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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监狱制度发展史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秦秦朝监狱,亦称之为囹圄。这种随地为狱的现象与秦朝兴建大规模土建工程有关。西汉前期还有都司空狱。据记载汉武帝时增设的监狱达26所之多。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监狱制度发展史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期起,经由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发展,逐步向臻于成熟的隋唐监狱制度过渡。

(一)秦

秦朝监狱,亦称之为囹圄。《史记·李斯列传》载:“赵高案问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仰上天而叹息曰:‘嗟乎悲夫,不道之君,何可为计。’”秦朝中央廷尉掌理刑狱,设有咸阳狱;各地郡县亦有监狱。如大将蒙恬就曾被系于上郡阳周狱。[6]汉书·刑法志》载:秦朝“赭衣塞路,囹圄城市,盖随地为狱也”。这种随地为狱的现象与秦朝兴建大规模土建工程有关。秦朝筑长城,修骊山阿房宫,所用劳动力无数,而担负这些劳作的为刑徒。对刑徒的看管,自然需要在劳作之地设狱。此外,在押解刑徒的过程中,为防刑徒逃跑,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看押,也必有相应的设施。或利用现有的官府、民房看押,在无人烟之处,则必有如今日铁丝网一类的看押措施,这些都可理解为随处设狱之说。

(二)西汉

西汉建立后,实行无为而治,约法省刑成为其基本国策。其监狱设置,则大抵沿袭秦制,从中央到地方广泛设狱。汉朝前期,中央设有廷尉狱,《汉书·萧何传》记载:“乃下何廷尉,械系之。”又《汉书·周勃传》记载:“下廷尉,逮捕勃治之。”《汉书·周亚夫传》记载:“召诣廷尉。”中央除廷尉狱外,少府有永巷狱。《汉书·外戚高祖吕后传》载:“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又《孝惠张后传》载:“惠帝崩,太子立为帝,四年乃自知非皇后子,出言曰:‘太后安能杀吾母而名我,我壮即为所为。’太后闻而患之,恐其作乱,乃幽之永巷。”永巷狱先囚戚夫人,后囚新立太子,表明永巷并非主理妇人女官[7],实际上男女犯都理。永巷狱后改为掖庭狱。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永巷令丞,太初元年更名为掖庭。”

西汉前期还有都司空狱。《汉书·窦婴传》记载:“劾系都司空。”《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如淳注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汉旧仪》记载:“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

另有请室狱。《汉书·贾谊传》记载:“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氂缨,磐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应劭注:“请室,请罪之室。”苏林注:“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别有狱也。”《汉书·袁盎传》记载:“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徵,系请室。”

武帝即位,这位英俊年轻的皇帝多事造作。虽然他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但实际上以严刑峻法治民。此外他广泛任用酷吏,以致百姓犯法者日多,“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8]。犯人的迅速增加,原有几个监狱显然不够,汉廷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大量增设监狱。据记载汉武帝时增设的监狱达26所之多。[9]沈家本所著《历代刑法考·狱考》从各种资料中辑出了近二十所监狱之名。

1.郡邸狱:《狱考》引《汉书·宣帝纪》如淳注:“诸郡邸置狱也。”师古注:“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系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

2.暴室狱:《狱考》引《汉书·宣帝纪》应劭注:“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师古注:“暴室者,掖庭主织作染练之署,故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盖暴室职务尤多,因为署狱,主治其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耳。然本非狱名,应说失之也。”沈家本亦认为暴室有狱。

3.上林诏狱:《狱考》引《汉书·成帝纪》师古注:“《汉仪注》云,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属水衡。”又引《汉书·伍被传》:“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晋灼注:“《百官表》宗正有左右都司空,上林有水师空,皆主囚徒官也。”

4.廷尉狱:此为秦代之狱,汉前期已有此狱,武帝时该狱则进一步扩大了规模。《狱考》引《汉书·杜周传》:“至周为廷尉,诏狱已多矣。”又云:“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沈家本认为,“凡下廷尉者普谓之诏狱,而廷尉又别于中都官诸狱之外,似不在二十六所之数”。其实,《杜周传》之文意犹今语所谓廷尉诏狱及其他中都官诏狱,所拘系之人已达六七万人之多,廷尉狱亦在中都官狱之内。

