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礼法结合,诉讼程序呈现出伦理性特征
从汉代中期开始,儒家思想逐渐被统治者认可并推崇,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也逐渐渗透到法律制度中,所以我国古代诉讼程序较普遍地呈现出伦理性特征。如孔子的伦理观念经过春秋战国的发展,到汉朝逐渐发展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62]这个起诉原则从汉代一直延续下来,甚至在唐宋的法典中规定得更具体全面。再比如同样形成于汉朝的“春秋决狱”无疑也体现了封建伦理思想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此外,古代执行程序中的“存留养亲”制度和“恤刑”制度等无疑也是礼法结合的典型体现,是儒家提倡仁爱之心、体恤老幼之伦理思想的彰显和宣示。此外,录囚、死刑复核等程序本身虽是出于维护社会统治安定的需要,有其工具性,但客观上也体现了统治阶级恤刑思想的光芒。其思想根源正是儒家所提倡的“仁道”、“德政”观念,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人道伦理的体现。纵观我国古代诉讼程序,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使本来严谨冷酷的法制披上了一层温情的面纱,尽管由于所处社会形态和历史背景的局限性,古代的诉讼伦理观与等级观念、宗法意识等纠缠一体,需要今天的我们理性地分析看待,但其强调在天理、人情、国法之间反复权衡的人文精神时至今日依旧值得借鉴和倡导。在社会变迁和转型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古代司法传统,我们应该兼具继承和革新的思维。
【注释】
[1]周孝王时代青铜器,清乾隆年间长安出土,原器已佚,今存铭文拓本。
[3]《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子》。
[4]《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争牛》。
[5]《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六。
[6]《满文老档·太祖》卷十五。
[7]《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七十九。
[8]参见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40页。
[9]《唐律疏议·名例·犯罪未发自首》。
[10]《唐律疏议·名例·犯罪未发自首》。
[11]《唐律疏议·斗讼·监临知犯法不举劾》。
[12]《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13]参见《汉书》卷五,《景帝记》。
[14]《唐律疏议·斗讼·强盗杀人》。
[15]《唐律疏议·斗讼·监临知犯法不举劾》。
[16]参见《大明律·刑律·捕亡》。
[17]参见《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18]《论语·子路》。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0]《唐律疏议·斗讼·告祖父母父母》。
[21]《唐律疏议·斗讼·告缌麻以上卑幼》。
[22]《元史》卷一五〇,《刑法志四》。
[23]《唐律疏议·斗讼·投匿名书告人罪》。
[24]《大明律·刑律·诉讼》。
[25]《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26]《唐律疏议·斗讼·投匿名书告人罪》。
[27]《唐律疏议·斗讼·越诉》。
[28]《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越诉转发原告人》。
[29]《元史》卷一五〇,《刑法志四》。
[30]《大明律·刑律·诉讼》。
[31]转引自赵旭:《论宋代民间诉讼的保障与局限》,载《史学月刊》,2005(5)。
[32]《元史》卷一五〇,《刑法志四》。
[33]《唐律疏议·斗讼·越诉》。
[34]《元史》卷一五〇,《刑法志四》。
[35]《大明律·刑律·诉讼》。
[36]《唐律疏议·斗讼·越诉》。
[37]《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妻殴詈夫”、“妻妾殴詈故夫父母”、“子孙违反教令”条。
[38]参见《大明律·刑律》“斗殴”、“骂詈”等条。
[39]参见《元典章》卷三十九,《刑部·罪名府县断录》。
[40]《大明律·刑律·断狱》。
[41]《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
[43]《唐律疏议·断狱·囚徒伴移送并论》。
[44]《唐律疏议·名例·八议》。
[45]《唐律疏议·名例·八议》。
[46]《大明律·刑律·诉讼》。
[47]《大明律·刑律·诉讼》。
[48]《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
[49]《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黥妾》。
[50]《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诉讼》。
[51]《大明律·刑律·诉讼》。
[5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
[53]《唐会要》卷六十六,《大理寺》。
[54]《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55]《大明律·刑律·断狱》。
[56]《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
[57]《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58]参见刘海年:《秦的诉讼制度》,载《中国法学》,1985(3)。
[59]《晏子春秋·内篇杂上》。
[60]《宋史》卷十八,《哲宗纪》。
[61]《大明律·刑律·断狱》。清律同于明律。
[62]《睡地虎秦墓竹简·封诊式·讯狱》。
[63]《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
[64]《睡地虎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
[65]《魏书·刑罚志》。
[66]《魏书·世宗纪》。
[68]《礼记·月令》。
[69]参见刘海年:《秦的诉讼制度》,载《中国法学》,1985(3)。
[70]《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
[71]《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五·刑制》。
[72]《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二》。
[73]《新唐书·刑法志》。《旧唐书·刑法志》、《唐律疏议·断狱》记载同。
[74]参见《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
[75]参见《明会典》卷一七八,《狱具》。
[76]《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77]《周礼·秋官·朝士》。
[78]《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七。
[79]《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八。
[80]《史记》卷九十五,《樊郦滕灌列传·夏侯婴传》注。(www.xing528.com)
[81]《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辨》。
[82]《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83]《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84]《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
[85]《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
[86]《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纪》。
[87]《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88]《大明律·刑律·断狱》。
