词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将判词分为拟判、实判和花判三种。拟判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制判者就一定的事实以判词的形式表明自己的观点,对特定事件进行的法律判断。实判是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规定,对争讼事件作出的裁判。花判则是作者根据文学作品的主题需要,针对特定的故事情节拟制的裁决与判断。

(一)拟判

拟判是以事先拟订的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判词。拟判事实是假定的案件事实,因而拟判的制作,并非为了解决争讼事件,而是为了表明制判者运用法律、法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拟判的制作中,重在运用法律分析给定的拟判事实的性质,评判曲直,论证事理。例如:

“司马斩杀校尉案”判词:

甲与戎战,司马曰:“所遇有隘,毁车以为行。”甲所嬖校尉不肯,司马斩之以殉。军正奏其专杀。

对:受命以出,一鼓作气。惟师在和,七战皆获,衅而动者,谓之军志,相时设教者,是曰武经。甲惟理戎,兴兹薄伐;司马决胜,以先启行。彼徒我车,惧其侵轶;凿门受脉,陈其教令。既遇隘而难进,请为行而制敌。校尉不肯,斩之奚伤?违其毁车,有类荀吴之嬖;是称乱命,以戮晋卿之仆。奏以专杀,斯则不然。[18]

这道判词具有军法制裁性质。判词对司马斩首违抗军令的校尉这一行为是否为专杀,作了分析论证。判词援用军事史中的著名典故,说明了军事行动中决胜战术的重要性以及令行禁止的必要性。从而得出了司马斩首违抗军令的校尉并非专杀的结论,判决司马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拟判的不足与缺陷也是明显的,除“中间判词”外,这类判词大都是在假定的法律事实范围内作判,就判词内容而言,事实漂浮于判词之外,制判者囿于给定的事实,拟具分析、处理意见,拟判虽然重视法律适用和法理分析,但往往忽略了对事实的认定与证明,从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二)实判

实判是司法机关针对具体的争讼事件作出的裁判。由于实判是司法官依职权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一经确定便受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保护。实判代表的已非制判者个人的意志,而是一种国家意志。(www.xing528.com)

与拟判相比,实判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从主体上看,实判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具体的争讼事件进行裁判,作出的对具体事件的处理决定,是国家活动的产物,体现着国家的职能。第二,从性质上看,实判是国家司法活动的体现,实判属于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档案的作用。第三,从内容上看,实判不但基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且这种案件事实是活生生的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这种案件事实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某一事件,要么是某一行为,对其进行法律判断、评价,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第四,从形式上讲,只有在实判的制判过程中严格体现法律要求,判词才能有效,而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第五,实判所依据的制判事实并不是假定的事实,实判所依据的制判事实是制判者通过诉讼活动查证、认定的事实,因此,实判中查证、认定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程度便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就没有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案件事实真实是法律适用正确的必要前提。实判中的事实是判词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由实判的文书性质所决定,实判必须遵循固定的格式和结构,以便保存和管理。

实判应当建立在合法的诉讼程序基础上,将具体法律规定适用于争讼事件。所以,实判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体现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准则,裁判案件中的争执问题。例如:

“不当检校而求检校案”判词:

张文更父(亡),张仲寅以堂叔之故,陈理卑幼财产,意在检校,揆之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又准敕:州县不应检校辄检校者,许越诉。此又关防过用法者也。今张文更年已三十,尽堪家事,纵弟妹未及十岁,自有亲兄可以抚养,正合不应检校之条。张仲寅仗义入词,公耶?私耶?向尝谗间其母,致与父相离,今复扰乱其家,使不得守父之业,岂非辜灾以报仇,挟长以凌幼,用意何惨哉!法不可行,徒然扰扰,但见心术之险,族义之薄,天道甚迩,岂可不自为子孙之虑也哉!今仰张文更主掌乃父之财产,抚养弟妹,如将来或愿分析,自有条法在,余人并不得干预。[19]

判词是对张仲寅请求检校张文更未满十岁的弟妹的财产作出的裁判。判词着重说明了检校的法律规定及立法旨意,在判决张文更弟妹的财产不当检校,要求张文更代为管理的同时,揭露了张仲寅申请检校的自私用意。判词虽然简短,但明确、有力,令人信服。

(三)花判

南宋始,出现了“花判”。洪迈《容斋随笔》对“花判”作过如下概述:“世俗道琐屑细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花判是文学作品中判词的重要形式。例如,宋代景祐年间,杭州府刘秉义之子刘璞,自幼聘孙寡妇之女珠姨为妻,刘秉义之女惠娘已许给裴九老之子裴政。孙寡妇之子孙玉郎,已聘徐雅之女文哥为妻。待各家儿女长成,正遇刘璞病重,其父听信妻言,瞒了孙家要娶珠姨过门冲喜,孙寡妇因先已得知刘家之计,遂命其子玉郎男扮女装代姐过门。花烛之夜,新郎刘璞仍在病中,其父遂命女儿慧娘与“嫂嫂”相伴,不意竟促成慧娘与玉郎的好事。后刘璞病愈,慧娘、玉郎不忍分离搂抱啼哭,被刘母识破,此事又被裴九老闻知。裴九老入状呈控刘秉义,而刘秉义入状呈控孙寡妇。二人于府前相遇,扭打到官。乔太守传齐孙、刘、裴、徐四家之人,在征询各方意见后,进行了判决。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案”判词: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姐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街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20]

乔太守的判决,之所以被称为“乱点”鸳鸯,是因为这道判词与宋代关于婚娶的法律规定,相去甚远。但是,判词充分体现了情理要求,对乔太守所判,当事者“众人无不心服,各各叩头称谢”;“此事闹动杭州府,都说好个行方便的太守,人人诵德,个个称贤”,获得社会广泛的支持,便是明证。除花判外,许多小说中的判词,也成为了该作品最为精妙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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