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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审判习俗:书面审理主义与讼师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在处理一般州县自理案件时,是以阅读文书为中心进行审理的。所以讼师对审理有重要影响。在承行胥吏承行以后,作为原告必须立即与承行胥吏就应支持的“房费”数额进行交涉。所谓“房费”,是胥吏承办案件的经费。

古代审判习俗:书面审理主义与讼师的重要性”

四、案件的审理、上诉

在中国封建社会,囿于裁判机构的供给不足,至少在清代,审判官审理案件的精力,阅读文书占七分,而听讼只占三分而已[63],具有“书面审理主义优先”的传统。即在处理一般州县自理案件时,是以阅读文书为中心进行审理的。这也再次显示出,原告、被告提出的告状和诉状及证据文书是多么重要!同时也意味着书状的谋写及策划更加重要,操持这种职业的讼师也更加为社会所必需,而且,讼师还要教给原告或被告在当堂询问时如何陈述。所以讼师对审理有重要影响。此外,古代官员大都是儒生,隋唐之后,则基本出身科举,他们“读经不读律”。而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律典之外的判例法等形式的法律越来越多,只有官员一个人强打精神是不够的,他们不得不更多地依靠胥吏。胥吏对法律与成案更为熟悉,也愿意投入精力学习各种律例,所以胥吏成了各级地方官府必不可少的人。宋朝中期以后,这种形势更为突出。对一个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州县官首先决定该案由哪一个胥吏担任,担任某一案件的胥吏叫“承行胥吏”或者叫“承行吏书”。在承行胥吏承行以后,作为原告必须立即与承行胥吏就应支持的“房费”数额进行交涉。所谓“房费”,是胥吏承办案件的经费。经此交涉后,胥吏才开始处理文书,进入为了传唤被告而派遣差役的程序。差役也同样,不给钱就不会去传唤被告,而被告同样必须有所对策,为了了解原告告状的内容,及相关情况,也必须“打点”承行胥吏和差役,人们也无法区别胥吏和差役索取的是手续费还是贿赂。由于胥吏可以左右着判决的方向,当事人也不得不听任其摆布。如顾炎武所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64]

但对于不谙熟衙门内情况的普通人来说,自行进行与胥吏的交涉绝非易事。讼师经常标榜向与上下衙门熟识、与胥吏和差役者交深,与衙门有关的诸事都能代办,从而骗取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没有这些人物,他们是否能够完成这种交涉,是值得怀疑的。总之,封建制度的胥吏弄法,成为讼师和制度联姻的中介,或者说,胥吏使讼师和官方巧妙地在矛盾中得到高度统一。(www.xing528.com)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上一级官府上控,叫作“翻控”。还可以依次向上控告,也可以直达中央进行京控。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到县城或州城去打官司,是困难重重的。而对判决不满的当事人到更加遥远的府城,甚至省城、京都上控则更是难上加难。确实,当时一部分资料说各地的“不逞之徒”与省会的讼师相互勾结,教唆上控,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州县审判不公或误判,或者断定因为州县官的怠懈而不受理其案,决定上控时,如果没有“不逞之徒”或讼师又将何去何从呢?本来,因为到省城上控的多数是错综复杂难以明确解决的案件,仅靠朴素真实是无法取胜的,所以不仅上控方,而且被上控方都需要讼师的帮助。应该说,比起州县一级的诉讼来,上控更需要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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