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籍贯回避
籍贯回避,又称地区回避。从本质上讲,籍贯回避不同于诉讼回避,这种回避是在案发审判前就已经形成,但这种回避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的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严望耕和大陆学者安作璋、熊铁基等人的考证,自西汉武帝时,朝廷在任命地方行政长官时,逐步形成了地方官回避本籍的惯例,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部人。[32]
东汉桓帝时,朝廷颁布了“三互法”。“三互法”最早出现在《后汉书·菜邕传》: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邕上书曰:“伏见幽、冀旧壤……缺职经时,吏人延属,而三府选举,愈月不定。臣经怪其事,而论者云避三互……臣愿陛下上则先帝,除近禁,其诸州刺吏器而可换者,无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书奏不省。
“三互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籍贯回避作出规定的成文法规,东汉以后的多数王朝均以其为蓝本实行回避。(www.xing528.com)
唐代,地方的刺史、县令等官不得选任本籍之人,甚至同州邻县人士也不得担任。唐代宗永泰六年(765年)下诏规定:“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33]但是京兆、河南二府可不受此限。据史料记载:“唐皎为吏部侍郎,当引人诠问何方便隐,或云其家在蜀,乃注与吴。复有云亲老先任江南,即之陇右。”[34]可见担任地方官不但要避本籍,而且要避父袒任职之地,可见回避的严格。
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十一月诏审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35]
籍贯回避的关键是避籍范围的大小。经过唐宋至明清有了反复变化与调整,最终确定了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明代认为那种“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的笼统宽泛规定,意义不大又难以执行,因此“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36]。这样将回避范围缩小为省。
清代对籍贯回避的规定,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总的趋势是渐趋严格和合理。顺治时只笼统地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均各回避本省。”[37]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则定为“选补官员所得之缺,在五百里以内,均行回避”[38],首次明确规定了与籍贯所在地的回避里程。雍正十三年(1735年)又规定:“两省交界添设佐杂等官,如驻扎衙署与该员属籍附近在五百里之内者,亦令照例回避”,明确了佐杂等下级官吏也在回避之列。乾隆九年(1744年)又补充规定:“现任各员,在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在五百里以内者,均令呈明该督抚酌量改调回避。”[39]在里程的计算方法上把官塘大路和乡僻小路都包括在内,更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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