5.都司空狱:此及汉前期已有之狱。

6.居室狱(保宫狱):《狱考》引《汉书·灌夫传》:“有诏劾灌夫骂坐不敬,系居室。”又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居室令丞。太初元年更名为保宫。”又引《苏武传》:“陵始降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加以老母系保宫。”

7.掖廷狱:此及汉前期已有之狱。

8.共工狱(考工狱):《狱考》引《汉书·刘辅传》:“上乃徙系辅共工狱。”苏林注:“考工也。”颜师古注:“少府之属官也,亦有诏狱。”

9.导官狱:《狱考》引《汉书·张汤传》:“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汤亦治它囚导官,见谒居弟。”苏林注曰:“《汉仪注》狱二十六所,导官无狱也。”颜师古注:“苏说非也,导,择也,以主择米,故曰导官,事见《百官表》。时或与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沈家本不完全同意师古权寄之说,但他认为导官狱是客观存在的。

10.若卢狱:《狱考》引《汉书·王商传》:“臣请诏谒者召商诣若卢诏狱。”孟康注:“若卢,狱名,属少府黄门北寺是也。”《百官公卿表》曰:“少府属官有若卢令丞。”服虔注:“若卢,诏狱也。”邓展注:“旧洛阳两狱,一名若卢,主受亲戚妇女。”如淳注:“若卢,官名也,藏兵器……《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

11.都船狱、寺互狱:《狱考》引《汉书·王嘉传》:“缚嘉载都船诏狱。”《百官公卿表》曰:“中尉属官有时互、都船令丞。”如淳注:“《汉仪注》有时互、都船狱令,治水官也。”沈家本认为,寺互、都船,二署也,当各有狱。王温舒为中尉,奸猾穷治,大氐尽糜烂狱中,当时即用此二狱。

12.内宫狱:《狱考》引《汉书·东方朔传》:“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宫。”又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宗正属官有内官长丞。”

13.别火令丞:《狱考》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客属官有别火令丞。”如淳注:“《汉仪注》,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

14.太子家令狱:《狱考》引《汉旧仪》:“太子家令狱,太子官,属太子太傅也。”(www.xing528.com)

15.未央厩狱:《狱考》引《汉旧仪》:“未央厩狱,主理大厩、三署郎,属太仆,光禄勋。”

16.北军狱:《狱考》引《汉书·刘向传》:“章交公车,人满北军。”如淳注:“《汉仪注》中垒校尉主北军垒门内,尉一人主上书者狱。上章如公车,有不如法者,以付北军尉,北军尉以法治之。杨恽上书,亦幽北阙。北阙,公车所在。”沈家本认为“此北军自有狱”。

17.东市狱、西市狱:《狱考》引《汉旧仪》:“东市狱属京兆尹,西市狱属左冯翊。”又引《汉书·百官公卿表》:“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左冯翊属官有长安四市长丞。”

18.振贲狱:《狱考》引《北堂书钞》:“振贲狱。《汉书》云,贲于治水事,属水衡尉也。”沈家本认为,《汉书·百官公卿表》水衡都尉属官无“振贲”之文,此条当有伪夺。

19.请室狱:此系汉前期已有之狱,沈家本认为汉无请室狱。然而从《汉书》多处关于请室狱的记载来看,汉有请室狱当不应怀疑。

《狱考》考证出汉代有狱21个,沈家本认为振贲狱不存在,廷尉狱不属都司空,故认为汉代属中都官狱只有19个。在已考证出的21个监狱中,汉武帝以前的监狱有4个,其余都是汉武帝时期设置的。

此外,各郡、各县均设置了监狱。《狱考》引《汉官仪》:“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为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复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沈家本认为:县道皆有狱,有狱必有官以主之,狱司空其官也。

《狱考》引《汉书·义纵传》:“于是徙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又引《汉书·严延年传》:“还为涿郡太守,遣掾蠡吾赵img32按高氏,得其死罪。img33见延年新将,心内惧,即为两劾,欲先白其轻者,观延年易怒,乃出其重劾。延年已知其如此矣。赵掾至,果白其轻者,延年索怀中,得重劾,即收送狱。”以上是关于郡狱的资料。从上述资料可知,汉代各郡应普遍设置了监狱。

