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代回避制度种类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行政任官回避、考官回避和诉讼回避。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早期,国家实质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统治,国家制度与宗法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此时,回避制度既无必要又无可能。法律明文规定回避制度,盖自唐始。
第二节 回避
中国历史上的回避制度,汉时已初具规模,经历代损益,至清时已变得越来越繁密,利弊互见。古代回避制度种类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行政任官回避、考官回避和诉讼回避。事实上,古代的行政任官回避与诉讼回避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我们可以将行政任官回避理解为是一种案发审判前的回避,尽管其制度安排并不仅仅是指向司法的公正,还具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价值。但考虑到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政治体制,行政任官回避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因此,本章所谓的司法诉讼回避(以下简称回避),是指传统法制下司法官吏的任用及审讯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些关系,依法不得担任审判官或者依法需要奏请回避,更换审判官吏的制度。其内涵与外延与现代司法中的诉讼回避有所不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早期,国家实质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统治,国家制度与宗法等级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此时,回避制度既无必要又无可能。对此,徐朝阳先生做了很好的论述:
远古无法官回避之制,然已明了法官对于裁判之偏袒,于感情之作用,实为重大原因,但只有裁制之规,初无回避之法。是以犯罪人与法官任何关系,率由法官审判执行,如赵之梁车因姊逾(应为足字旁)郭,依法刖姊之足,而赵成侯以为不慈,免其官。惟其如此,故犯人如系亲属,苟不依法办理,则只有自负犯罪责任,别无他救济之方法,如楚之法官石渚纵父自杀,即其明证。法律明文规定回避制度,盖自唐始。[31](www.xing528.com)
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主体的不同,回避主要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故旧回避、司法官之间的回避以及非审判官吏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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