[89]《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90]《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一。
[91]《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刑考二》。
[92]《大明律·刑律·诉讼》。
[93]《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9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一。
[95]《宋大诏令集》卷二〇二。
[96]《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八。
[97]《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三。
[98]《周礼·夏官·太仆》。
[99]《魏书·刑罚志》。
[100]《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10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五。
[102]《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纪》。
[103]参见《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六一,《理冤部汇考》。
[104]《清史稿》卷一一五,《职官志》。
[105]《梁书》卷二,《武帝本纪》。
[106]《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107]《旧唐书·刑法志》。
[108]《唐六典》卷九,《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
[109]杨一凡、刘笃才:《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考略》,载《法学研究》,1998(1)。
[110]《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六,《刑部·刑律》。
[111]《魏书·刑罚志》。
[112]参见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202页。
[113]《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
[114]《大明律·刑律·诉讼》。清律同。
[115]《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六一,《理冤部汇考》。
[116]牟晖因家奴遗失一头猪,击鼓上诉。太宗“诏令赐千钱偿其直”,并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联,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四。
[117]宋代咸平五年(1002年),赵州民苏翰诣登闻院诉幽州民赵某妻为其女儿,遂判还,并赐缗帛遣之。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二。
[118]参见《唐律疏议·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
[119]参见《唐会要》卷五十五,《省号下·匦》。
[120]参见《大明会典》卷一七八,《申冤》。
[121]《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六,《刑部·刑律》。
[122]参见《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六一,《理冤部汇考》。
[123]参见《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124]《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
[125]《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一三三,《讼讦部汇考》。
[126]赵二姑被邻居强奸,县衙受贿枉法,逼认和奸,二姑愤激,当堂自刎。其亲友上京京控。道光帝下旨“交该抚邱树棠亲提严审”。邱树棠有意偏袒前审官员,京控被驳回。再次京控,道光帝下旨“著该抚派委委员,即将此案人证卷宗解交到部,分别严讯务得确情”。后经刑部审讯,案情终大白。相关官员得到惩处。参见李豫、李雪梅:《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载《山西档案》,2003(3)。
[127]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92页,台北,正中书局,1973。
[128]参见《唐会要》卷五十五,《省号下·匦》。
[129]《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130]《大明会典》卷一七八,《申冤》。
[131]《唐大诏令集》卷八十二。
[132]《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九,《申冤抑之情》。
[133]《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34]《资治通鉴》卷七。
[135]《史记》卷九十五,《樊郦滕灌列传》。
[136]《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辨》。
[1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九。
[138]《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
[1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〇。
[140]《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六。
[141]《大明律·刑律·断狱》;《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142]《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143]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
[144]参考巩富文:《中国古代申诉复审制度述论》,载《政法论坛》,1993(3)。
[145]《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
[146]《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147]《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二千石官,指郡守。当,处断。傅,附。
[148]参见马作武、何邦武:《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诉讼地位析论》,载《求索》,2005(4)。
[149]《汉书》卷九十,《酷吏传》。
[150]《魏书·刑罚志》。
[151]《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一。
[152]《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
[153]《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
[154]《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
[155]《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
[156]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171~172页。
[157]《旧唐书·刑法志》。
[158]《唐律疏议·断狱·死囚复奏报决》。
[15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〇二。
[160]《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
[161]参见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219页。
[162]《汉书》卷八,《宣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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