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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高于法令:古代中国司法审判原则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样一来,古代中国诉讼史上的又一道奇观出现了。由此可见情理在司法审判中至高的法律渊源地位。的确,在古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情理至上的诉讼价值观,“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也”[44],司法审判“狱贵情断”[45]。依情理判决,不仅充分表现在刑事案件中,更集中体现于民事诉讼里。

情理高于法令:古代中国司法审判原则

三、依情理判决

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国古代,情理高于法令而具备了类似西方自然法的衡平功效,情理也自然成为比法律更高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模糊不清又无所不在的司法审判依据,情理与法律规范既有其内在逻辑统一的一面,又有其相互对立、冲突的一面。其内在逻辑统一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生命在于情理:“原夫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坠,非从地生。”[36]正因如此,情理自然就成了法官最重要的裁判依据之一。因此,在古代审判中经常使用这样的判词语言:“论法法不可容,论情情实难恕”[37];“揆之法意,揆之人情”;“揆之条法,酌之人情”[38]。晋代大司法官廷尉卫灌说得更明白:“明法理,每至听讼,小大以情”[39]。然而,司法审判中如何做到准法原情,特别是贯彻“小大以情”,却又不是一件易事,因此,司法官在审断案件时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这样一来,古代中国诉讼史上的又一道奇观出现了。

(一)尽量兼顾情理与法意

南宋时期胡石壁曾审理一起“李边赎田之讼”案:九年前李边典田于唐仲照,由于李边赎田时以纸币赎回原用铜钱典出的田产,所以唐仲照不肯退业,李边诉于官府。此时法官便遇到了两个问题:李边以现钱纸币赎回田产是可以的,因当时会子纸币是通行货币,由此说来,李边合法;唐仲照不退典业,原因是其中已有差价(今李边乃欲以见钱五十贯、官会六十五贯,而赎唐仲照见钱一百二十贯典到之业),这样说来,唐仲照又合理。司法官怎样判决呢?请看司法官首先确立的指导思想(反映在判词中):“法意,人情,实间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看到司法官如此确立的指导思想,其判决结果应该是一目了然的:“李边备钱陪还唐仲照,如不伏,收勘从条行。”这属典型的兼顾法意与人情的一则判决。至于最后,司法官还是处李边杖刑一百,原因是“其健讼有素,积罪已盈,傥于此时又获幸免,则凡丑类恶物,好行凶德之人……而恣为悖理伤道之事,官司终不得而谁何矣!此长恶之道也,岂为政之方哉!照条勘杖一百”。这倒是另一码事了。[40]

(二)依情理弃法意(www.xing528.com)

伦理积厚,重道德法制的古代中国,“情理自然成为比法律更高的法律渊源,因而一旦人情、天理与法律发生冲突,法律常常被搁置一旁”[41]。据记载,宋代曾发生一起男女因奸被人捆送官府的“无夫奸”案:有位穷书生与邻家处女成奸,当时任县令的马光祖审理此案,无非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犯“无夫奸”罪,处徒刑一年半[42];另一种是依情从宽判决。结果这个马县令恰恰是选择后者,而且,其判决过程充满浪漫情调,真令人忍俊不已:审理中马县令既不引法条下判,也不依“情”而决,而是先命一道题目,令书生作诗。这道题目叫“逾墙搂处子”,书生接题后顿成诗一首:“花柳平生债,风流一段愁;逾墙乘兴下,处子有心搂。谢砌应潜越,韩香计暗偷;有情还爱欲,无语强娇羞;不负秦楼约,安知漳狱囚;玉颜丽如此,何用读书求?”县令看罢此诗,即判一《减字木兰花》词云:“多情多爱,还了平生花柳债;好个檀郎,室女为妻也不妨。杰才高作,聊赠青蚨三百索;烛影摇红,记取媒人是马公。”[43]

表面看来,真不可思议,在审理奸非案件中,司法官不像在审案,而是在做媒,并且赏送不菲的三百两银子。须知在法律成熟、定型的唐宋时期,是很重依法依例判案的,并且此时法律中规定的司法官审判中过误惩处的责任制度也是相当完备和严格的,难道这位马县令就不想再吃皇粮,冠乌纱帽子吗?回答是否定的,这个马县令不仅想继续当官,而且更想当一位能赢得社会称誉的“通人情”的亲民官、父母官。由此可见情理在司法审判中至高的法律渊源地位。

的确,在古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情理至上的诉讼价值观,“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也”[44],司法审判“狱贵情断”[45]。对于一个“严明”的司法者来说,无非是“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46],司法官只要如此司法就会感召百姓。正如《新唐书·魏征传》所说:“(魏)征素少不习法,但存大体,以情处断,人皆悦服。”依情理判决,不仅充分表现在刑事案件中,更集中体现于民事诉讼里。如唐代有一争子案件:妇女阿毛本为宦者缪贤之妻,生有一男孩,邻居宋玉却声称此孩为自己与阿毛私通所生,欲争此子。司法官不顾任何条件,只讲究情理一个:“身为宦者,理绝阴阳。妻诞一男,明非已胤。”结果判断为:“宋玉承奸是实,阿毛亦奸状分明,奸罪并从赦原,生子理须归父。儿还宋玉,妇付缪贤。毛、宋往来,即宜断绝。”[47]这虽属唐代一件虚判,但也典型地说明了问题。在历史上类似的实判与虚判可谓俯拾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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