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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 传统证据制度的嬗变和挑战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稳定状态遭到破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潮和法律制度也开始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这些变化自然都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反映。

元明清: 传统证据制度的嬗变和挑战

四、元明清:传统证据制度怠于进化并最终解体的时期

元、明、清三代的证据制度一方面继承唐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予以发展,使之更加规范化。但总的来说,制度的创新不大。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第一,关于《明律》中有无刑讯的规定,沈家本曾说:“惟《唐律》于拷囚之法甚详。《明律》概行,删去拷讯,遂无节度,遇有疑难之案,仁厚者束手难行,暴戾者恣意捶打,枉滥之害,势所不免。”[40]其实,明律并非完全如沈氏所言,“删去拷讯”,在《明会典》和《大明律》等法典中都有关于刑讯的规定。[41]

第二,明代法律有对质的规定。据《明会典》所载,在分别审问原告、被告和证人之后,如证人的证词与原告陈述相同,与被告讲的不同,就传唤原、被告和证人一同对问,在对质中靠察言观色和语气来辨真伪。(www.xing528.com)

第三,明清法律中取消了疑罪从轻的规定。这是明清两代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种表现,是历史的倒退。

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由于外国列强的入侵,中国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一方面,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稳定状态遭到破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潮和法律制度也开始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这些变化自然都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反映。清朝末年,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开始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拉开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法制现代化”的序幕。在与证据制度有关的领域内,这一改革的努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革司法体制,推行司法独立;第二,制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清朝政权的衰亡,这些改革并没有取得实际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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