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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狱官与监狱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的出现自然需要专人负责监狱的管理,狱官的出现与监狱的产生同步。古代最早的狱官当推尧舜时期执掌狱刑的皋陶。掌囚则“掌守盗贼”,负责协助司寇监管判处五刑的囚犯。因此各行政属长皆为狱官。此外,明代在狱官设置上首创了提牢点视制度。提牢点视制度,是指提牢官通过定期巡视牢狱安全、查点囚犯人数、发放囚粮囚衣等从而履行其稽查囚犯职责的监狱管理制度。

古代狱官与监狱制度的演变

一、狱官

狱官的产生与监狱制度的确立紧密相连。监狱的出现自然需要专人负责监狱的管理,狱官的出现与监狱的产生同步。对于古代狱官,应从两方面加以认识:一方面,由于古代司法运作机制表现为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行为附属于行政行为,各级行政长官充分享有监狱管理权,是理所当然的狱官;另一方面,在“官”之外还有着庞大的地位低下的“狱吏”阶层,这是我们不能不注意的。在监狱具体事务管理上,更多的是由狱吏加以操使,如狱丞、典狱、狱掾、司狱、提牢等等。

古代最早的狱官当推尧舜时期执掌狱刑的皋陶。据《尚书·尧典》记载,舜命皋陶作“士”,东汉的经学家马融、郑玄均认为“士”乃“察狱讼之事”,或为“狱官之长”。后世亦将其尊为狱神而加以供奉。

西周时期,其职官建制较夏商两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司法方面,大司寇(卿,一人)总掌狱讼刑罚等司法政务,小司寇(中大夫,二人)负责辅佐大司寇处理政务。这一时期对监狱的管理亦逐步走向制度化,设置了专门管理监狱和囚犯的官吏司圜和掌囚。

司圜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司寇掌管城中的罢民,即不从教化、祸害乡里又够不上五刑的人员。《周礼·秋官·司圜》记载:“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即司圜对收教人员所施刑罚,需在五刑之外,以不亏损身体为限。出钱受罚,以不破坏家庭为限。据《秋官·司寇》第五载:“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掌囚则“掌守盗贼”,负责协助司寇监管判处五刑的囚犯。其“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春秋战国因处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刑狱呈多元化的特点,主狱官吏的称谓极不统一。春秋时期,鲁国称狱官为“司寇”,如孔子“初仕季氏,为委吏乘田,定公以为中都宰、司空、司寇”[40]晋国称为“士弱”,《太平御览》载:“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士弱,晋主狱大夫也。”[41]郑国则将狱官称为“尉氏”,《春秋左氏传》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年):“归死于尉氏”,东汉应劭注《汉书》时就指出:“古狱官曰尉氏。”战国时期,各国的狱官建制得到了加强,普遍设置职专刑狱的“司圜”、“司空”、“掌戮”、“掌囚”等。

秦朝废止了西周以来实行的“分封制”,在全国范围普遍实行郡县制,由此导致了中央监狱与地方监狱的区别。在中央,廷尉为狱官之首。地方郡县除郡守、县令长兼管刑狱外,郡守之下设断狱郡尉,《汉书·百官公卿表》云:“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又据《通典》引《汉官旧仪》云:“汉承秦制,郡置太守治民,断狱都尉治狱,都尉治盗贼甲卒兵马。”县令长之下设置狱掾、狱吏专司监狱。《汉书·曹参传》曰:“秦时为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居县为豪吏矣。”司马欣曾为栎阳狱掾。狱吏,又称为“治狱吏”,为监狱差役。如任敖少年时曾当过狱吏。(www.xing528.com)

汉承秦制,汉朝监狱亦分为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由于西汉(尤其是汉武帝时)广设监狱,其狱官数量庞大。中央监狱除廷尉外,御史中丞通过行使审判职责亦享有典狱权。此外,在京城的各个中都官狱皆置令长,其属官有丞、狱史等,如黄门郎、司空令丞等。地方上的狱官除地方行政长官府尹(京兆尹、河南尹)、刺史、郡守、县令等兼任外,各郡县还专设曹掾史、仁恕掾、书佐、承尉、县狱掾史、狱司空等狱官。[42]如仁恕掾即属河南尹的狱官。[43]

魏晋南北朝的狱官,在中央仍由廷尉(又有称之为“大理”)典狱,其属官设置廷尉正、廷尉监、廷尉评,以掌狱事。地方上的狱官除了地方行政首长县令、县尉外,均设立了各自的属官属吏,助其行使司法审判工作。西晋设有公府贼曹椽。据《宋书·百官志》载:“魏初公府职僚,史不备书。及景帝为大将军,置贼曹掾一人。晋文帝为相国,置贼曹掾一人。”又据《晋书·百官志》载:“诸公开府位从公者,置贼曹令史属各一人。”此外,狱官还有狱丞、狱函、狱长、狱小吏等。

唐朝则组织了庞大的狱官队伍。关于各狱狱吏设置,《唐六典·三州都护州县条》设定的编制为:京兆、河南两府各设典狱18人,上州设典狱14人,中州12人,下州8人;长安、万年、河南等京县各设典狱14人;其他各县,上县设典狱10人,中县8人,下县6人。根据唐“各州县皆置狱”的规定,以及《新唐书·地理志》所载,唐开元时有郡府328个,县1 573个。州之典狱分上、中、下三等,按平均数11人计算,382州共有典狱4 202人,县亦分上、中、下三等,按其平均数为8人计算,1 573县共有典狱9 884人,另加中央大理寺与京兆、河南府之典狱,总数在14 000人以上。

宋代监狱,中央大理寺狱“隶右治狱”掌管,府、州、军、监之狱则由录事参军、司理参军掌管,县则由县令掌管。其管理人员有门子、狱子、杖直、押狱、节级等名称。刑部下设司狱司,设司狱6人,司狱下面有狱吏若干人。司狱的主要职责即是管理囚徒。

明代中央刑部、都察院分别执掌刑狱外,还有锦衣卫、北镇抚司等设有监狱。因此各行政属长皆为狱官。刑部下设司狱司,设司狱六人,司狱下面有狱吏若干人。都察院下设司狱司,其原设司狱六人,后革去五人,仅留一人,下设狱吏若干人。地方之狱,明代顺天府、应天府、各服州县均设有监狱。因此,如前朝一样,各属长均兼任狱官行典狱权。此外,明代在狱官设置上首创了提牢点视制度。提牢,即提牢厅长官提牢主事的简称。提牢点视制度,是指提牢官通过定期巡视牢狱安全、查点囚犯人数、发放囚粮囚衣等从而履行其稽查囚犯职责的监狱管理制度。

清代狱官,中央由刑部属下的提牢厅管理。提牢厅主事,满汉各一人。“提审厅下辖司狱。提牢厅掌检狱圄,司狱掌督狱卒。”刑部监狱分为南北两监,额设司狱八员,提牢二员,掌管狱卒,稽查罪囚,轮流分值。各地方长官知府、州官、厅官、县官之下有司狱、府司狱、州有吏目、县有典吏等。具体为:顺天府,设司狱司,有司狱一心专管狱事。各省监狱隶属于提刑按察使司,下设司狱司,有司狱一人,职掌“检查系囚”[44]。府(厅)亦设有司狱一人,掌管监狱;州设吏目一人;县设典史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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