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旧关系主要分为业缘关系、志缘关系[44]和仇嫌关系。业缘关系又包括师生、主幕、部属、同年同科及第或同年不同科及第等关系,而尤以师生关系为最重要。故旧回避同亲属回避一样,始见于唐律。这里对故旧回避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并为后世王朝提供了效法的蓝本。此外,在不同的时期,还有一些关于故旧回避的诏令。
三、故旧回避
所谓故旧回避,是指审判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故旧关系时应当回避的制度。故旧关系主要分为业缘关系、志缘关系[44]和仇嫌关系。业缘关系又包括师生、主幕、部属、同年同科及第或同年不同科及第等关系,而尤以师生关系为最重要。当然,需要回避的故旧关系的范围因时而异。
故旧回避同亲属回避一样,始见于唐律。《唐六典》卷六“刑部”门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受业师经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俯佐于府主,皆同推换。”这里对故旧回避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并为后世王朝提供了效法的蓝本。(www.xing528.com)
宋代对故旧回避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强调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员必须回避。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45]
对于故旧回避,清律第335条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对此律进行了解释:“官吏于诉讼人内,关于有……受业师,则当避徇情之嫌;旧有仇隙之人,则当避挟怨之嫌,并听移文回避……”此外,在不同的时期,还有一些关于故旧回避的诏令。如康熙年间诏令,凡在科举乡会试中分房取中之人,例应回避。雍正也曾严正申饬:“科甲出身之人,不思秉公持正,以报国恩,相率而趋于植党营私之习,汇缘请托,朋比袒护……惟以党护同年为事。”[46]由此可见,在故旧回避方面,清代较前朝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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