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古代审判采单个司法官吏坐堂问案即独任制方式居多。但稍加考察亦不难发现,我国古代存在类似现代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同职连署制、都堂集议制皆体现了我国古代的集体审判组织形式。三司推事是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方式。法官回避制度的设置旨在约束法官行为,防止徇私枉法,保证审判公正。
四、法庭组成
诉讼活动中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我国古代审判采单个司法官吏坐堂问案即独任制方式居多。但稍加考察亦不难发现,我国古代存在类似现代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同职连署制、都堂集议制皆体现了我国古代的集体审判组织形式。三司推事是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方式。同职连署则指同职官员在审判活动中连署意见,共同负责。在唐朝,同一审判机关的所有审判官依法律分为长官、通判、判官和主典四个等级,长官为此官之长,通判为长官之次,判官是主审官,主典负责经办文书、检核等具体工作,这四个等级的官即同职官。所谓都堂集议,见载于《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者”条疏,指“八议”之人犯死罪者,要在都堂集体讨论罪名和应予宽宥的情节,并提出供皇帝裁夺的参考意见。唐朝的三司推事发展至明清成为正式的会审制,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具体内容。会审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于某些特定民族和职业者(如军人、少数民族等)由当事人所属机关和普通司法机关约同会审。清律规定:“凡旗人谋故、斗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理外,其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57]此外,与法庭组成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官的回避制度,此制源于唐朝。《唐六典·刑部》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内嫌者,皆听更之。”宋、元、明、清诸朝皆承袭唐制。法官回避制度的设置旨在约束法官行为,防止徇私枉法,保证审判公正。如此看来,古代统治者在“专横司法”之同时,确也不乏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和司法技术的关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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