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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古老却重要的证据形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远至西周,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就已经产生了。证人证言在封建证据制度中也处于重要地位,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对证人证言制度规定最为详尽的应首推唐律。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特殊类型的案件里,证人证言是最终定案的法定依据。鉴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资格、证人责任等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重要内容。

证人证言:古老却重要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

证人证言是一种古老的证据形式。《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疏谓:“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本,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意思是说,如果民众之间发生了纠纷,又是非难以辨明,可以让与他们居住比较近且知晓情况的邻居作为证人,帮助司法官员查明案情,作出判决。《周礼·秋官·朝士》亦有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玄注:凡因债务纠纷而诉讼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即对于债务诉讼,也可以由知情人提交证言,据以查明案情。可见远至西周,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就已经产生了。

证人证言在封建证据制度中也处于重要地位,在封建社会法律中,对证人证言制度规定最为详尽的应首推唐律。唐律承前启后,其确立的许多证据制度为后世一以贯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特殊类型的案件里,证人证言是最终定案的法定依据。《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诸应议、请、减、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说明众证定罪的法律制度,明载于法典,始见于此。疏议解释:“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又答问解释:“问曰:所告之事,证有二人,一人证实,一人证非,证即不足,合科‘疑罪’以否?”“答曰:律云‘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察验难明,二人证实,尤故不合入罪,况一实一虚,被告之人,全不合坐,其于告者,亦得免科。若全无证人,自须审察虚实,以状断之。若三人证实,三人证虚,是名‘疑罪’。”这种形式主义众证定罪的原则,到明、清时期仍沿用一致。(www.xing528.com)

2.一定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刑讯的条件。《唐律疏议·断狱》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即拷囚之前,应当将被告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相互查核。明清刑律亦规定了类似的证据制度。

鉴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资格、证人责任等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古代的各种证据制度中,比较而言,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中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其一是证人证言制度本身欠缺规范和完备。如对证人的作证义务、权利保障等问题都缺乏完备的规范。其二是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深受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古代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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