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秦时期的狱政
早在夏商时期即已形成“受命于天”、“奉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尚书·召诏》说:“有夏受天命。”即夏王将自己看作“天”,其所作所为均是“天意”。殷商则创造了“上帝”,并将其视为“上帝”的子嗣,如“天命玄鸟,将而生商”;“有娥方将,帝立子生商”等。通过这一理论,使得商朝的统治获得了合法性,商王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意志,服从王命就是服从天命,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成汤攻打夏桀时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166]商朝在监狱的管理上亦奉行“天罚”思想,对囚犯施以桎梏束缚其自由。而在祭天活动中,更是将囚犯当作祭品,滥杀滥刑也在所难免;在用刑上表现为大肆采用斩、戮、炮烙、脯等大辟之刑。此外,殷商的统治者还实行劳役惩罚政策。曾担任过商王武丁的宰相的傅说被囚于“圜土”并被处罚在傅险之地作筑城的劳役的传说可证实这一点。《墨子·尚贤下》载:“昔者傅说,居北海之州,圜土之上,衣褐戴索,庸筑于傅险之城。”《史记·殷本纪》亦载:“(傅)说为胥靡,筑于傅险。”
西周统治者除了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外,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改变了夏商“恃天命”、“擅刑杀”的暴虐方式。其主张尚德、敬德,在刑罚适用上要宽严适中,不得“乱罚无罪,杀无辜”。这种思想不仅对西周的法制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还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德慎罚”这一思想在狱政上表现为:(www.xing528.com)
一是创设“三赦”之法、“三宥”之法及“三赦”之法,并“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167]。二是“永念厥辟”,明法慎刑。“永念厥辟”即尊重事实,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周公曾告诫康叔说:“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168]在告诫成王时亦道:“不永念厥辟,不宽绰厥心,刑乱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从于厥身。”[169]明法慎刑主要指行刑须明其犯意。“小人有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70]三是“丕蔽要囚”,慎之又慎。《尚书·康浩》载:“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即在判决前,要考察犯人的供词,考察五到六天,甚至十天,做到“义刑义杀”。若罪疑,则减等处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171]。四是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如《周礼·秋官·司圜》所载:“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172]《周礼·秋官·掌戮》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173]五是发展了“疑罪有赦”、“疑罪从赎”的赦宥观。此外,对于幼弱、妇女之罪要加以宽容,“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174]。
但西周同样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其晚期厉王暴政引发国人暴动直至灭亡。在这样一个政局动荡的时代里,其监狱必定是黑暗、无法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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