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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狱政:重刑主义下的横行侵辱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所奉行的重刑主义政策,必然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的惩罚功能,以致造成“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之景况。而当时的朝廷又无明确法令对狱吏的肆行予以约束,监犯被凌辱、被折磨司空见惯。狱吏审问囚犯,刑讯逼供是其常用之手段。汉武帝以来的监狱多被裁汰。

秦汉魏晋狱政:重刑主义下的横行侵辱

二、秦汉魏晋北朝时期的狱政

(一)秦

秦国商鞅变法起至秦朝灭亡,其一直奉行法家学说,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秦朝建立后,上至嬴政,下到李斯都极力主张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并以韩非提出的“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治”理论作为帝国指导思想,将重刑主义发展到极致。在法家理论指导下,“事皆决于法”,继续推行“繁法而严刑”的刑法思想,用严刑酷法加强对人民的统治。所谓秦朝“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议之官,专任刑法”[175],“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176]。其所奉行的重刑主义政策,必然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的惩罚功能,以致造成“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之景况。[177]

(二)两汉

两汉狱政情况呈现出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特点,囚徒在监狱中的处境,前、后汉有明显区别。前汉时期,中都官狱狱吏肆行残暴,讨取索要,无所不用其极。而当时的朝廷又无明确法令对狱吏的肆行予以约束,监犯被凌辱、被折磨司空见惯。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一文中说到:“今交手足于木索,暴肌肤受搒棰,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隶则心惕息,何者?积威约之执也。及已至此,言不辱者,所谓强颜耳,曷贵乎!”[178]又《汉书·周勃传》载:“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视之……勃即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也。’”周勃贵为将军、丞相,爵封列侯,陷狱而受狱吏侵辱,以致发出“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之感叹,可见汉时狱吏之横行无忌到了何种地步。狱吏审问囚犯,刑讯逼供是其常用之手段。周勃之子周亚夫曾任太尉、丞相,后因陷被送廷尉狱。廷尉问他为何要造反,周亚夫回答说:“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而狱吏强词夺理说:“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并侵辱甚急,逼周亚夫绝食呕血而死。[179]

《汉书·韩安国传》载:“其后安国坐法抵罪,蒙(县地名)狱吏田甲辱安国。安国曰:‘死灰独不复燃乎?’甲曰:‘燃即溺之。’”可见汉代狱吏之横行是毫无顾忌的。

汉宣帝之前的诸位皇帝不仅无整治狱吏,惜人生命之恩诏发表,相反,对于好杀行威之吏,朝廷则大加赏识,并予以升官加爵。张汤、杜周之辈皆得肆其胸意,深得武帝赏识。王温舒从亭长做起,因他治狱有功并以杀人为快,亦累得武帝恩赏,官至中尉。传说他“多谄,善事有势者,既无势,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虽贵戚,必侵辱。舞文巧请下户之猾,以动大豪。其治中尉如此。奸猾穷治,大氐尽糜烂狱中”[180]。“大氐尽糜烂狱中”至少说明当时中尉所属的寺互、都船狱的犯人受辱致死的状况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汉宣帝即位之初,郡县狱吏出身的路温舒上书,希望宣帝能够尚德缓刑。他在奏书中说:“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此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因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即皋陶)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无极,偷为一切(偷,苟且也,一切,权时也)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181]宣帝起自民间,自小就在监狱度过,对狱吏之横行侵辱当自有深刻体会。他看到路温舒的奏书后随即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寝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182]但置廷尉平,并不能解决狱吏横行的问题,涿郡太守郑昌认为是“不正其本,以理其末”[183]。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又下治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184]这是汉代皇帝就囚徒受凌辱侵害而死发布的第一个诏令。但这个诏令也仅仅表示了宣帝本人对于狱囚之遭掠笞或饥寒而死者的怜悯,而并无改革狱政管理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涉及对违法狱吏的惩处,因之这个诏令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实际作用值得怀疑。班固在《刑法志》中写道:“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复,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也……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185](www.xing528.com)

东汉中兴,光武帝则以行仁政为务。汉武帝以来的监狱多被裁汰。[186]光武帝即位的第二年下诏曰:“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187]班固认为,“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逼之臣,邑无豪桀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188]

东汉较之西汉的一个明显变化是朝廷对囚犯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自光武帝以下,东汉十数次下诏对囚犯减刑免刑。一些官吏在实践中也在改变过去一味对囚犯刑责、侵辱的做法,而是注意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对囚犯进行感化,从而达到教育狱囚改过自新的目的。一些地方官甚至允许囚犯妻子入狱与丈夫同居生子。[189]此外东汉朝廷允许狱囚用钱赎刑,或令其从军服役以减死刑,或无条件免减罪行等措施,缓减了在押囚犯人数。同时,东汉朝廷屡屡下诏禁止搒笞囚徒,改善监狱条件,减少了囚徒死于饥寒搒笞的比例。

(三)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中国的乱世,纵观这一时期的狱政情况,其狱囚管理比较混乱,囚徒的处境与两汉相比更为悲惨。

魏晋南朝时期,门阀士族主宰政务,他们普遍贱视刑法与刑官,士族中极少有人愿意担任各级各类刑官狱吏职务。正如卫觊在上奏中所说:“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190]

卫觊所言是魏晋之际的情况,东晋南朝则尤甚。梁武帝时,“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191]。由于士族轻视刑官狱吏,因而担任这类职务者多为寒门庶士,加之政府的管理失察,刑官狱吏因缘为奸的现象十分普遍。“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192]卫觊在上奏中说:“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193]梁武帝大同中,太子上疏谈到了梁朝狱政的混乱情况,他说:“切见南北效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衍目不异,而甲付钱罢,乙配效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金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194]太子疏中所谈及轻囚充役,完全由狱吏决定。而所充之役,优剧有别,狱吏操纵,舞文巧法,自不可避免。

北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与两晋南朝士族轻视刑官狱吏的传统不同,北朝统治者比较重视刑法的制定,也不贱视刑官狱吏。因而狱政管理相对有条理一些,但这不能与前之汉,后之唐相比较。在狱政管理上,北朝最突出的问题是随心所欲的因素甚多。如北魏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覆鞫,诸有囚系,或积年不断。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率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195]囚狱积年不断,显祖尚强词夺理,自以为是。这种思维很难在其他朝代皇帝的言论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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