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狱轻讼,民事诉讼发展缓慢
我国古代“狱讼”有分。“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指刑事诉讼;“讼谓以财货相告者”,指民事诉讼。然考察我国古代诉讼,不难发现刑民合一,以刑为主的特点。从实体法来看,我国古代立法中大量的民事纠纷采用刑事手段来解决。唐律中的户婚篇、明清律中的户律,规定的都是田宅、钱粮、家庭婚姻等事,但每条都科以刑罚。从诉讼法来看,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诉讼法,诉讼程序只是作为刑律中的一部分予以规定。“诉讼断狱,附见刑律”,而历代刑律所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大都是刑事诉讼范畴,而非民事诉讼内容。如《法经》之囚、捕,唐律之斗讼、捕亡和断狱,明清律刑律之诉讼、捕亡、断狱等,都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因此我国古代诉讼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刑事诉讼程序相对完备、详尽,而民事诉讼程序则流于粗疏浅漏。(www.xing528.com)
重狱轻讼,原因何在?追根究底,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首先,政治上,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的社会形态,维护公开不平等的特权制度,因此自然更大程度上倚仗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严酷的刑罚手段的实施,进而维系专制统治的长治久安,至于私人之间的利益,则被视为“细故”,无足轻重,民事诉讼自然受到冷落。其次,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加上重农抑商这一以贯之的政策,商品经济难以萌生发展,民事活动范围有限,少量民事纠纷多在“无讼”、“息讼”诸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以民间调解方式解决,这大大阻碍了民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相应地处于不健全状态。直至明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制度得到推动,程序才渐趋于完备并形成独特的风格。再次,人身依附关系长期存在,不能广泛提供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私人的平等”,而“私人的平等”恰恰是发展民事法律的重要条件。最后,相对发达的家法族规对族内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这些家法族规实质上是家族内部的习惯法,对家族内的财产、继承、婚姻等民事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是国法的补充。由于家法族规的客观存在和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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