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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判制度及判决程序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案件的判决诉讼程序的直接目的即在于作出正确的判决,故案件的判决是诉讼程序又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古代,审判权在地方由行政官吏行使,但在中央则往往“审”、“判”分离,这是因为中央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构长官不都亲自审理,而由其下属专职司法官吏代审,作出初步决断后,再交长官定判。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

中国古代审判制度及判决程序

六、案件的判决

诉讼程序的直接目的即在于作出正确的判决,故案件的判决是诉讼程序又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古代,审判权在地方由行政官吏行使,但在中央则往往“审”、“判”分离,这是因为中央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构长官不都亲自审理,而由其下属专职司法官吏代审,作出初步决断后,再交长官定判。这一特色在宋朝尤为鲜明,称“鞫谳分司”。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检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过问审讯,互相牵制。宋以后各朝大体上也有推鞫和审议的程序。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秦律允许比照近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臣强与主奸,何论?比殴之”[76]汉朝判案法无明文的也采取“比附”方法。唐朝对于判决中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更加系统的规定:一是应援引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律令格式的条文,皇帝的诏令若未确定为“永格”者,不得援引作为判决依据;二是援引法条不得断章取义,随意节略,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类推”规定了“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的具体原则。司法官吏作出判决后必须向犯人宣告,判决书在金文中称作“劾”,“劾”要由法官当众宣读,宣判后,有时还令败诉者盟誓。唐律规定,还应询问犯人是否服判,如不服判,则由司法机关再行详审,违者笞五十,如属死罪,则杖一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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