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观
传统的观点认为,讼师为了金钱利益无所不用其极,诱词架讼,坑蒙拐骗,教唆播弄,搭帮诈取。然而讼师毕竟存在于礼教治国的大背景下,且其主流出身士人阶层,即使是他们对礼的反叛思想和行动,也深深地打上了“礼”的烙印。这在讼师秘本中都有体现。
清代著名讼师诸福保在其秘本《解铃人语》中,把历代讼师对诉讼的哲学分类和理解归纳为十种学说,即所谓的“诉讼十说”,其内容如下:
1.词讼说:
人有罔法为非,关名犯义之事,方呆鸣公理论。是故一“词”字,从言从司,一“讼”字,从言从公。谓有司之言至公,方能继之以法,弗致为横道之徒,而变乱是非也。
2.诉讼说:
彼既以我之言为非公,而欲面质于有司之前,是则其人岂宜虚捏情状、妄造事理哉?诉字从言从斥,以言非实在而斥之,则更不宜作谎状以渎有司也。
3.讦(同“签”)告说:
他势在鸣官,我更执词而同控之,谓之讦告。讦告者,亦有被告在先,此在必当讦告者,然后讦告之。签告者,或二三人,或五六人连名控告耳,故签字之中,从一人中二口二人也。
4.诬告说:
与人有小隙,即张大其事而诬之者,因愚不按法,听讼师之架语,满纸荒唐。不领公庭三尺法,是又岂明哲保身者之所宜耶?我人切宜戒之。
5.越诉说:
两造既势在必讼,甲或控乙于县,乙不愿为甲之被告,而翻控甲于府,是为越诉。越诉者终必大败,盖越告者已与长官作敌已。
6.公呈说:
凡地方不论善恶之事,邻里耆老、地方保长,合同呈告于有司,使其善者奖之,恶者惩之;而地方之民,知所儆惕,风俗自趋于质朴矣。(www.xing528.com)
7.脱罪说:
我既情正理直,或为他势焰钱神所屈,以致身陷五刑,心痛抑郁,必使一纸上呈,而铁面无私之长官为之感动,方可称尽状词之能事矣。
8.和事说:
事情无论巨细,既已涉讼,长官必使和而息之,庶可免人胜负不休,此亦断之一道也。在涉讼者亦宜得休便休,不可固执不化。
9.私和说:
历阅古今之事,岂能万举万全?如有无为之争,悉凭亲友劝谕,即有些微委曲,务宜容忍,则亦临崖转辔、江心补楫之一道也。
10.(史料空缺)
从以上十说,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讼师表面上虽像流传的那样惟钱是图、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唆人涉讼而从中谋利,但其内心里,他们经过代代的实践和摸索,总结出一套系统的经验体系,同时,也约定俗成了一系列的职业道德和基本准则。具体说来,哪些诉讼必须起诉鸣公、哪些诉讼不能虚捏妄造、哪些适宜明哲保身、哪些可以公和、哪些可以私和等等。这些经验、道德和准则等综合成这一群体的世界观和最高理念。这一世界观和最高理念在“自省要诀”中又得到集中体现。《解铃人语·诉讼准备四要诀》之“自省要诀”中说:
讼,从言从公。先哲训人,谓非言之至公,切莫致讼也。故致讼之道,有三要诀,曰“情”、曰“理”、曰“法”。我人既能于兴讼之先,平心静气,暝然而思之,度情情不虚,度理理不亏,度法法无犯。三者既真,则必获全胜。虽敌者来势汹涌,可不必顾虑。一任赴汤蹈火之勇气,与之对垒,彼未有不弃甲曳兵而走者也。
从中我们可看出,讼师秘本关于讼师致讼和兴讼前应遵循的最高理念和儒家治国的价值观是相映成趣甚至是高度统一的,他们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作为其助讼的指导思想,这也是笔者强调讼师对传统礼教的反叛带有深深的礼教烙印的原因,昭示了讼师这一非正式制度现象和法律制度现象的矛盾统一。
总之,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讼师和确定其在传统讼文化中的角色、形象和地位,并不是所有讼师都是挑词架讼,规避法律或捏造事实以耸视听。讼师队伍中真正将依天理、循国法、顺民情为助讼活动所始终遵循的价值标准和职业道德的,也不乏其人。如光绪时某县城的讼师宿守仁提出的“讼师三不管”原则,就很具典型性。正因为他在助讼过程中能做到不欺天、不亏理、不逆人情,故能一辈子没有跌倒过。他说:
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也,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积,恒在常理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无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
从他总结的“讼师三不管”原则里,我们很明显发现它与讼师秘本所训导的“自省要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这再一次使我们能深入到讼师灵魂深处,了解这一职业得以在封建时代长存不衰的精神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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