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熟期的明代判词
明代判词主要有李清的《折狱新语》、祁彪佳的《莆阳谳牍》、张肯堂的《萤辞》、应槚的《谳狱稿》等。
在明代判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文理通顺、语言平实。中国古代判词在明朝已确立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与地位,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从表述看,判词字斟句酌,遣词用句极为严格,而且继承了唐代判词重文学色彩的表达方式,具有很强的欣赏价值。其次,从内容看,判词的事实、判决理由、根据及裁判结果成为与判词内容有机联系的整体。有些判词重在分析、说明、认定事实;有些判词重在法律分析和评价,对争议事件根据法律、法理,进行条分缕析的说明,并据以裁判。最后,从法律适用看,判词中“援律比例”彻底改变了唐代判词“不归于律格”的现象。
明代的判词专集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李清的《折狱新语》。《折狱新语》共汇集判词10卷228道,在明代判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写作风格上,语言精美,遵循固定的格式。判词以“审得”语领起,然后是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等,表明我国明代判词既吸收了前代判词的成就,也有创新与发展。例如,《逼嫁事》是一道婚约纠纷判词。何挺与袁尚鼎之女袁二女订有婚约,历经十年,何挺仍未迎娶。至袁二女二十五岁时,嫁给孔弘祖,于是何挺起诉,要求维护其与袁二女之间的婚约关系。按照封建法律,严格维护合法婚约的效力,以实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之礼,维护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然而,在判处本案时,李清虽然认定袁尚鼎已违反婚约,并予以一定惩罚,但根据袁二女已经与孔弘祖成婚的事实,如果维持原婚约的效力,则将与封建国家的社会稳定这一根本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判词通过权衡双方的利益,确定了合理的责任。
“逼嫁事”判词:(www.xing528.com)
审得孔弘祖者,乃生员袁尚鼎婿,而二女则尚鼎女,弘祖妇也。先因郸民何挺,曾求姻尚鼎,而此以红帖往,彼以红帖答。夫以红帖代红叶,何必新诗之当媒。胡历十余年,不闻挺以聘礼往也?迫夭桃之桂其已过,标梅之晚感渐生,则二女已廿五岁矣。“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虽贞姬亦钟情良匹。而顾以一纸空言,必欲责二女为罢舞之孤莺也!此非近情论也。今弘祖聘娶后,忽来何挺告,云有金钗彩缎之聘。以其有与无,俱不必辩。而所可一言折者,则二女矢节于锁窗,洒涕于登舆,至今犹啼号弘祖之舍者是也。夫使他宅之双飞无心,则当尚鼎逼嫁时,应割耳毁面,誓死靡他耳。即或箱束舞人,垂泣升车,则盛饰而往,浴体而溢,古贞女不以尸还阴书乎!何适弘祖后寂无一闻也?‘狂风落尽深红色,已非昔日青青矣’,挺可觅雕梁于别处矣。今乃以破甄之顾,谬希完璧之返者,何也?及召二女当堂面质,则愿作孔家妇者,有同唤江郎觉,矣。夫二女既失身弘祖,岂复与挺为藕丝之联若驻竖子哉!伤心于夺妇之惨,而一坳速陨夕,想挺之真情不至是也。非垂青彼妇,实垂涎家兄耳!念系愚稚,姑免究拟。然则袁尚鼎独无过乎?红帖之一答,亦祸胎也,薄罚示惩。[13]
判词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的阐述,可谓不厌其详:一是何挺订婚之后十年不聘,实属不近情理;二是袁二女嫁孔弘祖,并不违背袁二女意愿;三是何挺请求维护其与袁二女之间婚约的效力,非垂青彼妇,实垂涎家兄。判决理由令人信服。
判词的发展与明朝封建法制的成熟与完备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第一,统治者以律文的形式,推行封建法律的宣传,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明律规定了“讲读律令”的专门条文,明确要求“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第二,诉讼制度与司法官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备,明律中规定了“辨明冤枉”、“有司决囚等第”、“检验尸伤不以实”、“吏典代写招草”等内容,并综合唐律“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和“断罪应斩而绞”两条律文,规定了“断罪不当”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重大案件层层转详、严格监督的诉讼制度,更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使自己制作的判词事实清楚,合乎情理,适用法律正确,才能免受上司驳诘。[14]
明朝产生了专门研习律例、专司公牍文书的刑名幕吏阶层,产生了专门研究判词的著述,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的制判理论。明人徐师曾在《文体明辨》中将判词列为一种独立的文体,专门论述了判词的沿革。而明人吴讷在其所著《文章辨体》中更是提出了判词“简当为贵”,“简”即简约,“当”即准确的制判理论。这一制判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判词完善阶段的到来,强调判词的法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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