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控告的受理
我国古代诉讼中,县是最基层的受诉机构,当事人按行政等级逐次控诉,直至诣阙。有权受理控告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案件,违者严惩。我国古代有关控告受理的规则无疑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提供了保障。具体而言,对控告的受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依法应受理者,不得推诿不受。如唐律规定:“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33]特别是对谋叛以上的罪,官府接到控告而不受理,以及在接到控告后拖延时间不去突击逮捕、超过半天的,要处绞刑或流二千里。元朝法律规定:“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34]明律则规定得更具体:“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35](www.xing528.com)
2.依法不得受理的,如受理则要处罚。根据唐律、明律等规定,如被囚禁人告举他事,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告一般罪,以赦免的前事告人,投匿名文书告人等等皆属不得受理之情形,受理者依律处罚。此外,告状不合要求,没有说明犯罪的时间和事实的,也不得受理。唐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36]但可能因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行得通,所以明律取消了这一规定。
3.亲告乃论之罪,有亲告,方受理。如唐律规定,夫殴伤妻妾,须妻、妾告乃论,妻欧伤妾,须妾告乃论,妻殴伤夫,须夫告乃坐,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37]明律对于亲告乃论之罪的范围规定得更为宽泛。如:奴婢、雇工骂家长和家长的某些亲属,须亲告乃坐;凡骂祖父母、父母,骂缌麻兄姐、小功、大功亲属,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妻骂夫,妾骂妻和妻之父母等,都须亲告乃坐。[38]对于亲告乃坐的罪行,如果没有亲告,不得论罪,自然也不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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