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体系欠完备
“慎刑恤狱”作为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主要体现为对实体公正的推崇。谨慎求实是我国古代司法活动中的又一突出司法风格。早在西周,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遇有疑问时,就果断选择了“宁失有罪、勿诛无辜”的做法,而拒绝乞助求神。秦简《封诊式》指出:“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有恐为败。”古代皇帝要求司法官吏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做到:“明审克之功,使奸不容情,罚必当其罪,用迪于刑之中。”[160]准确处理案件之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我国古代收集证据、检验证据的制度和技术乃至整个封建社会法医学的成就,也正是古代司法活动中“谨慎求实”的智慧结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冤滥,我国古代诉讼还确立了诸如法官责任追究、会审、直诉、死刑复核复奏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制度,它们也是我国古代独特的司法艺术的体现。显然,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古代诉讼程序,作为特定社会形态、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司法遗产,有糟粕亦有精华,我们应该在科学严谨的研究剖析后冷静理智地扬弃取舍,古为今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www.xing528.com)
尽管我国古代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有特色的诉讼程序,但总体而言,实体真实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笼罩下,程序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浩如烟海的古代法律中,没有一部完整的程序法,有关程序的内容散见于实体法中。程序只是实体的陪衬。在诉讼程序上,则体现出程序体系不完备的特点。其一是没有侦查这一重要的审前程序,侦查行为和审讯行为结合在一起。其二是没有独立的起诉程序,起诉就是指向司法机关控告、检举犯罪的行为,在国家启动诉讼的情况下,起诉和审判是合二为一的,不存在专门的起诉机关经审查后提起诉讼的独立程序。其三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救济程序。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首先由原审机关复审;上级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可复审也可以不复审;下级审判机关无权定判的案件,审判后必须申报上级司法机关复审。此外我国古代诉讼对未生效判决的救济程序和已生效判决的救济程序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和设计。[16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