(三)东汉

东汉建立后,绝大多数的监狱被废除,只留下廷尉诏狱与洛阳诏狱。《后汉书·百官志》载:“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惟廷尉及洛阳有诏狱。”但东汉中期以后,各类监狱则逐渐有所恢复,有些可能是新设置的。到了和帝永元九年(97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在西汉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沈家本认为,“是时将相大臣之狱亦不常见。此殆寻常讼狱渐多,洛阳一狱不能容,故复置一狱以处囚徒,非为将相大臣设也”[10]

东汉灵帝熹平时,出现了不见于西汉的北寺狱。据《狱考》引《后汉书·千乘贞王伉传》载:“初,迎立灵帝,道路流言悝恨不得立,欲钞徵书,而中常侍郑飒,中黄门董腾并任侠通剽轻,数与悝交通。王甫司察,以为有奸,密告司隶校尉段颍。熹平元年(172年),遂收飒送北寺狱。”注曰:“北寺,狱名,属黄门署。《前书音义》曰:‘即若卢狱也。’”沈家本认为北寺狱属黄门,若卢狱属少府,北寺、若卢实非一狱。[11]

东汉后期出现的都内狱亦为西汉所不见。据《后汉书·窦武传》载:“有诏原李膺、杜密等。自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系囚罪轻者出之。”注曰:“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

总之,东汉监狱无论是遗承或新设,总计不过三五所,比起汉武帝时期的26所来,已大为削减。光武帝即位之初,大规模削除监狱,体现了天下初平,欲展现政治清明之象。直到东汉末,亦未将武帝时期的监狱恢复,说明东汉时期无大规模恢复监狱之必要,也说明汉武帝时期推行的酷政并未重现于东汉王朝。虽然东汉后期有党锢之祸,但其受迫害而投入监狱的人员也不过数百人而已,这比起汉武帝时期监禁着六七万人来,仍然只是一个非常小的数目。

(四)魏晋南北朝

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监狱制度的资料比较缺乏,尤其是曹魏的记载更为少见,我们只能就这个时期的一些稀疏或零星记载,进行排比推论,并由此勾画出这个时期监狱制度的概貌。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监狱设置,大抵沿袭了东汉狱制,基本上是京师二狱,地方州县普遍设狱。

曹魏之监狱设置多承东汉之制。西晋时期京师有廷尉狱、洛阳狱。据《晋书·武帝纪》载:“泰始四年十二月,帝临听讼观录廷尉,洛阳狱囚,亲平决焉。”又同书载:“太康五年六月,初置黄沙狱。”《晋书·职官志》载:“晋置治书侍御史一人,秩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后并河南,遂省黄沙治书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治书侍御史二员。”黄沙狱,《职官志》言泰始四年(268年)置,而《武帝纪》则言太康五年(284年)置。纪、志记载明显不同,这与《晋书》为官修史书,纪、志出自不同人之手有关。至于纪、志之说何者为确,亦无直接或间接资料可资证明。不过从黄沙狱史太康中已省的记载来看,黄沙狱存在的时间似乎并不太长。

又汉代有太子家令狱,此狱西晋亦仍然存在。据《晋书·职官志》载:“太子家令,主刑狱、谷货、饮食。”

南朝有廷尉狱、尚方狱。据《南齐书·到img34传》载:“img35颇怨望,帝令有司诬奏img36罪,付廷尉,将杀之。img37入狱数宿,须发皆白,免死,系尚方。”又《隋书·百官志》载:“少府属官有左右尚方令各一人。”梁朝时则只有二狱,一为廷尉狱,一为建康狱。时称建康狱为南狱,廷尉狱为北狱。梁代南北狱之设置亦为陈所继承。[12]

北魏中央监狱有廷尉、籍坊二狱。据《魏书·孝文帝纪》载:“太和四年四月乙卯,幸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沈家本认为,“元魏京师亦止二狱”[13]

北齐、北周中央之监狱设置,史无明载,大体应与元魏相同。

州县亦有狱。南朝宋时谢庄为都官尚书,在奏改定州狱的上书中谈及州县狱之情况。其曰:“旧官长竞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于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室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吏亲临复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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