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鼎盛期的清代判词
清代的判牍卷帙浩繁,个人判词专集就有《樊山判牍》、《陆稼书判牍》、《于成龙判牍著华》、《张船山判牍》、《曾国藩判牍》、《曾国荃判牍》等。另外,在清代的档案材料中,也保留有大量的判词。清代判词变通适用律例的现象又较普遍,在特定案件中置律例于不顾,适用最高的法律原则——礼,并据以判决。
清代判词是我国古代判词的最高峰,现存的清代判词专集以《新编樊山批公判赎精华》和《清朝名吏判牍选》最具代表性。前者是樊增祥个人判词专集,后者则为清朝著名司法官吏的判词汇集。1915年上海广益书局印行的《新编樊山批公判牍精华》,共收录樊增祥批牍34卷,820篇;判牍2卷,12篇;公牍6卷,117篇。樊增祥的判词,代表了清代判词的成就,反映了清代判词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樊增祥曾历任长安、咸宁、宜川、渭南、富平知县,任陕西皋司、陕藩等职,因而他的判词基本反映了清代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判词的概貌。(www.xing528.com)
清代制判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吏部尚书刚毅在其《审看拟式》中,就提出了“情节形势,叙列贵乎简明;援律比例,轻重酌乎情理”的制判要求,其幕僚葛世达则在其所撰《审看略论》中,对判词从文字到结构,作了详细论述。例如,就判词的制作,他指出:“审看乃文章家先叙后断之法。叙笔宜精要,断笔贵简严。平铺直叙,漫无断制,固属不可,然不可横亘成见,于犯供之中夹下断语;亦不可矜才使气,词意抑扬,或有意仿作,勉强牵合。一案有一案之真情,深文周纳,不特死者含冤,抑且情节失真,必致狱多疑窦,往反驳诘,贻累无穷。善治狱者,只就案犯真情形,平平叙去。而眼光四射,筋脉贯通,处处自与断语关合,语语皆为律条张本……叙完之后,加以断语,拍合律条。”严格区分犯供与断语,是中国古代制判理论的重要特色。
清朝律学的兴盛,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景象。一方面,律学研究的成果,使法律的技术性大大增强。清律中的例分八字之义,即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等,冠于律首,被称为“律母”。清人吴坛所著《大清律例通考》指出:“八字者,乃五刑之权衡也。正律为体,八字为用”,其重要性可见一斑。钦定《大清会典》对八字含义的具体解释为:非正犯而与正犯同罪者曰以,取此以例彼曰准,不分首从曰皆,情有别而法无异者曰各,更端而竟所未尽者曰其,因类而推曰及,毋庸再计者曰即,设言以广其义曰若。另一方面,律学研究的成果也为律例的准确适用创造了条件。例如,清末修订法律馆印刷的《大清律例讲义》所录吉同钧纂辑的《审判要略三十则》,即对各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作了准确而系统的阐述。[15]法律技术性和适用准确性的增强,促成了判词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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